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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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__%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_%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除了以上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属于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流动中受到伤害的。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对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认定结果尚未出来之前,其实当事人可以根据这里面的规定先看看自己的情况究竟是否会属于工伤,这样日后结果出来了才有表示不服的立场。

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了解和认清工伤的范围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

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要清晰的知道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不然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工伤的赔偿的。

(一)属于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着落不明的;6、在上放工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流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戎行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便是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请各位好好把握!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工伤赔偿能使用行政手段吗工伤赔偿中,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工伤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意见汇总(根据征求意见整理)一、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是否应同时具备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是工伤最根本的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工〞原则相一致。

本款规定无论从条文字面理解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都是有机的整机,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

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围、空间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其中,时间要件和空间要件是判定伤害性质的必要条件,而因果关系要件则是它的充分必要条件。

不同的职业伤害事件与时间、空间要素的关联程度不尽一样,但它们必定与职业活动有着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因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在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要件或与时间、空间要件并用,或与其中*一个要件并用。

尤其在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较为模糊的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关键的意义。

主:前两个要素至少要存在一个,但"因工作原因〞这个要素是必定存在的要件,否者工伤无从谈起。

理由如下:人们的职业活动复杂多样,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对象。

在工伤认定中,具体个案可能千差万别,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标准的运用必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

比方,病因性猝死视同工伤的空间条件是否仅限于"岗位上〞.假设发生于在单位食堂就餐时或在厂区的道路上是否应视同工伤.再比方,假设有证据证明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地点发生的事故系因超时、超负荷劳动而心身疲惫所致,可否认定为工伤.诸如此类。

当时空界限较模糊、因果联系较松弛时,工伤事故的定性将变得十分微妙。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归因推定〞法加以判定:凡没有证据否认伤害事件与职业活动之间有因果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害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分析与建议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分析与建议一、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企业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险是不一样的险种。

二、定义: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伤害后,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三、现状:包括本公司在内大多数施工企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在职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五险一金中的工伤险),为在建工程项目购买了商业险种。

并没有为雇工(主要是指劳务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办理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施工单位并未完全执行。

四、新政目的:为推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劳务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解决建筑业劳动关系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绵阳市于2015-09-24出台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办【2015】181号文件),目的是实现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全覆盖依法参保。

新政落地的强制性手段是:新建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产生的影响:1、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新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含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办理不了施工许可证。

工伤事故认定及保险赔偿相关知识培训

工伤事故认定及保险赔偿相关知识培训

工伤事故认定及保险赔偿相关知识培训在工作中,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受伤员工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企业能够规范管理、降低风险,了解工伤事故认定及保险赔偿的相关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深入学习这方面的内容。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与范围工伤事故,简单来说,就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那么,具体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比如,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如,上班前在车间整理工具时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工作中发生的所有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比如,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纠纷打架斗殴受伤,就不属于工伤。

二、工伤事故的认定流程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准确地进行认定是关键。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流程如下:1、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是工伤可以报工伤

不是工伤可以报工伤

不是工伤可以报工伤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直接的外伤和突发职业病。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才能被
认定为工伤,而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并不符合
工伤的认定条件。

因此,如果在下班后或者在公司外发生的意外并
不属于工伤范畴,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对于一些因私自原因导致的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比如,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因私自原因导致的伤害,比如酗酒后摔倒、
私自外出打架等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为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私自行为所导
致的伤害并不属于工作原因。

此外,一些慢性病或者旧伤复发所导致的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并非由于慢
性病或者旧伤复发所导致的伤害。

因此,这些情况也无法被认定为
工伤。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只有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时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甄别和认定。

同时,雇主也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减少工伤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工伤认定条件的了解,能够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工伤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员工退休后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员工退休后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员工退休后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退休人员人数也随之增加,而在退休后的生活中,一些老人选择继续工作来增加收入或者增强自身的生活意义。

然而,一旦退休后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就会涉及到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证明等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依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时间,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和轮休制度下的休息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规定供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包括工作区域、生活区域和工作路线等。

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工作时间是否在范围内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他的死亡是在下班之后或者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发生的,那么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作场所是否在范围内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如果他们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场所内工作并发生了意外导致死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他们是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工作并发生了工伤,那么难以认定为工伤。

二、政策解读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1、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政策目前,我国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2018年发文规定,对于 60 岁以上退休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相应规定缴纳其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待遇;同时还鼓励企业为退休人员提供一些就业安置服务和创业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虽然鼓励了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但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2、省份对退休人员工伤认定的规定在省份层面,各地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退休人员工伤的认定。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的若干解释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的若干解释

