武建[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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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2006〕99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 ????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版)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版)脚手架斜道说明:1、上人斜道应横平竖直并分布均匀,楼梯步距应保持一致,横杆外露长度应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100mm。

2、斜道坡度应保持在300~450,斜道应满铺脚手板。

3、上人斜道宽度一般为1m,休息平台宽度为1m,坡度(高:长)为1:3,运送材料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以1:6为宜。

上人斜道两侧应设置双道防护栏杆和踢脚板(上道栏杆高度950mm。

下道栏杆高度450mm,踢脚板高度180mm,栏杆和踢脚板表面刷黄黑警示色油漆)。

4、斜道外侧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斜道的侧立面应设置剪刀撑。

5、斜道的基础与外脚手架基础方法一致,斜道的连墙件设置方法按照开口型脚手架要求设置。

高处作业吊篮说明:1、必须使用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安装完毕后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安装后、每次提升(或下降)和上人作业前,必须对有关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齐全、要有针对性,交底双方签字。

3、安装后、每次提升(或下降)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责任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4、吊篮长度不得超过6m。

吊篮配重臂与悬挑臂长度宜为2:1,悬挑部分应保证吊篮能沿建筑垂直上下,并与建筑物外立面保持150-200mm的距离。

5、吊篮受力钢丝绳、保险钢丝绳与电缆应保持运动一致,不得打弯打结,电缆最多不超过1个接头。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武汉市建筑安装工程取费

武汉市建筑安装工程取费

/jzarticle/9834.html/jzarticle/9832.html(2008市政基价表道路、管网及钢筋)【颁布部门】武汉市建委【发文字号】武建[2009]16号【颁布时间】 2009-02-07【实施时间】 2009-01-01【效力属性】有效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08]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二、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费用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费用定额执行。

三、由于费用定额现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补充武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造额字[1998]05号)停止执行。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77号)、市建委《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的规定,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标准,不区分城区、郊区,改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1.2‰计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取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监督费改列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价字[2002]34号)停止执行。

湖北省人工费调整记录

湖北省人工费调整记录

安全防护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与环 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境保护费
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调整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 接工程费+施工技术 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 2 市政工程 按市建 委《关于市政工程文 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 准的通知》(武建基 建字[2003]272号) 执行 1.2%~0.4%
安全防护费 (%) 2.00/2.00/2.0 0/1.00 文明施工与环 境保护费 (%) 1.00/0.65/0.8 5/1.35
2006/11/1
2008/1/1
2009/1/1
2011/6/1 59 52 60 75
2012/12/1 2013/10/1 75 56 86 129
42 48 60
详细
1 1000万元以 下(含1000万 元) M=1.2% 2 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 内(含5000万 元) 0.8%≤M ∠1.2% 3 5000万元以 上10000万元以 内(含10000万 元) 0.4%≤M∠ 0.8% 4 10000万元以 上 M=0.4% 注:不同的工 程价格可采用 插入法计算费 用计取比例。
60 92 138
起始日期 综合工日 普工 技工 高级技工
2003/7/1 30

2004/1/1
2006/10/1
2006/11/1 45
人工费调整记录表 武建[2006]240号 鄂建文 [2007]302号 鄂建文 鄂建文 [2007]214号 [2011]80号 2008定额发 布 鄂建文 [2012]85号 鄂建文 [2013]66号 2013定额发 布
建筑、装饰装修、市 政、园林绿化、仿古 职工意外伤 建筑、房屋修缮、包 害保险费, 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 仍执行武建 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 造额字〔 为44元/工日;安装 1998〕05号 工程(包括市政定额 文。建设施 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 工安全技术 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 服务费,仍 缮定额中的安装部 执行武建价 分)的综合工日调整 字〔2002〕 为45元/工日;建筑 34号文。税 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 金仍按武建 44元/工日;综合工 建管字〔 日的单价调整,按价 2000〕124号 差处理,只计取利润 文中“建设 和税金,即:人工费 工程综合税 价差=(调整后的综 率表”相应 合工日单价-定额的 税率执行。 综合工日单价)×定 额工日总数

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38号

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38号

武建〔2006〕238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1 —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统称建设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垂直运输机械。

第三条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地起重机械由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统一登记。

市安全站按照市、区分工的规定,负责市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区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2 —市政质监站)负责全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建管站(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装饰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安全站窗口办理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

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零星维修管理工作流程

零星维修管理工作流程

零星维修管理工作流程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效率,规范零星维修管理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依据其职能特制定湖北大学零星维修管理流程,本办法执行包含“拨改付”所有顶目。

