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市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宝庆工业集中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邵各单位:《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统筹兼顾、相对独立、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第六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组织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按程序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拨付手续。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号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6日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若干意见》、《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法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等要求,市政府在2016年12月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再次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
有效期未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市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1亿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七)制定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八)确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十)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市政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下放到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
2.宝庆工业集中区区域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恢复验收,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恢复验收,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及审批,从事辖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运及服务审批,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及恢复验收,辖区内道路照明及环卫设施拆迁审批及恢复验收,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报批(城区户外广告的最终审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等下放到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三)整合的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公室、市城区户外广告场地管理办公室、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市渣土管理办公室等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责划入局机关。
(四)增加的职责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置、大型垃圾中转站、城区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2.市城区数字城管平台的建设、营运、维护和管理。
3.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和摩托车停靠点的建设、营运和管理。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的审批工作。
4.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
5.指导市人才研究会的工作。
分别承担以上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职责相应取消。
(三)调整的职责1.法规科增加“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职责。
2.将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政策规定”职责,调整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将“负责审核和办理中央、省属在邵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职责,调整为“会同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将“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职责划入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将“承办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等有关工作”职责划入军官转业安置科(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原市煤炭局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能源规划与建设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承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职责。
8.将市湘西地区开发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邵市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5日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邵阳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包括市国资委、市文资委、市财政局、邵阳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出资、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邵市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对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决定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市政发〔2022〕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号)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如下:一、邵市政发〔2022〕2号文件调整内容1.第一点第二项“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修改为“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的杆线,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
2.第二点第三项“保留电力建设项目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政策支持,明确电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只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履行报备手续,不再办理其它审批流程,含城镇道路开挖及修复、城市绿化占用及恢复、公路开挖及修复、林业砍伐、高速跨越施工”修改为“明确电力施工许可事项只需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书面材料。
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时限”。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司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司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司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指导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三)增加的职责指导、支持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1.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2.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科。
其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管理服务制度规范;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劳动教养工作科(邵阳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戒毒工作管理科。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资产管理;协助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队伍建设。
调整后,市司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人事警务部):办公室、法制宣传科(依法治市工作办公室)、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邵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司法鉴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装备科、戒毒工作管理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1.将市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2.将市政府办公室专家顾问办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整合的职责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四)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1.加强法制建设职责,建设法治政府。
2.加强政策研究工作职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3.加强金融工作职责,提升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宏观指导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授权召开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政办发[2015]43号【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将原市一轻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医药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1.依法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2.增加省国防科工局延伸至市内相关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将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职责、节能监管、能源规划与建设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市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经济领域的监督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2006〕 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特别是在触及问题、揭露矛盾的时候,要帮助审计机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加强对审计、财经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审计部门要把查问题、提建议、抓整改、促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审计成果更好地应用到推进发展上。
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地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的确定,应满足其正常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
县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中要保证相当比例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人数占机关人数的比例应保持在 70%以上,严格控制非审计或相关专业人员调入审计机关,要加强非审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与审计业务技能。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市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审投发第105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2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税务、监察、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邵市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9日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1.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摸底清理市本级保留的21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研究论证精简优化,按照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事项整合与子项设置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直各部门负责)2.全面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清理整改工作,列出变相审批和许可整改清单,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部门负责)3.进一步探索向基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优化调整赋权目录清单,将不适合由县市区实施或县市区还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权限予以收回,将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权限,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下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直各部门负责)4.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劳保统筹、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房产局承担的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产工作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维修基金、白蚁防治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的职责1、将承担的村镇规划职能划归市规划局。
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四)增加的职责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将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的行政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一)设立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指导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设立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市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市管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等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三)设立审计执行科。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审计执行事项数据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负责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建议事项以及自行纠正事项的跟踪落实;负责检查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负责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审计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协调审计执行的相关问题;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四)撤销计划执行科,设立综合计划科。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市政发〔201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国家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投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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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
制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的行政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二、关于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