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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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高校 学 生 申诉制 皮的沽律依据
张
【 摘
海
翟 雨翔
西 安理 工 大学 自动 化与 信息 工程 学院
要 】从法治角度剖析 当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痹症 ,探求合法、合理的申诉模式,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化解矛盾的作用。
【 关键词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法理依据 因入 校 奖 学金 比往 年 少 了7 0 0 0 元 ,7 8
学 生 深 入 了解 制 度 的 内涵 , 只 有 事 到 临 头 时 , 方 才 “临 时 抱 佛 脚 ” , 翻 查 政 策 , 匆 忙 应 对 。 学 生 对 申 诉 范 围 、 受 理 部 门 、 申 诉 期 限 、 申诉 程 序 、 救济 途 径等 缺 乏 足够 的 、 做 出原 决 定 的 部 门 或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的 知 情 权 , 导 致 申 诉 过 程 流 于 形 式 , 不 能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很 好 地 解 决 纠 纷 。 第 三 , 高 校 缺 乏 处 理 学 当 受 理 。 生 申 诉 问 题 的 常 设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 学 生 2 . 4 申 诉 时 效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往 往 不 是 法 律 专 业 人 根据 《 普通 高等 学校 学生 管理规 定》 , 士 , 导 致 处 理 决 定 具 有 浓 重 的 “人 治 ” 色 学 生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彩 , 随 意 性 很 大 , 再 加 上 程 序 不 公 开 、 不 内 , 可 以 向 高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透 明,学 生普 遍 质 疑 处理 决定 的公 正性 。 面 申诉 。校方 在接 到书 面 申诉之 日起 1 5 个 工 2 . 高校 学 生 申诉 制度 的 法理 基 础 作 日内 ,做 出复查 结论 并 告知 申诉人 。 申诉 从 法 治 角 度 剖 析 当 前 高校 学 生 申 诉制 人 对 复 查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接 到 学 校 度 的痹 症 ,寻 求 合 理 、 合法 的 申 诉机 制 ,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省 教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化 解 校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省 教 育 厅 在 接 到 学 生 园矛 盾 的作 用 。 书 面 申 诉 之 曰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应 当 予 以 处 理 并 答 复 。 申 诉 人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2 . 1 申诉 制 度 的 法 律 渊 源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是 宪 法 赋 予 诉 的 , 学校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不再 受理 。 申诉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申 诉 权 ” 是 人 权 的 重 时 效 属 于 非 诉 程 序 的 时 效 ,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要 形 式 之 一 。 高 校 学 生 因 遭 受 的 不 合 理 待 效 的 中 止 、 中 断 和延 长 的规 定 。 申诉 时 效 遇 向 学 校 申诉 , 是 行 使 宪 法 权 利 的 体 现 。 的 规 定 把 学 校 管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限 定 在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 教育法》、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保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权利 。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管 理规 定 》对 申 诉 的 处 理 机 构 、 时 效 、 程 序 等 做 出 较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 据 此 我 国 正 式 确 立 了 高 校 学 生 申诉 制度 , 各 高 校 内部 的 申 诉 处 理办 法 也 雨 后春 笋 般地 建 立起 来 。
有 被 动 服 从 的义 务 ,而 没有 表 达 诉 求 的权
利 , 更 没 有 制 定 规 则 的 参 与 权 。 且 不 论 该 规 定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与 否,而 要学 生严 格 遵 守 、 并接 受处 理 决定 往 往 是十 分 困难 的 。 教 育部 制 定 的部 门 规章 《 普 通 高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自2 0 0 5 年9 月1 日起施 行 , 各 高 校 据 此 普 遍 制 定 了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有 助 于 纠正 学校 工作 中 的 不 足 和错 误 , 维 护 了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但 总 体 而 言 , 高 校 对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重 视 不 足 , 规 定 的 内 容 粗 糙 、 过 于 简 单 , 可 操 作 性 差 。 其 次 ,宣 传 力 度 不 够 ,学 工 部 的通 知 不 能 使
2 . 2 申诉 的 当事 人 当事 人 一方 是 高 校 , 另 一 方是 合 法 权
校 学 生 申 诉 的 组 织 。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名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生 提 起 集 体 诉讼 状 告 母 校 , 法 院 以 学 校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为 由驳 回 了学 生 的诉 讼 请 求 。 该事 件 又 次 将 高 校 与 学 生 的矛 盾 冲 突 推 到 了 社会 大众 眼 前 ;如 何 疏 导 高 校 学 生 的诉 求 ,化
1 . 我 国 高校 学 生 申诉 制度 现 状 依 法 治 国 是 法 治 的 核 心 内容 ,反 映在 教 育 领 域 ,则 表 现 为 “ 依 法 治 校 ” , 所 以 制 定 高 校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时 , 应 当 符 合 法 治 的 民 主 精 神 。 高 校 制 定 校 规 普 遍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 的 模 式 , 由 校 领 导 决 策 , 然 后 以 校 内 “红 头 文 件 ” 的 形 式 下 发 到 各 职 能 部 门 , 再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通 知 学 生 。 学 生 只
一
解 校 园 矛 盾 ,关 系 到 构 建 和 谐 校 园和 维护 社 会 稳 定 的 大 局 。 为 了 高 效 、 便 捷 地 解 决 纠 纷 ,进 一 步 完 善 高 校 学 生 申诉 制 度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益 被 学 校 侵 犯 , 或 对 学 校 处 分 、 处 理 决 定 有 异议 的大 学 生 。 学 生 如 果 认 为 自己 的合
张
【 摘
海
翟 雨翔
