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合规,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2.排污许可证核发–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核查排放标准及日常监测措施。
3.环保设施验收–检查环保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环境质量监测–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在合理范围内。
5.环境保护措施验收–验收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初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检查–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相关情况。
4.验收报告编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5.审批–主管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排污许可证齐全有效,排放标准符合要求。
3.环保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实施,保护环境效果良好。
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1.通过–符合所有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可顺利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不通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需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建设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依法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监管与落实。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建设项目的竣工对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2. 竣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3. 竣工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设施的设置;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质量符合有关环境质量把关标准。
四、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如下:1. 建设单位需在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3. 现场验收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4. 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5. 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复验;6. 复验合格后,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五、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制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建设并运行环境保护设施;3.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行并保养环境监测设施;4.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环境质量把关;5.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六、法律责任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环境损害和污染的,要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治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暂行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在运行和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对应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按照要求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的时机与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受理申请、实地勘察和确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的技术依据与方法验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选取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其中,技术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技术标准;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监测与检测、样品分析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认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验收工作的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建设项目。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以下程序:1.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2.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
3.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准备工作。
4.验收过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结果、环境管理制度等。
5.验收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并作出验收结果。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1.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应涵盖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大气排放、废水排放等方面。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
环境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4.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管理制度等。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评估: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评估,确保其运 行效果和环保性能。
• 评估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 设计、施工、运行等 • 评估方法:采用专家评审、现场 核查等方式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与评估
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向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报告建设项 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验收的依据。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环境 保护设施施工文件,作
为验收的依据。
• 设计文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 施的设计方案、设计参数等 • 设计文件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施工文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 施的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 施工文件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施工文件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0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践案例分析
成功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案例分析
• 案例背景:某建设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项目类型:某化工厂 •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 验收过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验收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 受理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 验收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验收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验收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作出验收决定
评估报告:专家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评估 报告,报告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评估结果。
• 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数据、分析 结论等 • 报告格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保标准。
环保资金补助
03
对于环保表现优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环保资金补助,鼓励
企业继续加强环保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01
限期整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 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整改,达到环保要求。
03
公开曝光
将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企业 名单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工作。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建设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验收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等相关方。
验收的基本原则
01
设备安装与调试验收
检查环境保护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确保设备能够按照设计要 求正常运行,达到预定的处理效果。
环境保护设施性能验收
01
02
03
处理效率验收
测试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 效率,验证其是否达到设 计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承诺的性能指标。
排放达标验收
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放 口污染物浓度,确保排放 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
020304 Nhomakorabea依法依规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
保验收结果合法、有效。
科学客观原则
验收工作应采用科学、客观的 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
确。
公开公正原则
验收工作应公开进行,接受社 会监督,确保验收过程公正、
透明。
责任追究原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目标是确定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项目,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合于我国所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包括建造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能源项目等。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前期准备、验收申请、现场勘查、资料审查、验收意见书的编制和发布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记录、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还将对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记录、监测数据、环评报告等,确保其合规、真实有效。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勘查和资料审查的结果,编制验收意见书,并向建设单位发布。
