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交法发〔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深化改革的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保护和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
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存在的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突出问题,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服务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1.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及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相关方进行监管。
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部内相关司局按要求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具体要素。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细化充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要素。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许可的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某年某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着力解决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优化监管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努力形成行业监管、业户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首先要对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各单位要根据其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名录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交通执法各级各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时,对站场等管理主体原则上一季度一抽查,对动态营运单位(个人)时时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 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b5E2RGbCAP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p1EanqFDPw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DXDiTa9E3d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RTCrpUDGiT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PCzVD7HxA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范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我公司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制度如下:一、事中监督管理1. 设立工作检查小组: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工作检查小组,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 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每个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向上级汇报,上级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分配工作任务。
3. 每月工作汇报:每个部门在每月底向上级汇报本月的工作进展,包括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4. 工作督导: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
5. 工作流程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工作的执行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按照流程进行。
6. 内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合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问题的解决。
7.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纠正。
二、事后监督管理1. 定期汇总评估:每季度对全公司的工作进行汇总评估,对工作成果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 设置问卷调查:定期向员工发送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措施的满意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工作管理。
3. 举办经验交流会: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优秀员工和团队分享工作经验和管理方法,促进学习和提高。
4. 建立档案系统:建立员工工作档案系统,记录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情况,为员工的奖惩和升迁提供依据。
5. 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公司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员工也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主动性。
我们相信,制度的执行将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二)[公司名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保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构内部治理,提升决策执行效率,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部门、各单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划分明确、信息公开透明、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机构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明确第六条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履行职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当依法提醒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章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一条机构内部应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机构内部应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机制,保护关键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第十四条机构内部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审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决策和活动进行合规性验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和合规检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第五章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第十八条机构内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务员和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举报人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任何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机构内部应建立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应及时、严肃、公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事中事后监督活动的公正与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负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二)组织、指导、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三)开展对事中事后监督活动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建立监督员队伍,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对各种监督活动的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监督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第四章监督活动第四条监督活动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一)事中监督:对正在进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察、检查,确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二)事后监督: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查明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第五章监督结果处理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活动的结果,及时处理问题,保障公正和严肃。
(一)对于事中监督活动,监管部门可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监督对象及时整改。
(二)对于事后监督活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监督员队伍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队伍,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监督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督员进行考核,督促他们按照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到对外公开和公正透明。
(一)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途径进行。
(二)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不泄露涉密信息。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监管部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4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任免职务和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的能力和主动性。
第五条党组织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党组织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和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防范和惩治腐败问题,加强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改革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九条事中监督是指对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检查政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二)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和滥用;(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十条事中监督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注重现场检查,实地了解工作情况;(三)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四)注重问题发现,及时指导整改;(五)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依法主动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积极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可能导致较大影响的事项,要先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通过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具体来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监督手段和方法、监督对象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一、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监督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业的,并与被监督单位相对等。
在我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等。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党员干部及职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行政监督机关则负责对行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
二、监督手段和方法为了实现对被监督单位的全程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手段和方法。
常用的监督手段包括检查、巡视、调研、审计等,而监督方法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讨论、听证会等。
此外,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例如通过建立监督系统、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监督对象和范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其中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这些单位在行使权力和管理资源过程中,往往会涉及重大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进行监督。
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包括决策、执行和结果评价等,从而确保权力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和追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建立追责机制,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调整、行政纠正等方式加以处理;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监督机构也应当对监督结果进行公开,以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事中事后监督的核心内容事中事后监督是指在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违法和事故之前、之后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1.颁发各类运输经营许可证,确保运输企业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
2.进行事中监督,加强对运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包括检查车辆、路线、运营行为等,确保企业的业务运营符合规定。
3.建立健全事后追责机制,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追责,保障社会公正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事中事后监督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运、航空、铁路、管道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
针对不同运输方式和行业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标准。
三、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为了有效地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和手段:1.加强审核和核查工作,对申请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保障企业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条件。
2.定期组织检查,对运输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对车辆、人员、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进行合理的运营管理。
3.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运输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确保企业的业务运营安全可靠。