工伤认定范围关于在上下班途中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的若干解释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特殊情况解析(1)、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析:此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伤害的情形。

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若是再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2)、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析:对于工伤的概念,许多劳动者都存在误区。

多数人认为只要伤害发生在单位里的都属于工伤,其实不然。

工伤与一般的民事伤害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三工”是判断一个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缺“一工”都不可认定为工伤。

请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

请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
•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是其中一个较为常见的工伤认定 情形。
• 在实践应用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具体解释如 下
• 工作时间: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全面性原则
证据收集应当尽可能全面,涵盖事故发生的前 后经过、现场状况、伤者情况、证人证言等方 面。
客观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得伪造、篡改、隐 瞒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据。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直接证据
如现场照片、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 能够直接证明工伤事故发生的证据。
程序性证据
如报警记录、调查笔录、审批文件等, 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为了完成工作任 务而进行的工作行为。
4. 暴力等意外伤害:指的 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 ,劳动者受到的来自他人 或环境的意外伤害,包括 但不限于暴力伤害、自然 灾害、动物袭击等。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背景和意义
•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意外 伤害提供一定的保障。这一认定条件不仅有利于维 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同时这种伤害结果 又必须是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排除其他可能造成伤害的原因,例 如员工自身疾病、第三人侵权等。
03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证据收集 与认定
证据收集的原则和要求
1 2 3
合法性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类案审理指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部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为了充分保障受伤职工的利益,从而作为工伤对待,以工伤的标准弥补其伤害。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则纯属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初衷的行为,这些情形因其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故通过否定性的规定,以明确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在我国,用工主体十分复杂,用工形式千变万化,发生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也各有不同,且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寄希望制定一部无比详尽的成文法解决所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绝不现实。

且由于成文法所固有的宏观性和抽象性特点,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势进行认定或裁判时,有时也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有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分析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分析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分析作者:沈远清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5期沈远清(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山东淄博255000)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因而产生很大争议。

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关键词:工伤;工作场所;劳动者利益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取代了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在该《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使工伤认定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工伤确认和司法审判中,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及受伤的劳动者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区域”的理解千差万别,争议很大。

一、对“工作场所”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新《条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有些属于工伤的情形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新《条例》以“工作场所”取代了旧《办法》中的“工作区域”,但是《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许多案例的认定中产生了歧义。

员工工作期间不小心摔倒受伤是工伤吗

员工工作期间不小心摔倒受伤是工伤吗

员⼯⼯作期间不⼩⼼摔倒受伤是⼯伤吗依据《⼯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伤。

所以,员⼯在⼯伤期间,因下楼时不⼩⼼摔伤的,属于⼯伤,关于员⼯⼯作期间不⼩⼼摔倒受伤是否⼯伤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员⼯⼯作期间不⼩⼼摔倒受伤是⼯伤吗1、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伤。

⽐如员⼯在⼯伤期间,因下楼时不⼩⼼摔伤的,属于⼯伤,可以申请⼯伤认定。

2、申请⼯伤认定时,⽤⼈单位要在⼯伤发⽣后30⽇内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发⽣⼯伤后1年内申请。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办理⼯伤认定的程序是什么1、职⼯所在⽤⼈单位应当⾃事故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政部门收到申请⼈的申请后,应及时进⾏审核,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作⽇内⼀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作⼈员对事故伤害进⾏调查核实。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

4、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受理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并在⼯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10个⼯作⽇内以书⾯形式通知⽤⼈单位、职⼯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哪些

⼯伤保险范围包括哪些⼯伤保险⼜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产、⼯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伤保险范围包括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什么是⼯伤保险⼯伤保险⼜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产、⼯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在⼯作时是在⼯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规定的⼯作时间⾥、在规定的⼯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伤。

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从事与⼯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具和⾐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的,是指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本⼈职责范围内的⾏为受到他⼈暴⼒伤害的。

这要严格地与违法、侵犯⼈权和⽃殴⽽造成的个体伤害相区分。

对于因⼯作原因引起的,但对不具备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的条件的,不属于⼯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去调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店铺站进⾏法律咨询,我们将有律师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

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员⼯上班期间死亡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在⼯作时间⼯作场所或上下班的路上,我们可能因为遭受事故⽽受伤,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寻求公司给予⼀些赔偿。

那么员⼯上班期间死亡,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员⼯上班期间死亡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我国《⼯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在上班期间因为⼯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伤,可以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但⾃杀的除外。

《⼯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职⼯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以外的⼯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残或者⾃杀的。

