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
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学生申诉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者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学生申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内容与重要性。
二、定义学生申诉所谓学生申诉即指学生在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起的一种诉求行为。
学生申诉可以包括对学术成绩、评奖评优、考试违规行为、学校设施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申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正当的程序解决问题,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学生申诉的重要性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对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生申诉的存在使学生能够主动发声,提出自己的诉求和问题,为学校管理者提供了改进的机会。
其次,学生申诉的公正处理有助于维护学校的公信力和形象,增强学生对学校管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最后,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健全可促进学校内部治理和决策的透明与合理,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
四、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诉的途径与程序。
即学生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提出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和处理。
二是申诉的对象与范围。
即明确学生可以向哪些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诉,申诉的范围包括涉及学生权益的各个方面。
三是申诉的处理方式与时限。
即学校管理者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限内进行处理、调查和决策。
四是申诉的结果与后续措施。
即学校应公布处理结果,并根据申诉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学生权益。
五、推进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推进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需要学校管理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首先,学校管理者应加强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学生对申诉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其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部门或机构,为学生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和咨询服务。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申诉处理人员的培训,以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处理能力。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本专科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留学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协调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专项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相应层次和类别学生的申诉及申诉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二)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三)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五)学生代表1人。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
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申诉材料;(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派员担任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三)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13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负责人1人、研究生院负责人1人、教务处负责人1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1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1人、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1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1人。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学生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在2日内提出。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对不具有____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处委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申处委负责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审查评议.作出申诉处理结论,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申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七条申处委由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为:法制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名,法律事务代表1名,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主席或副主席)1名,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名.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指导.申处委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八条申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以书面方式申请相关成员回避.(一)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第九条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申处委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将作出决定告知申诉人.第十条申处委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第十一条申处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主任委员负责申处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履职.第十二条因出现委员回避.出差或者其他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委员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三条申处委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审查评议和作出处理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十四条申诉期为_日,自学生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经学校申处委核查属实,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第十五条学生申诉时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填写>(一式一份,登录校园网下载),由申诉人本人向申处委办公室提交.第十六条申诉书应当实事求是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二)明确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和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据.申诉理由和依据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申诉人提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2.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3.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4.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滥用职权或徇私行为的.5.申诉人有依据证明存在其他对其本人处理不公正的情况的.(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由申诉人亲自签署姓名确认.第十七条人数众多的申诉人因同一事由的共同申诉,可以由申诉人推选三人(含三人)以下的代表人,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自行撤诉,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诉人同意.第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可以由其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由申诉人的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家长应当在申诉书中亲笔签名,应当提交申诉人和家长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处委不予受理:(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三)申诉事由或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四)申诉书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之规定的.(五)因受理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或补正补齐有关材料,但申诉人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的.(六)申诉受理期间,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的.第二十条申处委办公室有权保存和处置申诉材料,申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第二十一条申处委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应及时登记建档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在正式接到申诉书及申诉申请表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意见经申处委主任委员同意后,申处委办公室应在申诉登记表中明确备案并告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第二十二条对受理的申诉,申处委应在确定受理后两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申处委委员具体组成名单,并指定其中两名或三名委员负责相关的核实或查证工作.第二十三条申处委务必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受理申诉.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对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或证据予以核实或查证,听取申诉人申辩陈述,听取原决定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第二十四条申处委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_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_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因故延期,应及时告知申诉人.第二十五条申处委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诉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委员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表决结果须达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申处委经受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申诉处理结论.(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定准确.程序符合规定.处分或处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结论.(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或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存在滥用职权.徇私等其他不公正情况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1.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申处委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2.其他的由申处委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相应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由申处委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和原决定机构.结论书一经出具,申诉工作即告完毕.涉及需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时限不纳入申诉受理期计算.送达方式采取申诉人签收或信件邮递.申诉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申处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有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信件邮递以申诉人填报于登记表的通讯地址为准,因申诉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申处委,导致未能被申诉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十八条学生对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结论或学校重新研究后的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结论书或新的决定书之日起_日内,可以向__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申处委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任何费用.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原>(__大学字〔__〕__号)同时废止.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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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XX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院行政监察部门、院团委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行政监察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二)申诉事由或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提供的书面答复、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相关人员及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如下:
(一)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二)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人所在系部的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仅当其他委员所投赞同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申诉期间,学院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行政监察部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