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_中央财经大学_4 第4章审计的法律责任_(4.2.12) 4.5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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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

主讲老师:曹强

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我们要掌握以下四个问题: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三人承担责任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础知识回顾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1)错误、舞弊和违

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

是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

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础知识回顾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2.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

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违约、

过失和欺诈行为。(1)违约。注册会计师在执

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础知识回顾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2)过失: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

时因缺少其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过失分为普通

过失和重大过失。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础知识回顾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欺诈:欺诈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

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

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

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行为。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础知识回顾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者损失。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按照有关

法律程序判处责任人一定的徒刑。这三种责任可

以单处,也可并处。

案例分析

2016年7月25日,A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 公司和Y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其投资X公司的损失。投资者称,被告X公司和Y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这使其在投资X公司股票中遭受了损失,应当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Y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诉讼成本费。

案例分析

投资者的基本情况:2014年2月28日,X公司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A投资者在2014年3月21日以每股4.1元买入X公司股票40万股。在投资者买入之后,经证监会调查,X公司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A投资者截至2018年5月5日仍持有X公司股票。

案例分析

X公司的基本情况:X公司是一家面向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从事资本市场投资咨询及相关服务业务的全国性投资管理咨询公司。2015年4月30日,X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11月5日X公司披露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指出,X公司涉嫌违法。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拟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6年7月20日,证监会对X公司作出了最终的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Y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Y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建立较早且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证监会调查,Y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案例分析

(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4)对于X公司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Y会计师事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责令Y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80万元,并处以240万元罚款,并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和相应的罚款。

案例分析

思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四点争议:

第一,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第二,Y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对合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A 投资者承担责任?

第三,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交易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四,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断这些争议呢?

案例分析

第一点争议是,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以下我们将其简称“规定”。《规定》第二条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从证监会披露的处罚公告中可以看出,Y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在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下依然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案例分析

第二点争议是,Y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对合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A 投资者承担责任?关于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在西方国家突破了“合同相对人”原则后,普遍承认会计师应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出现了“已知第三人”和“可预见第三人”两种标准。《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这里的第三人更多的是已知第三人的含义。已知第三人不仅单指具体的个人或机构,还指某一类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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