第三章验收要求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监测数据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勘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资料审查阶段应当积极主动地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如有隐瞒或者虚假情况,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保证环境环保达标。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3. 环境监测数据记录表4. 验收意见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一、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验收。
2. 环境管理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审核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措施的执行情况。
3. 排污与废物处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核查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废物处理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生态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核查建设项目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情况,包括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审核建设项目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监测数据等。
四、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预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前3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预验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的预验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排污与废物处理、生态资源保护情况及监测数据等。
3. 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查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确认各项环境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04
申请材料完整性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 规范要求。
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核实环保设施是否按照设 计文件和批复文件要求建 设、运行,并达到预期的 治理效果。
监测数据合规性
检查监测数据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范要求。
验收条件符合性
判断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环 保验收条件,如污染物排 放达标、生态保护措施落 实等。
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专项检查
02 针对特定问题或投诉进行专项检查,深入调查并督促
整改。
检查记录
03
对检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内容、发
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问题整改追踪机制
问题整改通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与 时限。
整改情况反馈
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情况,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04
现场验收工作内容及要求
现场踏勘与核查重点
踏勘现场环境
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进行踏勘 ,关注生态保护、水源保护等
敏感区域。
核查环保设施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生态恢复 措施等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及批 复要求建设。
核实施工情况
核实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如施工废水、废气、噪声、 固废等是否达标排放。
检查风险防控
评估环保措施有效性
竣工环保验收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从而为今后的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强化建设单位环保意识
竣工环保验收可以促使建设单位更加重视环保工作,提高环保意识,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暂行办法制定目的
规范验收程序
通过制定暂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标准和 要求,使验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要求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进行了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试验后,进行的环境保护审核和验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条件包括以下要素: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试验文件;3.建设项目符合环境标准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4.其他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环境保护审核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审核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的合法性;2.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试验文件的合规性;3.审核建设项目符合环境标准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备性和合格性;2.检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的符合性;3.现场调查和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4.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文件和报告的完整性。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将获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并可以进入投产运营阶段。
第八条: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将被要求整改,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的过程。
2.环境标准:指国家规定的对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的一项检测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建筑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水平,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不受污染,并为生态环保提供保障。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定义民间较为通俗的理解:头收验环确定拍出平的紧收拒。
实际上,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周边的环境进行检测评估,确定是否达到当地环保法规和标准的一个过程。
因此,建筑项目完成后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检验是否满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必要过程。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在建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审查方式、环境因素、检测方法、质量控制、验收后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公正、科学、可行”。
依法: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公正:环境保护验收应采取自然和人为的双重公正方式,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制度,确保验收的公正性;科学:包括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确保验收的检测和评估符合国际标准,并呼吁使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可行:确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
2、验收的环境因素该办法规定,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因素,包括环境质量因素、环境影响因素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合法性三个方面。
环境质量因素:检测周边环境因素,如水、土壤、空气、生物、噪声等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并确认是否受到建设项目工作的影响;环境影响因素:确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果;环境保护设施的合法性:应确认环境保护设施的建造、运转、维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该办法对竣工环保验收的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方面,作出了规定。
所有验收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评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2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3—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4—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
行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0
