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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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后联社头道桥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
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
务的,本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预约的主要容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3)本机构预约存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存取现金业务。(4)联社清算中心综合平衡各金融机构的预约情况,可以对现金预约金额、券别作适当调整。对不严格按约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实施限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严把人民币质量关,上缴联社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质量标准(见附3),同时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包括残损券)。
第八条本机构从事柜面现金收付业务和清分、复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过下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经过专业的反假货币培训并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书》;经过专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本机构柜面支付的回笼人民币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同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点挑剔,杜绝参有假币、长短款、残损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负责制。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投诉多的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和侍岗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经查实违规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本机构每年、每季度向联社报送现金分析报告,每天向联社预约次日现金出入库计划,每月向联社报反假币报表,要结合实际、有深度,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本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尤其是在旺季投放时,对辖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预先制订好各种应急预案。为使现金投放更趋合理,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辖行际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辖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收付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客户现金存取业务,加强对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控制现金流量。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各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每年对本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检查考核,容包括:
(一)人民币质量管理方面;
(二)现金计划方面;
(三)反假货币管理方面;1.反假货币宣传服务站的组织、沟通与运行情况;2.柜面员工持证上岗情况;3.反假货币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情况;4.假币投诉情况;
(四)其他方面:主要考核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调研情况、各种材料上报质量情况、货币金银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本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现金收付和人民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一日
附1
“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一、点准。纸币每捆10把,每把100;硬币每捆10卷,壹元、伍角、壹角每卷50枚,分币每卷100枚。
二、挑净。无不同套别混扎,无完整券、残损人民币混扎,无夹杂粘贴胶带的钞票,无明显大头针、回形针等附着物,无伪造、变造币。
三、墩齐。每捆票面三面对齐,第四面毛边不超过0.2厘米。
四、捆紧。每把钞票腰条在票幅的三分之一处,整捆钞票每5把错位捆扎,且腰条整齐、无断裂;钱捆捆扎紧凑,从钱捆侧面(底面)拎起捆扎绳,钱捆自然下垂不超过1.0厘米;钱捆塑封或机器双十字捆扎,机器捆扎钱捆应达到五点粘结;钱捆底部最后一票券的人像朝外,方向与封签对应。
五、名章齐全清楚。封签、腰条要素和印章、名章齐全,清晰可辩;封签上复点员名章与腰条名章一致;行名章应为在同级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的钱捆封签章。
附2
现金出纳差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