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华中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认定及分类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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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4〕140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学校财务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经费管理及发放,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标准与条件第四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发放与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培养单位向学校财务报送发放名单,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学生资助手册(2008定稿版)

学生资助手册(2008定稿版)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目录第一章工作概况 (2)第一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方法及其资助模式 (2)第二节主要经济资助措施介绍 (4)第二章咨询问答 (7)第三章文件选编 (15)1、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15)2、《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的补充办法 (18)3、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1)4、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4)5、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31)6、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35)第四章自强天地 (40)第一章工作概况学生经济资助工作以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任务,面向全体学生,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

长期以来,我校党委和行政高度重视学生经济资助工作,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很早的时候,就设有伙食补贴和专业奖学金。

1993年,学校制订了《关于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办法》(华师行学字[1993]50号),开始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1995年,印发了《关于减免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了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新举措。

1999年,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并于次年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开始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至此,我校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和保险等资助形式在内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完全形成。

2005年10月,学校把分散在学生工作部(处)各办公室的学生资助职能集中起来,在原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基础上新组建了学生资助中心,专门负责普通本(专)科生的资助工作。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

享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条件:
一等奖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良好,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B、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C、学习勤奋,一学年各科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
D、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科研成果优秀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且扣发其当月普通奖学金50%
——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考试作弊者;
——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无故旷课达12学时以上者;
四、其他违反校规这依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a) 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除有合同规定者外,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但可享受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文科博士研究生在当年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含两篇)以上,其中要有一篇在指定的20种权威期刊上;理科博士研究生要在指定的26种权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一篇。
——文科硕士研究生在当年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含两篇)以上;理科硕士研究生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
D、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文科博士研究生在当年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含两篇)以上,其中要有一篇在核心期刊上;理科博士研究生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
——文科硕士研究生在当年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含两篇)以上;理科硕士研究生要在当年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实施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实施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实施办法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及研究生培养机制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1.优秀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博士研究生3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元;二等奖:博士研究生2000元,硕士研究生1500元;三等奖:博士研究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1000元;2.三个等级总计按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20%比例评定。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4.学习勤奋刻苫,成绩优秀。

各奖学金等次一学年各科成绩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5.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有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创新实践成果。

硕士生、博士生各奖学金等次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要求自行制定。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要突出科研成果,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实践成果。

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华中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可以认定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刊物级别以学校科研部门认定的标准为准。

二、研究生单项奖(一)单项奖评定对象单项奖评定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评定比例按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20%计算。

(二)单项奖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5.学生工作奖(三)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为100—500元/人(四)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1.社会公益奖(1)积极参加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性、文艺体育等类型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贡献;(2)在“三助”工作中,吃苦耐劳,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贡献;(3)在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做出了显著贡献。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管理。

具体职责是:1. 部署、指导院(系)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 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3. 审核、确认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4. 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 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政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具体职责是:1.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 指导成立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3. 对本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4. 建立健全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 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6. 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该年级(或专业)学生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文件华师行字〔2011〕208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形势发展和工作实践,对原有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7〕45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华师行学字〔2007〕45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五月四日2011年5月4日印发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共印5份)录入:黄河 校对:王涛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会和学校为鼓励全体学生勤奋进取,特出资设立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同时设立助学金,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识别原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身份识别组织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成立以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审。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识别水平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孤儿,父母失去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老、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的低收入。

四、认定程序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后两周内和军事训练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鉴定工作组、班级鉴定评估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注: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特殊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可在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且学生办公室同意后申请。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送关于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的问卷;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调查问卷》,并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所在城镇或街道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____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__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____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____%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____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____进行____。

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____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八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

第九条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汇编(定稿)2015.6.9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汇编(定稿)2015.6.9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汇编(定稿)2015年6月目录1、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优细则 (1)2、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9)3、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办法 (19)4、教育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4)5、教育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27)6、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9)7、教育学院研究生特困补助评审办法 (31)8、范先佐教育基金章程 (32)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优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2]64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优细则》。

