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大校发〔2011〕29号(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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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

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本专科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留学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协调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专项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相应层次和类别学生的申诉及申诉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0号(**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有错必纠。

第二章申诉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第六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事务处、招生与注册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监察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安全与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会主席、大学生自律会主任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受理申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

否则,受理申诉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事务处递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已填写的《**大学学生申诉复查表》;(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四章复查与决定第十条学生事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同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 保证对学生的处理合法、公正,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全校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下称处理决定)有异议, 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生应坚持诚实、严肃、实事求是、合法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认真负责和有利于教育学生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院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申诉事项所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和普通学生代表等9-13人为成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作出申诉复查意见;(三)对学校及其行政部门和院(系)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二)违法、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四)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二)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三)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五)学生代表1人。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

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申诉材料;(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派员担任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三)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意见和要求。

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

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违规、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进行复查。

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下设两个申诉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

学生处受理本、专科学生申诉,研究生院受理研究生申诉。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学生的申诉;(二)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再检查、再审议,并做出决定;(三)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应提交校长会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后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学生。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通告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处分、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

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

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

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大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大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大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事件。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学校领导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及时将申诉委员会成员组成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有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作出处理结论;(四)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诉学生的近亲属;(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三)与申诉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由委员会推选出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成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申诉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若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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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大学全日制专科生(高职)、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席位制,共11人组成。

主任委员1人,由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委员10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法律事务室1人,教师代表2人(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代表3人(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和博士生会主席)担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成员由监察室和学生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其中包含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时方可开会,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四)作出建议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等环节组成。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申诉申请书应当直接递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诉。

是否受理申诉,由申诉
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有新的证据证明学校原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方有新的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进行登记并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进行登记,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学生申述理由(部分)成立的,做出建议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第十七条复查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九条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当立即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二十条申诉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应当停止复查工作。

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非全日制学生的申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津大校发〔2005〕4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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