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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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 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
1、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认定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
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 3 门以上(含 3 门)课程不及格者;
6、被学校通报批评 3 次以上(含 3 次)者;
7、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三)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金来源
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或学期)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 元者界定为“贫困学生” 。(二)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1、本人出示有效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并提出申请,由班主任调查、核实并在班级内确认后,报教导主任审查;
2、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后,并报学校、审核、公示;
3、学校按规定和要求审批。
(三)学校不定期对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四、资金发放
1、资金发放前,必须向学生说明资金来源以及发放程序。
2、资金发放后,
让资金领取者签字,并做好留档
3、如果学生领取资金的,学校扶贫负责人要做好电话回访,确定资金去向
五、资助方式
(一)社会资助
社会针对特贫困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实施执行。
(二)上级经费支持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执行。六、资助学生的奖惩
(一)受资助特贫困学生获学校奖励,可在下一学年或学期优先提供资助;
(二)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
(三)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在资助期间,特贫困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七、资助实施机构
我校资助特贫困学生的工作由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