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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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学生申诉制度修改通知模板

学生申诉制度修改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学生: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学生申诉制度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学生申诉制度通知如下:一、学生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2. 对学校作出的考试成绩、学位评定、荣誉称号等有关学业事宜不服的;3. 对学校提供的住宿、餐饮、教学设施等后勤服务不服的;4. 对学校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申诉途径1. 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 学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程序1.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3. 学生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4. 学生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四、学生申诉所需材料1. 学生申诉申请书,书面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2.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3. 其他支持申诉的材料。

五、学生申诉注意事项1. 学生申诉应当基于本人真实情况提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2.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暂停执行;3. 学生申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4. 学生申诉结束后,应当接受学校作出的决定,并对申诉结果保密。

六、申诉制度修改时间本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申诉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学校名称)(通知发布日期)。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校发〔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青岛理工大学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11人,临时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团委、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每届任期1年。

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

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担任。

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模板】

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确保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根据严肃、认真、客观、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团委合署办公,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和协助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有异议,须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或处分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学校统一印制的《**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三)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和审查:(一)学校相关处理部门调查确定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二)学校相关处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处分所运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三)学校相关处理部门根据调查确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处理或处分依据进行的处分是否恰当;(四)学校相关处理部门处理或处分的程序是否恰当。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召开正式会议。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1. 前言申诉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校内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校内申诉程序,确保申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2. 申诉的适用范围本申诉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在校学习的学生。

3. 申诉的主体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的主体为个人学生或者学生组织。

4. 申诉事由学生可以因以下事由提出申诉:4.1.学校或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不公正待遇;4.2.学校教学环境、设施或服务不符合规定;4.3.学校的决策或文件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害;4.4.其他与学生合法权益相关的事项。

5. 申诉的程序5.1.学生在提出申诉之前,应当先与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寻求解决。

如不能解决,可转为正式申诉。

5.2.正式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材料应清晰详尽,包括申诉事由、相关证据和目标要求等。

5.3.学校应按照收到申诉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并在收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申诉受理情况。

5.4.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申诉的审理工作。

5.5.申诉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周。

5.6.学生及时履行申诉委员会要求的协助配合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参加听证会。

5.7.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进行审理,并据实对待学生的申诉。

5.8.申诉委员会应对申诉结果进行通知,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6. 申诉的处理6.1.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包括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

6.2.申请人对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复审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复审。

6.3.学校应当及时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申诉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7. 申诉的保密性学校应保证申诉的机密性,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密处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本专科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留学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协调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专项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相应层次和类别学生的申诉及申诉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18第六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221名,由分管法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设常务委员8名,分别由政治部、院办、教务处、纪监室、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法务办主要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4名,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名,必要时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师生代表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5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8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9(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49第十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53(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59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64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656个月;(二)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三)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小学学校内申诉制度

小学学校内申诉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1. 学生在学习、生活、活动等方面遇到的不公平待遇;2. 学生认为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3. 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有异议;4.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诉的程序1. 申诉人应向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材料。

2. 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收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后,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应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如认为申诉事项属实,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4. 如申诉人对答复不服,可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诉。

5. 校长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6. 如申诉人对校长的答复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的要求1. 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 申诉人应尊重他人,不得恶意攻击、侮辱他人。

3. 申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诉的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时限。

2. 学校应确保申诉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对申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

4.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情况定期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和谐发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例如课堂纪律问题、教学质量问题等。

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学校制定了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二、申诉种类学生校内申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学习成绩申诉:当学生对自己所得到的成绩有异议时,可以进行学习成绩申诉。

2. 行政处罚申诉:当学生因违纪行为遭到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申诉。

3. 教师教学质量申诉:当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申诉。

4. 校园生活问题申诉:当学生在校园生活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时,可以进行校园生活问题申诉。

三、申诉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在发现问题或者遇到不满意的情况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详细描述问题的发生经过和自己的观点。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应立即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4. 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向学生进行书面反馈。

5. 处理决定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决定,并向学生进行书面通知。

6. 不服申诉若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申诉,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诉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做出最终决定。

四、申诉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内容。

2. 申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

3. 对于恶意申诉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校将对申诉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同时,申诉者也应保证申诉内容不涉及他人的隐私。

五、申诉结果的执行1. 学校将严格按照处理决定进行执行,保证学生权益的实现。

2.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六、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学生对申诉权利的认识,增强申诉自觉性。

24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24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常理工学〔2017〕28号第一童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走》(教育部令第4 1号)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走存有异议,在规走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走的学校是被申诉人。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童申诉处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常熟理工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和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11人组成,冥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走。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申诉人的近亲雇的;(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走的;(四)与申诉人有冥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书的接收、审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查,送达申诉处理决走书,保管申诉卷宗等事宜;并受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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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17〕15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临沂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
2017年8月12日
临沂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临沂大学章程》和《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临沂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向学校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如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诉。

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申诉。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临沂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违纪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或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等事宜。

第四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及时高效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申诉人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书面申诉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处理、处分决定等;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是否准许,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签收为准。

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委员会开会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7日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

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就同一处理、处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九条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如果申诉人提出召开复查会议申请时,申诉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复查会议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参与人、证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

书面复查结论应经申诉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委员会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查结论应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采用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时,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

复查会议的参加人应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委员会委员、记录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复查会议是否公开举行,由申述委员会决定。

复查会议应有2/3及以上申诉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申诉委员会的评议应当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复查结论应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对于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一)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错误或证据不足的;
(二)处理、处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处理、处分决定程序违规的;
(四)处理、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正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七条复查决定书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四)申诉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六)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期限;
(七)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
(八)申诉委员会盖章,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论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

复查决定书等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申诉委员会委托学院(校区)至少2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代收人签字,所在学院(校区)记录在案,学院(校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复查结论应抄送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机构。

复查结论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机构应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申诉期间,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申诉期间有关3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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