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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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3.9.1规定的最高值。
3.10 耐电压性
双线制电喇叭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对机壳之间应能耐50 Hz、实际正弦波形的550 V电压、历时1 min的试验,绝缘层不被击穿。在大批连续生产时,允许用电压660 V、历时1 s的试验代替。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XXB046—20020车辆和农业装备 零部件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0
3技术要求
3.1 电喇叭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2 电喇叭应按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和本公司的相关要求,通过产品安全认证,并在电喇叭上易见部位标识认证标志。
表3 试验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汽 车 类 型
低温试验温度
高温试验温度
经济型载货汽车
-40
65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40
80
其它载货汽车
-40
75
3.14 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3.12 温度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温度变化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表2 声压级允许降低值
汽 车 类 型
声压级允许降低值,dB(A)
经济型载货汽车
4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3
其它载货汽车
5
3.13 耐高温、低温性能
电喇叭按表3规定的温度进行耐低温、耐高温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表1 基频范围和音程配合
基频范围
Hz
音程配合
双音
三音
基频允差 %
240~650
以低音基频为基准大三度基频比为4∶5
以中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为:4∶5∶6
6
3.9 声压级
3.9.1 在4.1所规定的条件下测量时,在距离电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15 dB(A)。
3.9.2 在频率为1800 Hz~3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声压级至少应为105 dB(A)。
3.15 耐振动性能
电喇叭经受振动试验后,发音正常,零部件无损坏,紧固件无松脱。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3.16 耐盐雾试验性能
电喇叭经表4规定时间的盐雾试验和恢复后,应发音正常, 外表不得有锈蚀和起泡。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表4 电喇叭盐雾试验时间和恢复时间单位为小时
汽 车 类 型
盐雾试验时间
盐雾试验后恢复时间
经济型载货汽车
16
24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20
8
其它载货汽车
18
16
3.17 耐久性能
电喇叭经表5规定次数的耐久性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汽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汽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用电磁振动式喇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开发设计、生产制造的汽车产品上装用的、以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优先通行的车辆(例如警备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的发出各种不同频率的声响装置。
表5 耐久性试验次数
汽 车 类 型
耐久性试验次数wenku.baidu.com次
经济型载货汽车
5×104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6.5×104
其它载货汽车
5.8×104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环境、仪器、条件及电喇叭的安装
环境、仪器、条件及电喇叭的安装按GB 15742—2001中3.2.1、3.2.2、3.2.3.1、3.2.4的规定。
3.5 电喇叭的工作制式为短时定额,工作时限不超过3s。
3.6 电喇叭的防护等级应达到GB/T 4942.2—1993中规定的IP54级。
3.7 在23 ℃±5 ℃环境温度下,从电喇叭启动至声压级达到3.9规定的最低值时限不超过0.2 s。
3.8 电喇叭的基频、最大工作电流、安装尺寸应按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在试验电源电压下,电喇叭的基频范围和音程配合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电喇叭外观质量
a)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XXB046—2002的规定。
b)电喇叭配合部位、对导电、导磁有影响的结合部位等允许无覆盖层。
c)电喇叭外部油漆或其它涂层应均匀、无气泡、无空白、无堆积和无流溢现象,并与被覆盖物的表面牢固结合,还能经受工作环境的温度变化,而无皱缩或起层现象。
3.4 电喇叭的标称电压规定为12 V和24 V二种。当电压分别在11 V~15 V和22 V~30 V范围内发生变化时,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不得有嘶哑声和振扰声。
3.11 电磁兼容性
3.11.1 电磁抗扰性
3.11.1.1 产品的电磁辐射抗扰性应符合QC/T 413-2002中3.9.1.1的有关规定。
3.11.1.2 产品的电瞬变传导的抗扰性应符合QC/T 413-2002中3.9.1.2的有关规定。
3.11.2 电磁骚扰性
产品的电磁骚扰性应符合QC/T 413-2002中3.9.2的有关规定。
4.2 电喇叭的外观质量、安装尺寸
外观质量用肉眼观察。安装尺寸按产品图样,用专用量具检查,应符合3.3的规定。
4.3 防护等级试验
