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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等;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直接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不当;(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或过错。

第十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并应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辽宁师范大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及处理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学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处理:(一)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二)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的依据错误的;(三)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作出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须采用书面形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二)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三)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五)学生代表1人。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

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申诉材料;(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派员担任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三)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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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办”)。

申诉办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办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院(系)与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申诉办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办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

申诉办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
调查记录。

第十三条申诉办复查结束后,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参加评议会议的委员应当是单数且须有教师与学生代表。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结论:(一)被申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适当;
(三)被申诉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被申诉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

评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向申诉人出具《申诉复查结论书》。

其中,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向学校提交处理的书面建议,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下达《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结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系)、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事项、理由、要求;
(四)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七)盖章。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当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或对学校重新研究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复查结论书》或《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对不予受理或者在申诉复查期满未作出复查结论的,申诉人可以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申诉复查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复查结论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院(系)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

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申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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