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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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文〔2009〕3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

水利、交通以及由市政府指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安全生产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方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分级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市本级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40%以上的项目,由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确认工作。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云发改价格服务费

云发改价格服务费

云发改价格〔2005〕123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省国资委:《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对云南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价格事宜给予支持的函》(云国资产权函[2005]133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05]4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在按有关规定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相关的信息、场所,对交易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促成产权交易的完成,并办理鉴证等手续及相关服务时,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二、产权交易服务价格标准(一)产权交易信息查询费:按每条信息不超过10元的标准向产权交易信息查询人收取,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二)产权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成交资产金额为计费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制计算,分别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

1.100万元(含100万)以下部分,按5‰计收;2.100-1000万元(含1000万)之间的部分,按4.5‰计收;3.1000-5000万元(含5000万)之间的部分,按4‰计收;4.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之间的部分,按3‰计收;5.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计收。

三、对于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资产,其交易服务费可在参照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委托交易方与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议定。

四、如果委托方需要设计产权交易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书起草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与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五、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不断强化服务,方便客户,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

同时注意协调与土地、房屋、旧机动车等专项交易的关系,避免重复收取交易费用。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893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
批中介超市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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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会议精神,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自即日起,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移交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日常管理流程、网上办事流程等不变。

此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二)近3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注:建筑专业包括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台、主题公园、储备库等的建设;其他专业包括区域规划、节能、市政环卫、新能源、物流、地质灾害防治、扶贫、气象、生态建设、轻工、纺织、建材、林业等;特殊事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的有关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5日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

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四)能耗指标;(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页脚内容1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802号)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中代理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暂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第二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标准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我省的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第一条为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人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人选咨询机构应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其甲级咨询资格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分专业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入选咨询机构具有甲级咨询资格的专业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对应)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四)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五)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7日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九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搬迁、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三)参与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六)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八)与代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九)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的接收工作;(十)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十一)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组织措施

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组织措施

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组织措施据国家发改委消息,为高质量做好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更好发挥咨询评估机构对投资决策的智力支撑作用,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完善制度与强化执行并重,着力加强政策指导,多措并举推动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一是健全制度保障。

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以促进咨询评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为目标,建立健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督促指导,完善评估前的培训指导、评估中的过程管理和评估后的评价考核机制,严格咨询评估程序和时限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约束,为加强和改进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优化调整咨询评估机构和专业设置。

立足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需求,广泛征求意见,优化专业设置,明确咨询评估机构业绩和资格条件。

突出竞争选择、专家评审,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40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新入选15家,继续入选25家。

此次优化调整体现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咨询评估机构总量保持稳定,专业得以细化,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是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交流。

为进一步做好投资咨询评估工作,5月12日,组织召开投资咨询评估工作会,系统解读修订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基础设施REITs委托评估工作重点;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客观公正履职,加强廉洁和保密管理,持续强化能力建设,推进咨询评估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6月15日,专门组织对15家新入选机构进行培训,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围绕评估重点、评估流程、制度和机制保障等方面交流经验做法,促进互学互鉴,督促指导新入选机构尽快转换角色,严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四是严格咨询评估机构日常管理。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投资咨询评估工作。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协会研究制定
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总页数】2页(P2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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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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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5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条为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人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人选咨询机构应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其甲级咨询资格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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