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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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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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 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 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 济法学说。

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 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2、社会公共利益的勃兴。
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延性。民法从个人立场、 个人利益出发,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结构问题;无法合理配置 自然资源的问题;无法对社会弱者进行保护;由于其遵循抽象人格平等原 则,因而无法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行政法 以国家权力运行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 不仅如此,社会公共利益还不时处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重侵犯境 地。作为利益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就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回应。经 济法的产生,正是适应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种要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原因

1、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 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 产规模越来越大,资本高度集中,垄断组织竞相出现,资本主义社会固有 矛盾加剧,新的冲突层出不穷,终于引发了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大 危机。这场危机不仅动摇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基础,而且也宣告 了古典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破产。至此,人们开始反思“市场万能”, 认识到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上存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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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原因

2、对国家干预的规制,需要经济法。 19世纪末,经济生活的变化迫切需要国家出面介入经济领域。实践证明, 规制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传统的法律部门,无论是关注私权的民法,还 是关注公权的行政法,难胜此任。为了满足规制国家干预的需要,一部 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产生了。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1、社会结构的变化。
对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 和基础,而当这种社会结构发展到私人——社会团体——国家的三元社 会结构时,传统的法律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法律最终是根植于一定 的社会生活之中,因而它不能不对社会团体这一社会新生力量作出法律 上的反映。现代社会经济法的产生与社会结构的上述变化密切相关,正 是社会结构上的变化,催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原因——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相对应。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人 和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劳资关系紧张,贫富分化。在这一背景下,自然法学说支撑着的 个人本位思想,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一种新的理论学说 社会法学说盛行,使得个人本位法思想开始向社会本位法思想转变。 社会法学派认为,“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 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 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Isl而早期资产阶级的个人本位主义,由于过分强调个人 权利从而导致了社会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发展的无序状态,这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极大的 经济危机箱社会危机。因此,法律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主张,“法律应重视社会利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应求得平衡”。美国 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 实现社会合作”。何法的精神开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作为社会本位思潮反映的经 济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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