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合集下载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900
6180
5820
农村
4140
3960
378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5720
14100
4680
因病
12240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民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1⽇,国务院公布施⾏的《烈⼠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的《关于修改<军⼈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次性抚恤⾦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次性抚恤⾦发放标准⾃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

⼆〇⼀⼀年⼗⼀⽉⼗五⽇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2004年10⽉1⽇,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的《军⼈抚恤优待条例》提⾼了⼀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1⽇,国家机关⼯资制度进⾏了改⾰。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次性抚恤⾦标准⾃2004年10⽉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照以下标准执⾏:烈⼠为本⼈⽣前8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2006年7⽉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9•【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1年第03期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關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保卫国家、抗击侵略、维护世界和平和国家利益,以及在国家安全、建设和改革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执行公务、从事军事工作、从事军事科研、从事军事生产等工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

对于这些人员,国家有责任给予优抚和关怀,其中包括抚恤补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优抚对象包括了一定范围的人员,比如烈士遗属、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因公致残军人等。

对于这些优抚对象,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1000元,对于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和因公致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优抚对象,也有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抚恤补助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于优抚对象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支持和帮助。

通过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助,可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抚恤补助。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抚恤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的情况。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支持和帮助。

通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也彰显了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 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七级因战11450 因公10240八级因战7230 因公6620九级因战6010 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 因公36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2050 10340 9730农村6930 6620 634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6300 26300 1187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1.1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11〕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10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10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20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四标准执行。

二、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四、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2011年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

2011年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11-07-28 14:31 民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11-07-29 11:13 民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哈民政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8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11〕14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一、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优抚对象定义
优抚对象是指,在那些严重受国家和社会不公正、抗拒征询,并付出极大牺牲、努力、痛苦和艰难的历史时期,为中华人民的团结壮大而牺牲的老年人、伤残军人以及其他受害人;或者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改革和社会公平重大历史事件,而在
劳动、物资、权利和自然资源方面受到较大损失的群体或个人,以及受伤残等其他因素而
受害的社会群体或个人。

1、按责任部门确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每年优抚对象应享受一定数额的抚恤补助。

2、按中央安排,会逐步把抚恤标准逐步提高。

3、抚恤对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享受抚恤补助,并可以向省有关部门申
请抚恤补助增加支付的抚恤补助金额。

4、抚恤补助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抚恤标准进行分配,不得进行片面、无礼、任意
实践。

5、抚恤补助应及时、全额发放,不得拖延、减支、扣压等。

6、抚恤补助增补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实行,并不限于增补抚恤补助。

7、抚恤补助补助抚恤对象所涉及的生活和就医费用,并非按照当地消费水平计算,
应根据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增补抚恤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

8、按照国家标准,安排优抚对象一定数额的活动性福利,之前应新办活动性福利机构,开展优抚社会福利活动,并按照规定实行。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1年抚恤金标准调整情况表【字体:大中小】 2012-07-18 来源:厅优抚处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字体:大中小】 2013-02-16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双拥网时间:2013-10-21 15:20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双拥网时间:2014-09-29 09:09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因公牺牲、因公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民兵和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国家对其实行抚恤补助政策。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对象抚恤法》,优抚对象包括了因公残疾的军人、因公残疾的武警、因公残疾的民兵以及其他因公残疾的人员。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国家对其实行不同的抚恤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抚恤金,二是护理费。

抚恤金是国家每月发放给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

护理费是针对重度伤残的优抚对象,由国家提供的专项护理费用,用于支付其日常护理和生活所需。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抚恤条例》,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等级。

其中,一级至三级为轻度伤残,四级至六级为中度伤残,七级至九级为重度伤残,十级为特别重度伤残。

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抚恤金标准也不同,国家对不同等级的军人伤残实行差别化的抚恤政策。

最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和执行由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抚恤补助标准,以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抚恤补助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抚恤补助。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国家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情况,对优抚对象实行差别化的抚恤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同时,国家也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优抚对象的实际需求。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优抚对象,共同营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一。

二、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属人员”(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定期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二。

三、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红人员”(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见附表三。

四、调整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给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0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20元(每月增加60元)。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我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月900元),其中:中央财政年补助4620元(每月385元),自治区财政年补助6180元(每月515元)。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保卫国家、抗击敌人、保卫国防、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受到伤害或者疾病,致使身体受到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由政府给予优待和帮助的人员。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我国制定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优抚对象,其家庭成员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补助。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而抚恤补助则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和伤残等级来确定,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其次,对于因公致残的优抚对象,其个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抚恤补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确保受伤害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抚恤补助也是根据伤残等级和家庭情况来确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再次,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优抚对象,其个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抚恤补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确保受疾病影响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抚恤补助也是根据伤残等级和家庭情况来确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最后,对于其他优抚对象,包括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烈士遗属等,也都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