防护等级试验方法按GB/T 4942.2—1993第8章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3.6的规定。
3.10 耐电压性
双线制电喇叭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对机壳之间应能耐50 Hz、实际正弦波形的550 V电压、历时1 min的试验,绝缘层不被击穿。在大批连续生产时,允许用电压660 V、历时1 s的试验代替。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XXB046—20020车辆和农业装备 零部件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0
3技术要求
3.1 电喇叭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2 电喇叭应按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和本公司的相关要求,通过产品安全认证,并在电喇叭上易见部位标识认证标志。
表3 试验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汽 车 类 型
低温试验温度
高温试验温度
经济型载货汽车
-40
65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40
80
其它载货汽车
-40
75
3.14 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3.12 温度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温度变化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表2 声压级允许降低值
汽 车 类 型
声压级允许降低值,dB(A)
经济型载货汽车
4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3
其它载货汽车
5
3.13 耐高温、低温性能
电喇叭按表3规定的温度进行耐低温、耐高温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表1 基频范围和音程配合
基频范围
Hz
音程配合
双音
三音
基频允差 %
240~650
以低音基频为基准大三度基频比为4∶5
以中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为:4∶5∶6
6
3.9 声压级
3.9.1 在4.1所规定的条件下测量时,在距离电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15 dB(A)。
3.9.2 在频率为1800 Hz~3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声压级至少应为105 dB(A)。
3.15 耐振动性能
电喇叭经受振动试验后,发音正常,零部件无损坏,紧固件无松脱。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3.16 耐盐雾试验性能
电喇叭经表4规定时间的盐雾试验和恢复后,应发音正常, 外表不得有锈蚀和起泡。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表4 电喇叭盐雾试验时间和恢复时间单位为小时
汽 车 类 型
盐雾试验时间
盐雾试验后恢复时间
经济型载货汽车
16
24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20
8
其它载货汽车
18
16
3.17 耐久性能
电喇叭经表5规定次数的耐久性试验后,发音正常,声压级应符合3.9的规定。其声压级值允许比3.9.2规定的最低值降低的数值按表2的规定。
汽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汽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用电磁振动式喇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开发设计、生产制造的汽车产品上装用的、以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优先通行的车辆(例如警备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的发出各种不同频率的声响装置。
表5 耐久性试验次数
汽 车 类 型
耐久性试验次数wenku.baidu.com次
经济型载货汽车
5×104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
6.5×104
其它载货汽车
5.8×104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环境、仪器、条件及电喇叭的安装
环境、仪器、条件及电喇叭的安装按GB 15742—2001中3.2.1、3.2.2、3.2.3.1、3.2.4的规定。
3.5 电喇叭的工作制式为短时定额,工作时限不超过3s。
3.6 电喇叭的防护等级应达到GB/T 4942.2—1993中规定的IP54级。
3.7 在23 ℃±5 ℃环境温度下,从电喇叭启动至声压级达到3.9规定的最低值时限不超过0.2 s。
3.8 电喇叭的基频、最大工作电流、安装尺寸应按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在试验电源电压下,电喇叭的基频范围和音程配合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电喇叭外观质量
a)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XXB046—2002的规定。
b)电喇叭配合部位、对导电、导磁有影响的结合部位等允许无覆盖层。
c)电喇叭外部油漆或其它涂层应均匀、无气泡、无空白、无堆积和无流溢现象,并与被覆盖物的表面牢固结合,还能经受工作环境的温度变化,而无皱缩或起层现象。
3.4 电喇叭的标称电压规定为12 V和24 V二种。当电压分别在11 V~15 V和22 V~30 V范围内发生变化时,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不得有嘶哑声和振扰声。
3.11 电磁兼容性
3.11.1 电磁抗扰性
3.11.1.1 产品的电磁辐射抗扰性应符合QC/T 413-2002中3.9.1.1的有关规定。
3.11.1.2 产品的电瞬变传导的抗扰性应符合QC/T 413-2002中3.9.1.2的有关规定。
3.11.2 电磁骚扰性
产品的电磁骚扰性应符合QC/T 413-2002中3.9.2的有关规定。
4.2 电喇叭的外观质量、安装尺寸
外观质量用肉眼观察。安装尺寸按产品图样,用专用量具检查,应符合3.3的规定。
4.3 防护等级试验
防护等级试验方法按GB/T 4942.2—1993第8章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3.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