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惠山雅苑(1、14―16号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海悦花园B区44―51#、54―57#、61―66#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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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7#、61―66#及变电所3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锡建开[2018]1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海悦花园B区44-51、54-57、61-66及变电所3通过交付
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
(锡建开[2018]19号)
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悦花园B区44-51、54-57、61-66及变电所3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申请》悉。
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本次交付的项目名称为海悦花园,地块编号为XDG-2007-5。
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
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导读:本文是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希望能帮助到您!工程竣工验收批复一惠山区文体局:20xx年1月27日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市级文保单位“文昌阁”的修缮工程进行了验收,对修缮后的“文昌阁”进行了仔细的实地勘察。
现将验收结果批复如下:一、“文昌阁”修缮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工程质量良好。
二、本次修缮工程基本达到了恢复“文昌阁”本体原状的目的,消除了因早期修缮不妥所造成的安全隐患。
三、综合专家意见,该工程还需做好以下工作:1、请防除白蚁的专业部门做好白蚁防除工作。
2、增加“文昌阁”内部和外围的消防设施。
3、进一步充实完善竣工报告内容。
无锡市文化遗产局20xx年3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批复二惠山区文体局:9月23日无锡市文化遗产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钱桥“顾氏宗祠”的修缮工程进行了验收,对修缮后的“顾氏宗祠”进行了详细的勘察。
批复如下:一、“顾氏宗祠”修缮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工程基本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本次修缮达到了“顾氏宗祠”的修缮目标,不仅修缮了宗祠的原有建筑,还全面恢复了宗祠的二庑和牌坊。
三、根据专家意见,该工程还需注意两点:一是增添必要的消防设施;二是加强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无锡市文化遗产局20xx年9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批复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于20xx年11月27日至28日对泽州县周村镇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了验收。
验收组认真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汇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审阅了项目全部的档案材料、财务账目等,现形成如下验收意见:一、项目完成情况泽州县周村镇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20xx年批准的国家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776公顷,总投资1835万元,建设工期为2年。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建质安[2017]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锡建质安〔2017〕2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压降我市近期建设工程的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可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年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计划的安排部署,5月19日至5月26日,我局组成2个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开展了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主要是结合“江苏发展大会”期间安全和空气质量保障要求、二季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的要求、近期发生事故的总体原因分析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企业在建项目的复查要求,重点对施工企业高处坠落风险控制、深基坑及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落实及现场管控情况、起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查。
检查过程坚持“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原则,直接采用“安监通”的GIS模块进行导航,并坚持问题导向,同时在“无锡市质量安全工作微信群”即时上传检查问题意见以及问题图片说明,做到第一时间立即通知属地管理部门督促施工现场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共计抽查了22个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安全整改意见107条,其中涉及安全防护隐患49条、起重设备隐患37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还不够深入,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管理态势,部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还存在较多盲区,综合归纳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在岗,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带班检查制度,未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要求,企业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事后监管力度,2019年10月至11月,市住建局按照《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人员库”抽取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检查项目本次抽查的范围为无锡市级、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及江阴市,抽查的项目为自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公开招标的39个标段,包含施工、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标段招标。
(二)检查内容检查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查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的履约行为(包括民工工资支付履约情况)、投标人的市场行为以及评标专家的行为等。
二、存在问题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能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精神,但是部分被检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中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存在的共性问题1、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合同履约管理缺位,未能对中标人承诺加强管理,未督促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惠山雅苑(1、14―16号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锡建开[2014]68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惠山雅苑(1、14―16号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惠山雅苑(1、14-16号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
(锡建开〔2014〕68号)
无锡禾润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惠山雅苑(1、14-16号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悉。
惠山雅苑(1、14-16号房)(XDG-2004-16号地块),建筑面积30177m2,由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无锡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现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已全面竣工。
根据市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园林、公安等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认定,经核查,该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交付使用。
希做好各项交接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业主的正常使用。
无锡市建设局
2014年9月9日
——结束——。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正文:----------------------------------------------------------------------------------------------------------------------------------------------------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1月6日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环保、财贸、供电、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各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审核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和分项验收报告;(四)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小区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1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18号)、《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安专治〔2019〕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智慧化监管,规范工地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安装和监管平台各项数据接入,现将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一)总体管理要求1.全市范围内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
建筑工地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时,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免装。
各系统具体性能要求、设备性能要求、功能参数标准见附件1—附件4。
2.2020年4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智慧化工地设置要求实施。
