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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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3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9]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基本建设收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外,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刚性收费,既不准多收,也不准少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项目业主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由规范收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对下列各类项目给予鼓励和优惠政策
(一)工业类
宝庆科技工业园、江北民营经济开发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区级工业基地的工业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公寓、办公楼及其他非商业性设施),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 10 元 /㎡,白蚁预防费和服务性收费按 40% 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 12 元 /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 8 元 / ㎡,白蚁预防费按 50% 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 30% 执收,服务性收费按 40% 执收。
(二)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直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缓交,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
性收费全免。
(三)公益类
1 、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监狱、部队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 14 元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 8 元 /㎡执收,白蚁预防费按 50% 收取,服务性收费按 40% 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 20% 收取。
2 、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质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 17 元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 16 元/㎡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