一、零星维修服务范围1、校舍维修范围:全校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馆、校医院、校内学生宿舍及其他公用房屋墙面、地面(含卫生间局部堵漏)、门窗、室内家具设施,校内道路、广场、围墙、排水沟盖、花坛边局部维修,教工住宅应由学校承但的局部维修。

2、水电维修范围:全校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馆、校医院、校内学生宿舍及其他公用房屋设施的灯具、电器线路、供水管网、供电线路、户外照明、景灯维护、维修,草坪喷灌系统维护、维修。

3、排污疏通维护、维修范围:全校排水排污管道、沟槽疏通、清淤;排水排污系统设施维修;化粪池清淤;渍水抽排及排水泵站设备维护维修及零配件更换。

校园内教工住宅户外排水、排污管道维护维修。

二、项目内容零星维修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小型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维修,其造价在1000元以下的维护修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换灯管、修补门窗、更换玻璃、化粪池清淤、排水排污管道、沟槽疏通、清淤等)。

注: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均属零星维修。

三、取费标准全年项目包干经费如下:校舍零星维修20万元排污系统维护维修、疏通、清淤、排渍10万元水电零星维修22万元安装项目取费标准:按武汉市建委《武汉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预算基价》及《计费表按包工包料四类》计算办法取费。

维修人工费取费标准:根据鄂建文[2006]172号文件、武建[2006]249号文件为取费标准。

材料费取费标准:维修及安装所用材料费由后勤集团提供进货发票,报审计处审核。

四、零星维修工作流程申请:学校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单位、家属住宅(学校规定部分)有关零星修缮的申请均属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建规[2009]68号)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建规[2009]6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建规[2009]68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武建…2007‟14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月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如下规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范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范
—机动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车道位置折减系数,按自中线向外依次取值1.0、0.8、0.65、0.5
—一条机动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按表2.8.2.2取值
机动车道设计通行能力道路分类等级折减系数表2.8.2.1
道路分类等级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0.75
0.80
0.85
0.90
一条机动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 表2.8.2.2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km/h) 表2.5.1
道路等级
类别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I级支路
II级支路
计算行车
速度
60-80
40-60
30-40
30
20
2.6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加速度可取为1.5米/秒2,其减速度可取为3.0米/秒2。
2.7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行驶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2.7.1。
WJG203-2006
武汉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
规划、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Planning, design and managementmechanicalregulations
for At-grade Intersections onUrban StreetinWuhan
(试行)
2006-4-21发布 2006-7-1实施
1.2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是若干条城市道路相交的部位,是城市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流分离、交汇的转换点,是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的集散处,是城市街道景观的结点。
1.3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在充分满足其交通功能要求的同时,要为城市各类市政管线的铺设创造有利条件,要为保护环境和创造街道景观服务,也要注意节省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包括环境保护和环境艺术)、经济效益三结合原则。

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65号

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265号

武建〔2006〕265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1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2 —第六条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详见附录1):(一)封面;(二)家装工程计价表;(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武汉市建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文件

武汉市建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文件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城建〔2013〕225号

武城建…2013‟225号市城建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城建委邀请各区建设局负责同志,有关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

针对与会代表反映的市城建委发文过多、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市城建委对近五年来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群众性、基层性、社会性”的原则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废止下列12个文件:1、《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武建…2008‟5号)2、《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1 —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及四个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建[2008]232号)5、《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9‟23号)6、《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2009-2011)》(武建…2009‟166号)7、《市市场站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实行视频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武建管字…2010‟11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城建…2010‟23号)9、《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武城建…2010‟60号)10、《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武城建…2010‟222号)11、《武汉市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城建规…2010‟232号)1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2 —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99号)二、严格发文管理。

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的通知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武建价协〔2006〕1号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服务收费行为,不断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的收费情况,借鉴同类城市的做法,经协会秘书处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企业代表讨论,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现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格。

具体收费事宜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价协商确定。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标准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一、设计概算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2、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休整概算文件。

3、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4、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进度安排的协调会议。

5、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途径。

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的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各种措施费、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

三、编制工程结算根据合同价包干以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编制。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4、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武建[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4]235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工程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系指由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对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所应承担责任的总称。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必要时可设置总监代表。

总监系指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系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总监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并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代表应由具备二年以上同等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武建法字〔2002〕31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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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6]240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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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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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
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
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
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
办法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二)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
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

未提交的,
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
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
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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