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年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XX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学校章程和《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因受校纪处分、退学处理、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第四条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交流和后勤、保卫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委员会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S)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成绩评定及处理;(2)学位授予与撤销;(3)学籍处理;(4)奖惩决定;(5)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2. 不受理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异议的;(2)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申诉处理决定再次申诉的;(3)学生对非学校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4)其他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3.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2)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4)申诉日期。
3.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5. 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事项时,可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7.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对不具有____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处委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申处委负责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审查评议.作出申诉处理结论,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申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七条申处委由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为:法制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名,法律事务代表1名,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主席或副主席)1名,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名.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指导.申处委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八条申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以书面方式申请相关成员回避.(一)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第九条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申处委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将作出决定告知申诉人.第十条申处委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第十一条申处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主任委员负责申处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履职.第十二条因出现委员回避.出差或者其他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委员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三条申处委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审查评议和作出处理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十四条申诉期为_日,自学生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经学校申处委核查属实,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第十五条学生申诉时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填写>(一式一份,登录校园网下载),由申诉人本人向申处委办公室提交.第十六条申诉书应当实事求是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二)明确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和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据.申诉理由和依据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申诉人提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2.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3.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4.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滥用职权或徇私行为的.5.申诉人有依据证明存在其他对其本人处理不公正的情况的.(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由申诉人亲自签署姓名确认.第十七条人数众多的申诉人因同一事由的共同申诉,可以由申诉人推选三人(含三人)以下的代表人,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自行撤诉,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诉人同意.第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可以由其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由申诉人的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家长应当在申诉书中亲笔签名,应当提交申诉人和家长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处委不予受理:(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三)申诉事由或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四)申诉书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之规定的.(五)因受理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或补正补齐有关材料,但申诉人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的.(六)申诉受理期间,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的.第二十条申处委办公室有权保存和处置申诉材料,申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第二十一条申处委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应及时登记建档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在正式接到申诉书及申诉申请表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意见经申处委主任委员同意后,申处委办公室应在申诉登记表中明确备案并告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第二十二条对受理的申诉,申处委应在确定受理后两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申处委委员具体组成名单,并指定其中两名或三名委员负责相关的核实或查证工作.第二十三条申处委务必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受理申诉.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对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或证据予以核实或查证,听取申诉人申辩陈述,听取原决定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第二十四条申处委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_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_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因故延期,应及时告知申诉人.第二十五条申处委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诉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委员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表决结果须达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申处委经受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申诉处理结论.(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定准确.程序符合规定.处分或处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结论.(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或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存在滥用职权.徇私等其他不公正情况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1.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申处委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2.其他的由申处委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相应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由申处委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和原决定机构.结论书一经出具,申诉工作即告完毕.涉及需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时限不纳入申诉受理期计算.送达方式采取申诉人签收或信件邮递.申诉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申处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有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信件邮递以申诉人填报于登记表的通讯地址为准,因申诉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申处委,导致未能被申诉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十八条学生对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结论或学校重新研究后的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结论书或新的决定书之日起_日内,可以向__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申处委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任何费用.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原>(__大学字〔__〕__号)同时废止.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二)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三)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五)学生代表1人。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
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申诉材料;(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派员担任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三)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
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
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复查意见书。
(一)申诉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校管辖或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3日内未补正的;
(四)超过申诉时限的;
(五)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要求
(一)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或复议会议处理申诉。
如有必要,申诉委员会也可以采用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书面意见应获得申述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取复议会议的,复议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复议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建议撤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选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认为撤回理由确实成立,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申诉撤回后,不得再以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学校有关部门拒不协助的,申诉委员会有权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罚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相应评优、扣减绩效考核分数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青海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