西 安理 工 大学 自动 化与 信息 工程 学院
要 】从法治角度剖析 当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痹症 ,探求合法、合理的申诉模式,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化解矛盾的作用。
【 关键词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法理依据 因入 校 奖 学金 比往 年 少 了7 0 0 0 元 ,7 8
学 生 深 入 了解 制 度 的 内涵 , 只 有 事 到 临 头 时 , 方 才 “临 时 抱 佛 脚 ” , 翻 查 政 策 , 匆 忙 应 对 。 学 生 对 申 诉 范 围 、 受 理 部 门 、 申 诉 期 限 、 申诉 程 序 、 救济 途 径等 缺 乏 足够 的 、 做 出原 决 定 的 部 门 或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的 知 情 权 , 导 致 申 诉 过 程 流 于 形 式 , 不 能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很 好 地 解 决 纠 纷 。 第 三 , 高 校 缺 乏 处 理 学 当 受 理 。 生 申 诉 问 题 的 常 设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 学 生 2 . 4 申 诉 时 效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往 往 不 是 法 律 专 业 人 根据 《 普通 高等 学校 学生 管理规 定》 , 士 , 导 致 处 理 决 定 具 有 浓 重 的 “人 治 ” 色 学 生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彩 , 随 意 性 很 大 , 再 加 上 程 序 不 公 开 、 不 内 , 可 以 向 高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透 明,学 生普 遍 质 疑 处理 决定 的公 正性 。 面 申诉 。校方 在接 到书 面 申诉之 日起 1 5 个 工 2 . 高校 学 生 申诉 制度 的 法理 基 础 作 日内 ,做 出复查 结论 并 告知 申诉人 。 申诉 从 法 治 角 度 剖 析 当 前 高校 学 生 申 诉制 人 对 复 查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接 到 学 校 度 的痹 症 ,寻 求 合 理 、 合法 的 申 诉机 制 ,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省 教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化 解 校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省 教 育 厅 在 接 到 学 生 园矛 盾 的作 用 。 书 面 申 诉 之 曰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应 当 予 以 处 理 并 答 复 。 申 诉 人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2 . 1 申诉 制 度 的 法 律 渊 源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是 宪 法 赋 予 诉 的 , 学校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不再 受理 。 申诉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申 诉 权 ” 是 人 权 的 重 时 效 属 于 非 诉 程 序 的 时 效 ,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要 形 式 之 一 。 高 校 学 生 因 遭 受 的 不 合 理 待 效 的 中 止 、 中 断 和延 长 的规 定 。 申诉 时 效 遇 向 学 校 申诉 , 是 行 使 宪 法 权 利 的 体 现 。 的 规 定 把 学 校 管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限 定 在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 教育法》、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保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权利 。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管 理规 定 》对 申 诉 的 处 理 机 构 、 时 效 、 程 序 等 做 出 较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 据 此 我 国 正 式 确 立 了 高 校 学 生 申诉 制度 , 各 高 校 内部 的 申 诉 处 理办 法 也 雨 后春 笋 般地 建 立起 来 。
有 被 动 服 从 的义 务 ,而 没有 表 达 诉 求 的权
利 , 更 没 有 制 定 规 则 的 参 与 权 。 且 不 论 该 规 定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与 否,而 要学 生严 格 遵 守 、 并接 受处 理 决定 往 往 是十 分 困难 的 。 教 育部 制 定 的部 门 规章 《 普 通 高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自2 0 0 5 年9 月1 日起施 行 , 各 高 校 据 此 普 遍 制 定 了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有 助 于 纠正 学校 工作 中 的 不 足 和错 误 , 维 护 了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但 总 体 而 言 , 高 校 对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重 视 不 足 , 规 定 的 内 容 粗 糙 、 过 于 简 单 , 可 操 作 性 差 。 其 次 ,宣 传 力 度 不 够 ,学 工 部 的通 知 不 能 使
2 . 2 申诉 的 当事 人 当事 人 一方 是 高 校 , 另 一 方是 合 法 权
校 学 生 申 诉 的 组 织 。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名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生 提 起 集 体 诉讼 状 告 母 校 , 法 院 以 学 校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为 由驳 回 了学 生 的诉 讼 请 求 。 该事 件 又 次 将 高 校 与 学 生 的矛 盾 冲 突 推 到 了 社会 大众 眼 前 ;如 何 疏 导 高 校 学 生 的诉 求 ,化
1 . 我 国 高校 学 生 申诉 制度 现 状 依 法 治 国 是 法 治 的 核 心 内容 ,反 映在 教 育 领 域 ,则 表 现 为 “ 依 法 治 校 ” , 所 以 制 定 高 校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时 , 应 当 符 合 法 治 的 民 主 精 神 。 高 校 制 定 校 规 普 遍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 的 模 式 , 由 校 领 导 决 策 , 然 后 以 校 内 “红 头 文 件 ” 的 形 式 下 发 到 各 职 能 部 门 , 再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通 知 学 生 。 学 生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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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校 园 矛 盾 ,关 系 到 构 建 和 谐 校 园和 维护 社 会 稳 定 的 大 局 。 为 了 高 效 、 便 捷 地 解 决 纠 纷 ,进 一 步 完 善 高 校 学 生 申诉 制 度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益 被 学 校 侵 犯 , 或 对 学 校 处 分 、 处 理 决 定 有 异议 的大 学 生 。 学 生 如 果 认 为 自己 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