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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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前言

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范,确保样品的检

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蔬菜;

——第3部分:粮油;

——第4部分:水果;

——第5部分:茶叶。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 基本原则

2.1.1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 人员

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抽样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 工具

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

3.1 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

按《第2部分: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

按《第3部分:粮油》执行。

3.3 无公害农产品水果抽样

按《第4部分:水果》执行。

3.4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

按《第5部分:茶叶》执行。

4记录

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抽样单见附录1。

5 样品封存

5.1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 样品运输

6.1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6.2 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6.3 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第2部分:蔬菜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以及样品制备。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2.1.1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2.1.2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随机抽取样品数。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3方法

3.1 抽样时间

3.1.1生产地抽样时期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者下午15时~17时。雨后不宜抽样。

3.1.2 批发市场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3.1.3 农贸市场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1.4 超市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2抽样量

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 kg,单个个体超过500 g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取3个~5个个体。

3.3 抽样单元

3.3.1 生产地当蔬菜基地面积小于10 hm2时,每1 hm2~3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10 hm2,每3 hm2~5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

3.3.2 批发市场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3.3 农贸市场和超市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3.4 抽样方式

3.4.1 生产地每个抽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3.4.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随机抽取,如有可能,应从样品的不同位置

抽取。

3.5 抽样部位

搭架引蔓的蔬菜,均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蔬菜和薯类蔬菜取可食部分。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此外,样品应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经匀浆处理后的样品短期保存(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 ℃低温冰箱中。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7 样品制备

7.1 样品制备场所

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7.2 制备工具和容器

7.2.1 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7.2.2 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7.2.3 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7.3 样品制备

7.3.1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2 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 ℃加热15 min杀酶,然后在60 ℃~70 ℃条件下干燥24 h~48 h。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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