这些抚恤补助标准也是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和家庭情况来确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家庭情况和地区经济水平来确定的,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政府将继续关注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社会各界也能够关注并支持优抚对象,共同营造关爱、尊重、帮助的社会氛围,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优抚对象,是一群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过特殊贡献的人。

他们或是在战争年代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或是在和平时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付出努力的功臣。

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与尊重,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调整一直是一项备受关注的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调整,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对优抚对象过去贡献的肯定和回报。

他们在战争中冒着生命危险,为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尊严英勇战斗;在和平建设时期,也可能因公受伤或致残,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通过提高补助标准,能够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付出没有被遗忘,国家和社会始终铭记着他们的功绩。

其次,调整补助标准有助于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生活成本也在逐渐增加。

如果补助标准长期不变,优抚对象的生活可能会面临困难。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可以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开销,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提升生活的幸福感。

再者,这一调整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正能量。

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保障,能够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保卫国家、服务社会的事业中去,激发全社会的爱国热情和责任感。

那么,这次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调整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在抚恤金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优抚对象,如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比如,对于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_____元提高到了每月_____元,这一显著的增长,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更有力的经济支持。

在生活补助方面,也有了相应的增加。

特别是对于那些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能够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缓解生活压力。

比如,对于农村籍的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_____元提高到了_____元。

医疗保障方面的待遇也得到了优化。

加大了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拓宽了医疗救助的范围,确保他们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同时,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还提供了特殊的医疗救助和关怀。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疾病、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以下将详细介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抚对象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对象抚恤法》的规定,优抚对象主要分为五类,军队退役军人、因公殉职军人家属、因公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其他优抚对象。

每类对象都有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抚恤补助标准。

1. 军队退役军人。

军队退役军人包括因完成服役期满、因伤残、病残、年龄、专业技术等原因退出现役的军人。

根据其伤残等级和服役年限,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2. 因公殉职军人家属。

因公殉职军人家属是指因公殉职的军人的配偶、子女等亲属。

他们将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因公残疾军人。

因公残疾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的军人。

根据其伤残等级和致残原因,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同时还能享受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4.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因公牺牲的军人的配偶、子女等亲属。

他们将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

5. 其他优抚对象。

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革命伤残军人、革命孤儿、因公疾病致残军人等。

根据其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三、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将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国家对优抚对象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优抚对象的服务工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优抚金标准

优抚金标准

优抚金标准
优抚金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金,主要用于满足因参战、病残、抗日老兵等原因而需要照顾的优抚对象生活所需。

该金种类多样,分为以下几种:伤残抚恤金、烈士抚恤金、病残补助金、低保补助金、困难补助金等。

伤残抚恤金是为受伤战士或其家属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标准如下:一级战斗伤残人员每月抚恤金为1200元,二级战斗伤残人员每月抚恤金为950元,三级战斗伤残人员每月抚恤金为720元,四级战斗伤残人员每月抚恤金为580元,残疾军人及因战受伤病亡者优待对象家属每月抚恤金为380元。

烈士抚恤金是为提供给烈士家属的资金支持。

其标准如下:一级烈士家属每月抚恤金为1000元,二级烈士家属每月抚恤金为850元,三级烈士家属每月抚恤金为680元。

病残补助金是为因患病或残疾而无法自行照顾自己生活的优抚对象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标准如下:病残军人每月补助金为220元,病残民兵每月补助金为180元,抗日老兵每月补助金为180元,五保人员每月补助金为180元。

低保补助金是为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标准如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为604元起,城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每月分别为1090元和873元起。

困难补助金是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优抚对象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标准如下:优抚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每人每月可获得100-200元不等的困难补助金。

以上是优抚金标准的具体介绍,通过提供不同的资金支持,能够帮助各个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我们也需要更加关注优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多的福利帮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转] 2011年度军人退伍费一览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2-3-2 09:17 阅读(9) 转载自李童下一篇:HR人事文档,很全... | 返回日志列表赞转载分享评论复制地址编辑义务兵:13050。

下士(一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57592。

(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50279。

(县市以下户口)52229。

中士(二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98174。

(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83771。

(县市以下户口)87528。

上士(三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177660。

(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150642。

(县市以下户口)157597。

(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四级士官(四级军事长)(农业户口)退伍费:277654。

(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232760。

(县市以下户口)244241。

(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2990 因公31950 因病30900
二级因战29850 因公28290 因病27230
三级因战26190 因公24620 因病23050
四级因战21470 因公19380 因病17810
五级因战16770 因公14660 因病13620
六级因战13100 因公12400 因病10480
七级因战9960 因公8900
八级因战6290 因公5760
九级因战5230 因公4190
十级因战3670 因公314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