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12、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处理或处分行为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正当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要依法、依规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所在院(系)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和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
第三章受理范围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的请求。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等。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其它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启动处理程序,在3日内作出如下决定,通知申诉学生:(一)符合申诉要求,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全,暂不受理,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三)因超过申诉时效或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等,决定不予受理。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所做出的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客观、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计划内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由学生处处长、政办公室主任、纪监室主任担任。
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1人、学生处1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能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姓名、所在教学分院、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本人签名;(五)联系方式。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7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二)超过申诉期限的;(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四)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五)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分别由纪委、工会、团委、就业处、保卫处、总务处、法律咨询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三)提出处理意见;(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促进校园和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设置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评议决定学院对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案件;(二)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三)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四)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团委、保护处、成教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必要时吸收院法律顾问参加申诉的复议处理。
其中,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例会,分别于学期中和学期末进行,但视案情,主任随时可以召开会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当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派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者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当回避。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
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成立“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人数为单数。
主任委员由分管团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法律事务主要负责人及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和班主任代表(各1人);校学生会、副(各1人)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完成委员会委托和授权的工作。
各学院、各部门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配合与协助。
—2—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身份证明、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申诉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三)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诉范围,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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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根据主任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法律顾问和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不予受理,同时出具决定书。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九条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根据复查会议表决结果,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一)不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如需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主持人介绍与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六条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决定;
(6)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可以撤回,复查程序同时终止。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申诉人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与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过申诉案件处分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