•【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范本一】: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相关法律法规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价基本程序2.1 申请与受理2.2 方案编制与审查2.3 现场检查2.4 资料报送2.5 评价与意见反馈2.6 审批与公示三:环境保护验收要求3.1 建筑物及设施3.2 用地环境3.3 城市道路与供水排水设施 3.4 空气质量3.5 噪声与振动3.6 生态环境3.7 废弃物处置3.8 社会环境四:环境保护验收评价标准4.1 建筑物及设施4.2 用地环境4.3 城市道路与供水排水设施 4.4 空气质量4.5 噪声与振动4.6 生态环境4.7 废弃物处置4.8 社会环境五:环境保护验收程序与主体责任 5.1 环境保护验收机构5.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编制机构5.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人5.4 监督检查机构六:发证与公示6.1 发证依据6.2 发证条件6.3 发证程序6.4 环境保护验收证书信息6.5 相关公示事项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3.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实施办法4. 建筑工程污染控制标准5.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技术规范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范本二】:一:总则1.1 目的与意义1.2 适用范围与对象1.3 文档解释与引用法律法规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价基本程序2.1 申请与受理流程2.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编制与审查2.3 现场检查与数据监测2.4 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与报送2.5 评价与意见反馈2.6 审批与公示程序三:环境保护验收要求3.1 建筑物及设施验收要求3.1.1 建筑物设计规范符合性3.1.2 等级评定与控制要求3.1.3 建筑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的环境保护要求3.2 用地环境验收要求3.2.1 土地利用与规划兼容性3.2.2 土地污染控制要求3.2.3 土地复垦与修复要求3.3 城市道路与供水排水设施验收要求3.3.1 城市道路建设与排水设施标准符合性 3.3.2 排水设施运行与维护要求3.4 空气质量验收要求3.4.1 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性3.4.2 降尘措施执行要求3.4.3 施工过程扬尘控制要求3.4.4 建筑施工围护措施要求3.5 噪声与振动验收要求3.5.1 噪声与振动限值符合性3.5.2 施工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要求3.5.3 运行噪声与振动控制要求3.6 生态环境验收要求3.6.1 生态系统保护要求3.6.2 涉及生态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处理要求 3.6.3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处理要求3.7 废弃物处置验收要求3.7.1 废弃物产生与分类要求3.7.2 废弃物处置与排放标准符合性3.7.3 废弃物的转运、清理和处置要求3.8 社会环境验收要求3.8.1 社会稳定与安全保障要求3.8.2 公众参与与沟通要求四:环境保护验收评价标准4.1 建筑物及设施验收评价标准4.2 用地环境验收评价标准4.3 城市道路与供水排水设施验收评价标准 4.4 空气质量验收评价标准4.5 噪声与振动验收评价标准4.6 生态环境验收评价标准4.7 废弃物处置验收评价标准4.8 社会环境验收评价标准五:环境保护验收程序与主体责任5.1 环境保护验收机构主体责任5.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编制机构主体责任 5.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人主体责任5.4 监督检查机构主体责任六:发证与公示6.1 发证依据与条件6.2 发证程序与要求6.3 环境保护验收证书信息6.4 相关公示事项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3.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实施办法4. 建筑工程污染控制标准5.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技术规范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对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对环境进行了有效保护,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涉及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
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验收资料和配合验收工作,专业技术机构则负责进行技术评估和监测分析。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建设项目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报告。
竣工验收时,环保主管部门将审查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评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并进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环保设施的工艺技术参数是否合理,运行效果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等。
3. 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对建设项目运行阶段进行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监测内容涉及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项目运行期间对环境没有造成负面影响。
4. 监督性检查和现场核查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检查和现场核查。
通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要求。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1.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带相应的验收资料,如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报告等。
2. 审查和评估环保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环评报告的审查、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评估、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
3. 现场检查环保主管部门会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数据监测等方面进行核查,确保项目实际运行与资料报告一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前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验收是建设项目最后一个环节,对保障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审批颁布部门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和解释。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验收的原则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合理合法: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且环境保护措施和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立项批准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个别复核,整体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应分为个别环节复核和整体验收两个阶段。
个别环节复核应检查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整体验收是对环境保护效果的综合评价。
3.审慎调查,细致认真:环境保护验收应认真查看环评报告书等环保备案材料,实地调查建设工程环保设施、设备及运营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及成果。
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个别环节复核个别环节复核共包括以下环节:1.建设初期环境影响评价的落实情况;2.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3.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情况。
整体验收整体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环评报告书的一致性与实际落实情况的比对;2.建设项目运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否达到环保要求等标准;3.环境保护效果的评估等。
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2.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进行检验、检测、评估;3.环境保护措施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处理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做出如下处理:1.对不能开始运营、没有达到规定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应采取独立、公正和科学、严格的程序,对建设单位采取暂停施工、关闭设备等行政处罚措施;2.对未达到规定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加强监督;3.对达到规定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应给予环保验收合格的证明及奖励。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县(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在项目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对环境污染程度、资源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的评估。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建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内容,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费的缴纳标准。
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八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环境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报告,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标准第十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细化,包括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浓度、噪声限制、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附件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附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注:1.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
b.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促进建设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验收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验收内容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报告等。
2.竣工验收应当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数据复核等环节,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2.环保部门组织评议建议;3.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和核查;4.形成验收报告;5.验收结果确认。
五、验收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具体验收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制定。
六、验收结果处理1.如果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可获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明;2.如果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七、衔接关系本暂行办法与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推动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和提升。
八、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不遵守环境保护验收规定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内容,具体执行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祝各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顺利通过,共同维护环境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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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