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川人社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一)定额调整。
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2)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
十四、退休金调整的统计分析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金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调整效果,为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退休金调整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退休人员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按时完成调整工作。
十八、退休金调整的权益保障
1.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扣减、拖欠退休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防止重复领取、冒领等现象发生。
十九、退休金调整的投诉举报
1.本次退休金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2.退休金调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三、退休金调整的过渡期政策
1.对于调整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退休金调整平稳过渡。
二十五、总结
本次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吉林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调整细则综合考虑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高龄倾斜、艰苦边远地区等因素,确保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加强监督与问责、宣传解释、动态监测、权益保障等工作,确保了调整工作的透明度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续关注退休金调整的实施效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调整政策,为吉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26%。
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多地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长沙据悉,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次提高10元。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根据河南省养老保险制度方案,2024年开始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相关细则。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河南省全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对象
1.城镇企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确定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企业绩效、价格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2.农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确定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
1.基础养老金的确定原则
基础养老金的确定以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
参保时长越长、缴费金额越高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根据企业绩效、价格水平、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一般情况下,调整比例会根据相关因素进行测算,以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四、调整时间和方式
1.调整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一般会在每个年度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并公布。
2.调整方式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方式一般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调整后的养老金会在每个月的发放日发放给退休人员,具体的发放细则由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制定。
六、调整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调整效果,相关部门会对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评估,了解调整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吉人社联〔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88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2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3•【文号】人社部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具体调整办法。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安徽省2023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安徽省2023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3安徽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发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按照统一部署,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
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部分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1元。
同时,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
倾斜调整部分继续完善我省高龄倾斜办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其中,对2022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为落实省委“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现场查询等方式了解养老金调整政策和信息,做到待遇调整政策看得懂、金额算得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积极保障资金调度及时、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3年7月31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通知原文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广东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粤人社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1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本次调整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
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8元。
(二)挂钩调整。
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
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1%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通知公司退休人员福利调整通知
通知公司退休人员福利调整通知尊敬的公司退休人员:
根据公司最新的政策调整和福利待遇优化,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广大退休人员的生活,特向各位退休人员发布以下福利调整通知:一、退休金调整
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对所有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进行适当调整。
经过综合考虑,根据各位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我们决定对每位退休人员的月度退休金进行适当提高。
这一举措旨在让每位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更加优厚的养老待遇,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
二、医疗保险优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健康权益,公司将对医疗保险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我们将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并增加报销项目,以确保每位退休人员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和便利。
三、生活补贴增加
为了帮助退休人员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公司将适度增加生活补贴金额。
这部分补贴将直接发放到各位退休人员的账户中,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家的经济压力,让生活更加美好舒适。
四、其他福利待遇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还将持续关注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意见,不断优化福利政策,努力为每一位退休人员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养老环境。
同时,我们也欢迎各位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共同分享快乐与成长。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退休人员多年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特此通知。
此致
公司全体员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
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河北省2023年调整养老金方案公布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一是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増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养老金是什么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
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从2005年开始至20XX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
关于新疆自治区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
关于新疆自治区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符合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1.按缴费年限调整。
符合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
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
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2023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3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人员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由原单位负责调整待遇并垫付。
四、工作要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切实利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两部批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企业退休人员1.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Ability not worthy of ambition is the root of all annoya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20__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范围20__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步调整)。
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__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于20__年5月31日前报送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辽宁养老金这次能涨多少钱呢?我省从年起,连续12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
经过连续12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已经从年的581元提高到20__年的2304元。
定额调整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__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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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
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