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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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的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2
【实施日期】200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2007年3月22日)
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兴工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速推进邵阳新崛起,现就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统一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思想认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要进一步统一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认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邵阳发展的生命工程、出路工程、形象工程来抓,全力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服务至上、企业至上、发展至上”的理念,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使服务水平、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和手续进一步精简,“三乱”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办事成本明显
降低,企业和重点项目周边环境明显好转,损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共同营造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创业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和季度讲评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总责,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责任分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专款专用。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各级文明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优罚劣、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依法确定由一家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制,其他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实行检查备案制度,除国家、省、市确定的突击性专项检查以外的检查,须书面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必须集体研究、审批,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处罚。推行企业生产经营违规行为初次犯错告知免罚制,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企业首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个方面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指出企业的错误,并应本着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免予处罚,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帮助指导查找原因,完善制度,改善管理,使企业切实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规交费。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书面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五)清理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