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锡建人〔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锡建人〔2018〕8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2018年度市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拟于10月下旬召开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
为了做好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在我市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省外、市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市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一)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8〕7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8〕7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7〕556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推荐、我厅审核,现将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当前,我省城市建设正在从注重速度、规模提升向注重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转变。
工程建设高质量是城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目标。
工程咨询服务涵盖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诸多业务,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要切实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大胆改革创新,为推动我省城市建设高品质作出应有贡献。
二、把握发展机遇,拓展服务领域。
各试点企业要珍惜试点机遇,积极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试点阶段,试点企业在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时,原则上应承担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主要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
鼓励各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延长业务链。
倡导开展以工程设计为龙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锡建城〔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锡建城〔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无锡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9号令)、《无锡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以及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及管理(一)实施范围。
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均应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登记。
(二)实施管理。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建局委托,依据锡建工[2012]5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登记申报资料审核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原材料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类产品质量抽查、抽检等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锡山区和惠山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进行抽查和抽检,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市政工程原材料登记制度的实施。
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原材料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随机抽检、比对试验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二、原材料登记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持相关材料,到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梁溪区广瑞路926-88号)办理登记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锡建建市〔2018〕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7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最近,省住建厅发布【2018】第24号公告,就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明确了相关事项。
根据公告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分别列入总价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按省公告规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原措施项目取费标准中的按质论价费率不再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省公告规定的标准计取。
对于县市(区)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县级优质工程按质论价费按对应市优质工程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
对于县市(区)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县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对应省级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县级不区分星级时,按一星级省级标化增加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及依法不招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根据实际施工现场采取的防尘措施和防尘效果按实结算:现场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即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土建工程达到0.685,市政工程达到1.014,全额计取扬尘防治增加费;未全部达标,根据下列公式按比例计取。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建质安[2017]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锡建质安〔2017〕2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压降我市近期建设工程的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可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年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计划的安排部署,5月19日至5月26日,我局组成2个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开展了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主要是结合“江苏发展大会”期间安全和空气质量保障要求、二季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的要求、近期发生事故的总体原因分析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企业在建项目的复查要求,重点对施工企业高处坠落风险控制、深基坑及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落实及现场管控情况、起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查。
检查过程坚持“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原则,直接采用“安监通”的GIS模块进行导航,并坚持问题导向,同时在“无锡市质量安全工作微信群”即时上传检查问题意见以及问题图片说明,做到第一时间立即通知属地管理部门督促施工现场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共计抽查了22个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安全整改意见107条,其中涉及安全防护隐患49条、起重设备隐患37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还不够深入,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管理态势,部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还存在较多盲区,综合归纳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在岗,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带班检查制度,未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要求,企业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锡建总[2008]28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市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单位,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勘察工程量成倍增加,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越来越多,质量控制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在源头上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勘察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并结合国家有关对土工试验的要求和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强化对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试验室实际情况分为两个类别:一类土工试验室、二类土工试验室。
一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基本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能满足工程勘察基本土工试验需求。
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
二、土工试验室管理要求土工试验室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试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方可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经考评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
土工试验室出具的土工试验报告或土工试验成果表应当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各审图机构受理时应予核查。
经考评不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一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勘察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还可以对外承接土工试验项目,为其他勘察企业的提供土工试验服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锡建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锡建总[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锡建总〔2009〕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要求,我局对全市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的22家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申报材料及现场设备条件组织进行了综合考评和公示。
现将通过综合考评,取得Ⅰ类、II类资格的21家土工试验室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市场动态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现将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类管理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为Ⅰ类、II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应向我局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并通过我局组织的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符合Ⅰ类、II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发放相应类别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取得相应的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见附件2)后方可开展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报。
二、业务承接凡无锡市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勘察项目土工试验业务,均应由取得资格的土工试验室承担完成。
Ⅰ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可以对外承接业务,为其他企业的工程勘察项目提供土工试验服务;II类土工试验室仅允许为本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
未取得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应在完成的项目勘察报告文件扉页、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法[2015]2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XXX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高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完成业务的人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1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18号)、《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安专治〔2019〕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智慧化监管,规范工地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安装和监管平台各项数据接入,现将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一)总体管理要求1.全市范围内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
建筑工地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时,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免装。
各系统具体性能要求、设备性能要求、功能参数标准见附件1—附件4。
2.2020年4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智慧化工地设置要求实施。
在建项目工地应4月底前完成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数据接入,7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接入,10月底前完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接入,2021年1月底之前完成特种设备监测系统数据接入。
(二)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设置要求1.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锡建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锡建科〔2018〕80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江阴市、宜兴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各分局(规划办),市质监站,市审图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做好今年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考核评价迎检准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苏建科〔2018〕582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市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2018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新增绿色建筑项目推进情况、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的节能监管情况、新增能效测评标识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3、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中“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指标的统计情况。
4、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情况。
主要检查市(县)、区城镇自2017年7月1日以后竣工或正在进行节能工程施工的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16〕2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锡建质安〔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43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范围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连接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房地产企业安全责任,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498号)要求,现决定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重大事项报告、例会分析、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强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等情况。
(四)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指挥,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
(六)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情况。
(七)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情况。
二、时间安排(一)部署与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至9月28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做好相应部署工作。
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指导督促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用表》(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存档备查,并完成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1)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苏建函设计〔2020〕466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设计〔2020〕46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的要求,我厅近期将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
抽查的项目清单另行通知。
二、抽查内容1.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 勘察、设计文件的规范性;3.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4.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技术人员的市场行为等。
三、需报送的材料1. 勘察设计单位:(1)与受检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勘察、设计人员基本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4)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5)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6)与质量保证体系相关的材料复印件。
上述人员均为参加受检项目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应提供近期有效的材料。
如有关人员已离职,应提供参加项目时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辞职报告。
以上材料应根据项目单独装订成册,每个项目一本,规格为A4纸,并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目录内容及材料编排顺序按上述提交材料的顺序,且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应归放在一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锡建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锡建发〔2019〕47号各市(县)、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的效率,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燃气、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
燃气工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中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做法,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燃气、热力、路灯、电力等管线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据专家通过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质安监手续,具体按照《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锡政办发〔2015〕141号)规定执行。
由于各种原因暂无法办理前期建设手续的城市道路、环卫设施等重点民生工程,质监、安监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审查意见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等形式,先期介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政府监管,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完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于市政管线迁移等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锡建建市〔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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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工技能竞赛暨全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质量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锡建科[2018]6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7.24
【实施日期】201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工技能竞赛暨
全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质量检查的通知
(锡建科〔2018〕63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勘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勘察单位土工试验质量,促进土工试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苏建人〔2018〕249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工技能竞赛活动和全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为具体责任处室,市勘察设计协会协助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