第一章奖学金的评定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以提高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鼓励和提倡研究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真正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动手能力、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和发展。

因此,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是对一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2、评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二章奖学金的评定机构学院成立由分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的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研究生指导小组组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为组员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且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奖学金以学生个人(集体)学业成绩和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鼓励获奖者争取更大进步、促进其他学生(集体)向获奖者学习。

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学业。

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集体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条奖学金的类型、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8000元)。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成绩和综合排名名列前茅,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可申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5000元)。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报。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博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博雅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博雅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博雅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良好者可申报。

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各奖励等级人数。

(四)树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树人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树人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树人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

研究生贫困生认定

研究生贫困生认定

研究生贫困生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研究生阶段继续深造学习。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研究生贫困大学生逐渐增多。

为帮助更多有需要的研究生,各大高校对于研究生贫困生认定也在不断完善。

那么该如何认定研究生贫困生呢?首先,对于研究生贫困生认定,高校要完善信息核实机制,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这一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来源的完整性;二是认定的过程的透明性。

数据来源完整性保证了认定的客观性。

高校可以通过研究生所在省厅或县市民政部门、困难学生资助中心以及学生本人居所、家庭贫困户门口条幅、通知等多个渠道进行资料收集。

数据来源完整性是否高度的反映了收集信息的广泛性和精准性,是认定过程的基础之一。

认定过程的透明性保证了认定的公正性。

高校官方网站应当公开研究生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信息的核实流程,公示认定标准和认定结果,并设立申诉途径。

同时,高校应当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切实保证认定的公正性。

其次,高校要建立完善的评估管理机制。

建立评估管理机制,是为了帮助贫困研究生迅速解决困难,强化资助管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关注贫困毕业生的意识,为贫困学生提供转换机会。

对于评估机制,高校可以建立专门的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称困难学生中心)。

困难学生中心应定期对认定的学生进行评估及更新,使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困难学生中心应该及时为贫困生提供经济和精神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有助于帮助他们适应学校和社会的环境,更加积极地面对生活和学习。

第三,高校要在招生时以及毕业后为贫困生提供特殊支持。

高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开展招生招生。

比如,通过专项资金奖励、优先录取的政策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就业中心),提供综合的职业规划、就业咨询、求职技能培训等服务。

在毕业后,高校要提供就业支持,对于经济上困难的贫困研究生,高校应当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比如,推荐优秀研究生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重点企事业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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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 1 个 A 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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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奖学金等级进行。
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困难类型须同时结合研究生学业
士子女,以及研究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
C3、除父母外,其他不享受公费医疗(医保)的直系亲属患重病
C2、母亲因残疾、患病或年迈(超过 55 岁)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C1、父亲因残疾、患病或年迈(超过 60 岁)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C类
B6、有 2 名及以上直系亲属在大学或中小学就读
B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B4、母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B3、父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B2、单亲(含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学生
B1、农村特困户及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家庭子女
B类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由研工部统一领导。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书记为组长、研究 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研究 生骨干、寝室成员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 议工作。
类条件(C5 除外)
3、认定为发展型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具备 1 个 C
(2)具备 2 个 C 类条件
(1)具备 1 个 B 类条件
2、认定为生活型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个 B 类条件+2 个 C 类条件
(2)具备 2 个 B 类条件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分为生存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和 发展型困难三类:生存型困难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衣 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生活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 本衣食问题,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营养、体面和一些基本生活需 要还无法完全保证;发展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 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 的限制。分类及条件如下:
1
分类条件 A1、孤残学生 A2、烈士子女 A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A4、长期患有需要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条件类别 A类
华中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认定及分类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 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在 做好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的基础上,着力提升贫困生的个人素质、确 保贫困研究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 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 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 相结合的原则。
1、认定为生存型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B2Ak+22+1=2+15+c51mc+=m5=21c11+m++12+2+1++=212=2+1+2+1+2+2+22+32k+1+2
C7、其它需特殊说明的原因
C6、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C5、有 1 名直系亲属在大学或中小学就读
C4、城镇低保户及农村一般困难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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