4.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追责和处理,保障各方利益,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四、事中事后监督的管理措施和机制为了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和机制:1.加强监督机构建设,设立交通运输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和程序,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加强监督力量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完善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追责和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依法处理。
五、事中事后监督的效果及展望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安全运营能力,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7•【字号】梧政办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26号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成员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工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办、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事侨务办、市旅游发展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广西地税局梧州稽查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局、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府网管中心、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市农机局、市烟草专卖局、桂东公路管理局、梧州海关、梧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支、梧州检验检疫局、市邮政局、市供销社等审批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2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它强调对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问题和错误,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同时,也强调对工作完成后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和改进措施。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和把握,确保工作按照规定和计划进行。
包括设立监督机构、指定监督人员、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等。
2. 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可以通过定期例会、工作报告、客户反馈等形式收集和反馈信息。
3. 评估与改进: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可以通过定期评估、外部评估、自评等方式进行。
4. 制度完善:根据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管理工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能够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护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一、事中监督管理制度1. 前期准备阶段:(1)确定监督目标:明确要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确保监督工作有针对性;(2)制定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监督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合理安排监督资源;(3)调查研究:采取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情况;(4)监督方法选择:根据监督对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监督方法,如抽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5)监督资源保障:确保监督工作的人员、设备和资金等资源的充足,确保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事中监督阶段:(1)监督对象的要求:向被监督对象明确监督的要求和内容,确保其配合监督工作的进行;(2)监督过程记录:对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进行记录,以备事后查阅和汇报;(3)监督结果评估: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估,判断监督目标是否实现,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4)整改要求提出:根据监督结果评估的情况,向被监督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确定整改的时限和措施;(5)监督报告编制:编制监督报告,总结监督过程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取得本行政区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管方式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1.工作内容。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依托“运政在线”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2.工作程序。
明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检查结果归集至“运政在线”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㈡强化信用管理1.全面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不断完善道路货运站(场)信用体系。
工作措施:实施诚信体系管理,通过行业诚信体系考核等手段,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站(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
对诚信企业予以资源、政策、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集中力量严格监管。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目标任务: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加行业经营。
工作措施:依法规范行业市场经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㈢实施分类监管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目标任务:按照审批改革要求,逐步简化审批事项或审批流程,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吊销或注销。
工作措施:(1)根据省政府规定,在符合法定告知承诺条件后,道路货运站经营者即可从事运营。
⑵加快推进道路货运站(场)主体结构调整,鼓励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水平高的道路货运站(场)扩大经营规模。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六、港口经营的监督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十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十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十七、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3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贯彻落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1+3配套文件”的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办发〔2016〕55号)精神,为深化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推进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的建设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推进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加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业务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监管平台,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互制约联动的约束机制。
切实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是否严格依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 是否持续具备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民事责任能力;4. 是否持续保持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 自核准登记后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情况;6. 是否在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时,及时履行申请变更登记的义务;7.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8. 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9. 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10. 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条例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用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业单位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范围内(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执行相关条例和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1. 向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2.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3.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核;4. 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一年末资产负债表;5.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6. 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业单位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1.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2. 不按照相关条例和细则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 不按照相关条例和细则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4. 抽逃开办资金的;5.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6. 违反规定接受或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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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六、港口经营的监督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十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十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十七、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1.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本级、县(市、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港航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督查检查内容各部门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结合执法评议考核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进行;(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采用抽查、例行检查等方式。
四、督查检查措施(一)年度核查;(二)现场抽查办理备案材料。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督查检查程序(一)下发通知;(二)听取汇报;(三)查阅台帐;(四)现场抽查;(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精神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参与农村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以及重大变更等工作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二)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公路建设业务;(三)开展公路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各参建单位承接公路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算相关文件上报审批时;(二)对相关单位、资质、资格上报时进行符合性检查;(三)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及信息,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相关参建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对设计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针对参建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或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关信用平台上通报。
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的合法性、报批程序执行及目标进度情况:(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方针政策,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二)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用河)审批、环评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是否到位;(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新技术应用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七)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策意见,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他文件或意见建议情况;(八)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招投标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九)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稽察。
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专项稽察。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领导确定的年度稽察重点、方向,选取部分或全面实施,针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特定稽察。
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资料;(三)实地考察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五)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八)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行业权限的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
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
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有关行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
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
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意见并形成稽察报告经上级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
稽察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稽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政府性资金;(四)暂停项目的有关审批;(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暂停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六、港口经营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一)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三)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四)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