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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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8•【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6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

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胡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附件: 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4.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5.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2附件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4附件5。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要求(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同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和必要的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勘查、实验工作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论:1.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通过先行工程治理可以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3.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防治工程复杂,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和项目备案表
编号: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2.该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矿科(处)盖章、登记并留存1份备查。

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评估活动检查表编号: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情况检查表编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批准下列单位分别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20年8月26日至9月4日,持单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

联系电话:0311-66771885
2020年8月26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182
四川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
183
四川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六大队
184
四川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85
四川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86
四川
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
187
贵州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188
贵州
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189
贵州
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
安徽
安徽工程勘察院
75
安徽
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
76
安徽
安徽省地质调查院
77
安徽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78
安徽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79
安徽
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80
安徽
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81
安徽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82
安徽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
山东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102
山东
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
103
山东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
104
山东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5
河南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106
河南
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
107
河南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
108
河南
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09
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
149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6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减少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从建设项目源头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从源头防范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提供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编制区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位于我市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与需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位于蓟州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自即日起受理2019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范围(一)资质新立。

新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丙级资质申请;(二)资质升级。

达到丙级升乙级要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三)资质延续。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需要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站上传,网址:/。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申请单位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上传湖北政务服务网。

联系人:李中文联系电话:027—86656139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QQ群:13012439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6月3日——结束——。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取得资质吗?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取得资质吗?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取得资质吗?违反资质许可管理,或在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
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以上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
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②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④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参考法律与政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2条、第36条、第44条、第45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新申/延续/升级)申请单位:__ 申请时间:__年__月联系人:__ 电话:(区号)__ 手机:_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目录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文件五.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和毕业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项目的规模证明七.技术设备台帐及发票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十.其他注:申报丙级资质不需要单位业绩;所有证书、证件、文件、发票均为扫描件(200dpi)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一.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申请等级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填报日期X级(新申/延续/升级)______年__月__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表一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表二在职技术人员简况备注:1、专业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为准;2、从业时间指何时开始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表三外聘技术人员简况备注:1、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入外聘;2、外聘人员不得一人多聘。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表四近三年内承担过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注:统计范围自申报之日起算,上溯三年;必须是已竣工验收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表五主要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DBFQ DFDF DYPT SYY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职称证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毕业证书(扫描件)书包网锈钢工作台复合硅酸盐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DBFQ DFDF DYPT SYY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扫描件)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扫描件)书包网锈钢工作台复合硅酸盐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五.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DBFQ DFDF DYPT SYY__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__ 职称证书(扫描件)__ 毕业证书(扫描件)__ 执业证书(含上岗证) (扫描件)书包网锈钢工作台复合硅酸盐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DBFQ DFDF DYPT SYY__ 劳动合同(扫描件)书包网锈钢工作台复合硅酸盐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DBFQ DFDF DYPT SYY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附出具证明机关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执业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执业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执业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辽国土资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执业行为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94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各资质单位: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资质的单位发展迅速,在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发现一些资质单位存在牌子大、队伍小、技术力量薄弱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不熟悉不清楚,报告编制质量低下;个别单位存在着借用资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恶意压价竞争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矿山环境评价的市场秩序。

为加强资质单位的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水平,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成果报告编写、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资质,并在资质级别范围承担业务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没有资质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外省资质单位实施项目备案制度。

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环境相关业务的外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必须事先在省厅就拟承担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没有备案登记的外省资质单位不得承担相关工作。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承担地质环境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负有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发现借用资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恶意压价竞争、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等行为,要按照按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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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我市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序 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资质 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 联系人南京市安德门大街11 袁 昶 号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 路534号
甲级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10001)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10002)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10003)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10004)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10005)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10006)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71110007)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71110008)号
甲级
9
10
王立平
0516-83884377, 丁陈建、 13505212909;0516熊彩霞 83885136,13813470590 0518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王玉喜、 至2012-3-9 81176019,15861278663; 甲级 (2009101002)号 楚永志 0518-81176019,13912183280 0510-85011345, 苏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王立平、 至2013-1-14 丙级 13906192096;0510(20091310004)号 王静洁 85011345,13961725826 至2013-3-17
3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潘兆廷 苏州市长江路559号
甲级
4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袁晓军 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甲级
025-51816555, 陈 杰、 至2011-12-11 13851499129;025王晓梅 51816520,13912983162 至2011-12-11 赵树海 0517-83330980, 13805235026
2
南京紫金地基工程技术研究有 限公司
朱云鹤
甲级
025-52430177, 隋兆显、 至2011-12-11 13002558983;025薛其山 52400729,13584051575 025-84819283, 周华平、 至2011-12-11 13337816172;025李振中 84819283 至2012-2-23 赵金勇 0512-66654543, 13801540882
7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邱增果
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 路22号
甲级
至2013-3-17
8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 队 无锡德华地质环境评估有限公 司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 丁陈建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 文化中心 王大志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 中路70号 无锡市蠡园开发区鸿 桥路801号
5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
顾洪群 淮安市海口路1号
甲级
6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田开洋 南京市雨花区油坊桥
甲级
至2012-2-23
02584800036 , 肖 亮、 13805150269;0510韩卫东 82736476,13585097999 刘玉华 0519-88869085, 1596111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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