在建项目工地应4月底前完成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数据接入,7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接入,10月底前完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接入,2021年1月底之前完成特种设备监测系统数据接入。
(二)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设置要求1.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锡建工[2013]10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锡建工[2013]10号)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住宅参建各方在分户验收和竣工交付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减少质量通病和交房纠纷,确保商品住宅工程质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楼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交楼标准样板登记表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登记表信息中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二、本市于2013年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应当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销售样板房不属于交楼标准样板房范围,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但应当在销售样板房的入口处明示“销售样板房,仅供参考,交楼标准详见交楼样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同一期同一施工单位相同交楼标准交付的多层或高层商品住宅应设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样板房,不同户型应分开设置样板房;别墅(包括联排别墅)设置一套样板房。
凡是设置销售样板房的,应当设置与销售样板房相同户型的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
无锡房地产综合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实测 地形图
13.消防验 收
单体验收( 一房一验 ,乙方进 行)
水电、空 气质量、 建筑节能 检测
环保验收
排水验收 单
节水办验 收单
自来水验 收
燃气验收
路灯验收
技防办验 收(智能化 施工方进 行)
16.公建验 收
规划验收
市政质监 站验收单
15.安防验 收
11.环卫验 收
12.园林验 收
17.物业验 收
18.电梯运 行合格证
19.邮政验 收证明
19.有线电 视验收单
19.电信手 续
20.属地接 管手续
21.档案归 档证明
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表(一楼一验)
11.市政公用处验收单
竣工综合备案通知
图例:
虚线图框为 前置条件 开发部工作
工程部及总 包单位工作
物业部工作
无锡市竣工综合验收流程图
通水、通 电,路网 形成,提 供全套竣 工图并现 场验收 雨污分流 落实到 位,井体 清理完 成,井盖 到位 物管用房 落实到 位,运转 正常,确 定人员配 备情况。 缴纳验收 费,验收 由电梯厂 家负责, 需要正式 供电
脚手架全 部拆除
室外景观 道路、围 墙施工完 成
内部施工 完成,打 扫完毕
雨污水井 实到位, 落实好排 污去向
使用节水 水具、消 防放水回 收等
水表出 户、位置 满足要求 等
工程完 工,提供 闭气报告
费用结 清、路灯 安装到位
围墙做 好,小区 周界系统 运转正常
使用园林 局质监单 位
信报箱安 装好
交纳属地 接管费用
具备归档 条件,提 前组织施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锡建质安〔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43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范围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连接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房地产企业安全责任,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498号)要求,现决定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重大事项报告、例会分析、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强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等情况。
(四)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指挥,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
(六)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情况。
(七)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情况。
二、时间安排(一)部署与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至9月28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做好相应部署工作。
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指导督促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用表》(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存档备查,并完成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1)工作。
竣工验收报告及通知书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监制
工程概况
竣工验收情况及意见
竣工验收通知书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经初步验收, 工程资料齐全, 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已签署质量保修书,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现定于200 年
月日上午时在吴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会议室进行竣工验收, 请你单位派员参加, 予以监督。
验收组名单
质检站签收人: 吴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年月日年月日。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锡房规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房规发[2013]1号)各区住保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附件: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的处置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锡市区范围内,于2010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及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非人防工程独立汽车库(位)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建设单位应首先满足本区划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具体租售要求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备案,办理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二)各车库(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经测绘机构实测。
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申请书;(二)该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三)配套车库(位)实测报告及测绘平面图;(四)该项目的人防工程批复文件;(五)配套车库(位)的销售方案:包括拟出售配套车库(位)的时间、数量、售价、物业管理费以及业主挑选方式等。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锡建开〔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导意见锡建开〔2020〕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开发、施工企业春节后无法正常开工,且复工(复业)后人工、材料供应等无法立即恢复正常,部分计划今年交付特别是上半年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能面临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使用。
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商品房交付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为急需交付项目的验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服务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力克服困难,尽可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业)后,要迅速组织开发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协助施工企业多渠道、多地区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确保项目现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同时,按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客户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重点疫区来锡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精神,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交付顺延时限,原则上顺延日期按我市实施疫情一级响应措施时间计算,并采用书面通知形式提前告知商品房买受人。
如因此产生争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有序恢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锡建物业〔2020〕2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有序恢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有序恢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锡建物业〔2020〕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3号)和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第11号)精神,现就有序恢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开标暂停的项目,目前确需开标的,可由招标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序组织开标。
二、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招标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招标单位应当在活动前,根据参与人员规模和座位合理间距,研究制定好活动预案,科学安排招标活动场所,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在活动开始前做好场所的环境清洁、通风、消杀等准备工作,在场所内外设置提示牌;及时做好进场人员的体温监测、扫码验证、信息登记等工作;招标过程中每隔两小时通风一次。
相关记录随招标项目档案一并留存备查。
三、做好进场人员验证工作。
招标单位应当限制投标单位委派人数(每家投标单位不得超过2人),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规模。
凡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口罩并出示“锡康码”,采取“测温+验证健康码”进出。
“锡康码”验证结果为红色或体温≥37.3℃的,严禁进场。
四、自觉服从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