第三⼗九条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伤管理制度一、为了明确界定工伤事故的范围,规范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伤管理界定:1、以下情况称为工伤1)职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职员工作时间前后一小时,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所受到事故伤害的;3)职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职员出差或其它因公临时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的;5)职员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职员受公司委派代表公司参加有关活动、比赛及为此而进行的准备性训练等而发生事故的(此类准备性训练必须提前申请并获人力资源部经理及总经理核准);7)职员为了抢救公司财产、保护其它职员身体及财产等权益,而受到事故伤害的;8)职员在加班期间及加班前后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加班必须是提前经部门负责人安排并以书面形式知会人力资源部且获核准的。

注:上述所称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界定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

2、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工伤:1)职员因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事故的;2)职员因醉酒导致伤亡的;3)职员有自残或自杀行为的;4)职员虚假申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或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5)因企业文化各协会均为非正式组织,职员个人完全出于自愿选择参加,且主要动机是基于个人兴趣及爱好,故因参加协会常规性业余训练(非公司组织和强制要求的训练活动)、活动、联谊、聚会、体育健身等而发生事故的,不认定为工伤。

6)未在上述第(1)条和(2)条之内的情况亦不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事故处理1、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员发生以上界定范围内工伤事故的,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保安到场维护现场及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并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送社会保险指定医院治疗,若在伤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在第一时间送社会保险指定医院抢救。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案例一: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

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

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

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

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

”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知识培训(1)

工伤知识培训(1)

事前预防
1、安全教育:
对员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强化安 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安全操作 规程和操作方法,以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能力。
事前预防
2、管理监督:
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安全操 作规程 ,对员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9、 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 学的知 识,教 职员躬 亲共学 ;要学 生守的 规则, 教职员 躬亲共 守。20 21/6/62 021/6/6 Sunday , June 06, 2021 ❖10、 阅 读 一 切 好书 如同和 过去最 杰出的 人谈话 。2021/6/62021/6/62021/6/66/6/2021 3:16:29 AM ❖11、 一 个 好 的 教师 ,是一 个懂得 心理学 和教育 学的人 。2021/6/62021/6/62021/6/6Jun-216-Jun-21 ❖12、 要 记 住 , 你不 仅是教 课的教 师,也 是学生 的教育 者,生 活的导 师和道 德的引 路人。 2021/6/62021/6/62021/6/6Sunday, June 06, 2021 ❖13、 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 把 握 机 遇 , 谁 就心 想事成 。2021/6/62021/6/62021/6/62021/6/66/6/2021 ❖14、 谁 要 是 自 己还 没有发 展培养 和教育 好,他 就不能 发展培 养和教 育别人 。2021年 6月6日 星期 日2021/6/62021/6/62021/6/6 ❖15、 一 年 之 计 ,莫 如树谷 ;十年 之计, 莫如树 木;终 身之计 ,莫如 树人。 2021年 6月2021/6/62021/6/62021/6/66/6/2021 ❖16、 提 出 一 个 问题 往往比 解决一 个更重 要。因 为解决 问题也 许仅是 一个数 学上或 实验上 的技能 而已, 而提出 新的问 题,却 需要有 创造性 的想像 力,而 且标志 着科学 的真正 进步。 2021/6/62021/6/6June 6, 2021 ❖17、 儿 童 是 中 心, 教育的 措施便 围绕他 们而组 织起来 。2021/6/62021/6/62021/6/620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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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 用。
答案:正确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答案:正确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切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 护设施,将危险完全消除。 答案:错误
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答案:正确
风险分级的目的是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答案:正确
井下爆破作业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范围,但不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答案:错误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答案:正确
不同规模大小或安全管理水平不同的企业其风险判定准则是一致的。 答案:错误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 答案:正确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 侧80m以外。 答案:错误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答案:正确
提升钢丝绳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答案:正确
生产经营单优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答案:错误
重大风险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答案:错误
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应覆盖所有岗位工人的工作地点或设施。 答案:正确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答案:正确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是危险源辨识的方法之一。 答案:错误
培育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目的是结合其积累形成的安全生产经验,总结形成一套 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经验做法。 答案:正确
根据平硐与矿体的相对位置,平硐开拓有沿矿体走向(沿脉)布置、垂直矿体走向(穿脉)布置和平行矿体走向布置三种 方案。
答案:错误
二氧化碳中毒常为急性中毒。 答案:正确
在考虑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五个方面进 行制定。
答案:正确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答案:正确
为全面提高应急能力和对应急人员进行教育,应急训练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步骤。 答案:正确
国家标准规定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答案:正确
喷雾洒水的作用是稀释和排除进入矿内空气中的粉尘。 答案:错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在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答职案责:的正有确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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