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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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姓名:徐梦潇班级:法学0901 学号:090401131
摘要: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有两项收货义务,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二是接收货物。本文重在对买方的收货义务内容、义务不履行的救济方法、买方的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的阐述和分析,并对“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否属于收货义务”这一命题进行了浅要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买方收货义务救济免责事由保全
正文:
一、买方收货义务的内容
(一)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 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该法第27条的规定,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关于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有两点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①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买方收到货物(Receipt of goods)与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goods)是不同的。收到货物并不等于接受货物。买方如果接受了货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果买方仅仅是收到了货物,则日后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他仍然可以拒收货物。
②英国货物买卖法把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同他对货物的检验权利结合起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要求让他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凡是未曾检验过货物的买方,都不能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也没有丧失其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为止。但是,如果买方在有机会检验货物时,却不对货物进行检验,那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1]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是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货物的义务,同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513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合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场合下,应在货物的目的地进行检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法进行检验。[2]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国家将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同收货义务结合在了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将收货定性为“接受”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如下两项内容:“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对于该法条的解读,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所谓“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是指买方应协助卖方交货,采取必要的行动,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或按合同规定安排运输事宜,以便使卖方能履行其交货义务。特别是在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的配合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FOB条件下,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是由买方负责提供的。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运输工具派往装货地点,卖方就无法履行其交货义务,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
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3]
2. 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及时地接收货物。如果买方不及时接收货物,有时会对卖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为当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运送给买方时,卖方一般都要求买方及时卸货并提走货物。如果买方不及时提货,卖方可能要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他费用,对此,买方须承担责任。
3. “接收”与“接受”这两个概念应当区分开,在英美法系中,前者是指占有、控制了货物,后者则强调认可了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5条和第2-606条规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货物:①买方拥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后向卖方明确表示接受货物;②买方拥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表示拒绝接受货物;③卖方交货后,买方对货物采取了与卖方的所有权不相称的行为。不过,在货物确实与合同不符合而买方以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接受了货物时,买方只是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买方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产生的降价权或索赔权不受影响。[4]
二、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的救济方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1.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买方不支付货款、不收取货物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这些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卖方已宣告撤销合同,他就不能要求买方依照合同收受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因为这种要求与撤销合同是相抵触的。
2.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合同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期限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卖方已收到买方的通知,表明他将不在卖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买方采取任何救济方法。但卖方并不因此丧失其对买方迟延履行合同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①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买方的违约行为使卖方遭受重大损失,以致实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②如果卖方已经给买方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卖方亦可宣告撤销合同。
4.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根据公约第65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具体规格如形状、大小、尺码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规定买方有权在一定日期内提出具体规格要求或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具体规格要求,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但卖方应把他确定的具体规格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此期间内订出他所需要的规格,但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上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不同的规格要求,卖方所确定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卖方就有权按其确定的规格交货,买方不得拒收。
5. 请求损害赔偿。当买方违反其合同义务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卖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根据公约规定,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上述其他补救方法而受到影响。
6. 要求支付利息。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卖方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卖方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5]
(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 英国法的有关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对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作了若干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种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Real remedies),主要包括留置权、停止交货权、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