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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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14日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学校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宿舍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核心城区,突出改制企业,突出两江两岸,突出主干道,突出小街小巷,突出城中村,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从2013年起,通过5年的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得到完善、城市形象和品位得以提升。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经调查摸底,我市待改造城市棚户区118个项目,面积609.84万平方米,88648户;待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15.84万平方米,3178户。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和城郊结合部的农村教职工住房纳入邵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农村学校教师住房72000平方米,1200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邵市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劳保统筹、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房产局承担的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产工作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维修基金、白蚁防治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的职责1、将承担的村镇规划职能划归市规划局。

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四)增加的职责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等要求,市政府在2016年12月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再次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

有效期未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邵市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9日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1.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摸底清理市本级保留的21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研究论证精简优化,按照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事项整合与子项设置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直各部门负责)2.全面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清理整改工作,列出变相审批和许可整改清单,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部门负责)3.进一步探索向基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优化调整赋权目录清单,将不适合由县市区实施或县市区还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权限予以收回,将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权限,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下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直各部门负责)4.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的审批工作。

4.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

5.指导市人才研究会的工作。

分别承担以上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职责相应取消。

(三)调整的职责1.法规科增加“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职责。

2.将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政策规定”职责,调整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将“负责审核和办理中央、省属在邵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职责,调整为“会同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将“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职责划入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将“承办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等有关工作”职责划入军官转业安置科(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邵市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5日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消防设施设置和管理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社区、住宅集中区等居民住宅物业(含公共建筑的住宅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宅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市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3日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城镇为可支配收入,农村为纯收入,下同)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实施动态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本人自愿申请;(二)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三)统筹兼顾。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其中,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及行业收入标准确定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积极状况信息。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邵市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6日邵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组织与保障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下同)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房村民对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当签订《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轮候与分配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六章权属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市辖三区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市房产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日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邵阳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产权移交工作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区(包括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配套学校,是指在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为其所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三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民住宅小区人口数按每户平均4人测算,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数分别按千人指标35人、70人、35人、20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班额分别按30人、45人、50人、50人计算。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26施行日期2010.04.26文号市政办发[2010]4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稳定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市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确定和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房成本价格的审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过程中监督工作。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邵阳市城市常住户口;2、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3、无房户。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现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5年内出售过房屋,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邵市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在对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编制了《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清单体系。

梳理公布公共服务事项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定职责完成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梳理编制工作,建立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清单体系。

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办事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开发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编制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对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投诉等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和便民原则最大程度优化工作流程,并按时限要求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

三、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部门职能转变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

四、严格落实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严格施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宝工区、部省驻邵单位:《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2日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活动。

二、运行模式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以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依据,根据邵阳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编委发〔2016〕4号)的要求,在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采取“分段办理、分权制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运行模式,变“一站式办理”为“分段式办理”,构建“决策、监督、操作”三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实现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向管办分离转变,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规范运行。

三、运行程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按照“分段作业、相互制约”的运行程序操作实施。

(一)受理项目单位申请,选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和特殊资源、药品采购等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随机抽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时,由项目单位(招标、采购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或综合评估的方式选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15
•【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
法计划》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邵阳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5件)
(一)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地方性法规(1件)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4件)
二、预备提案项目(1件)
三、调研项目(3件)
围绕邵阳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城市养犬管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开展立法调研。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市政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0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简政放权及全面试行营改增后政府部门的税收共治优势,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税收联合监管,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促进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区内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

凡在邵阳市城区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费种类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邵市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6日邵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精神,规范我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建设活动及其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农村住房建筑体量,需改进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变其使用目的,而对原有住房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原有农村住房基础上加高加层和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市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6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5日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彻底解决市区安置地超期安置遗留问题,惠及广大拆迁安置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15〕第2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解决超期安置有关问题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按市政发〔2002〕17号和市政发〔2008〕16号文件实施房屋拆迁,以安置地方式安置,未按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三条安置地项目土地报批。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明确重建安置的安置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针对市区大部分超期安置地至今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为加快处理安置遗留问题,市政府对安置地项目用地审批(含补办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市宝工区、市住建局等业主单位和市发改、规划、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配合,抓紧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第四条安置地项目征地拆迁。

安置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明确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推进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将商业银行的存量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继续推动异地缴存职工回邵购房,放宽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取消需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邵阳户籍的限制;取消所购住房为本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请人需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三)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楼盘新建商品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不再限定是首套房)。

(四)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邵阳市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贷款申请资料提供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

(三)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大学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就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公积金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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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
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市辖三区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市房产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内设住保办、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建、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根据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供应。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和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
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地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工商、税务、交警、供水、供电、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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