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日常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有效提高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管理,制定相关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供参考。
一、总则1. 为提高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水平,促进银行业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各部门和职能机构的人民币收付工作。
二、学习内容和方式1. 学习内容(1)人民币基础知识和政策法规。
(2)人民币收付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人民币账户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4)人民币付款结算方式和信用证操作流程。
2. 学习方式(1)定期组织培训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行内培训师授课。
(2)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勤学苦练,加强与同事和上级的交流和沟通。
(3)引入新技术,如网络学习平台、在线交流等,方便员工学习。
三、培训管理1. 培训需求调查(1)针对不同岗位,确定相应的培训课程。
(2)定期组织调查,收集员工对于不同课程的需求和意见。
2. 招生选课(1)培训班招生应依据员工不同职级和能力水平等条件,合理分配名额。
(2)员工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
3. 培训管理(1)定期组织培训班,制定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教材配发等。
(2)统一管理培训资料和资产,定期更新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实际需要。
4. 培训评价(1)课程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今后改进方向和措施。
(2)应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综合考核,并在晋升和确定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重视。
四、责任和要求1. 政治责任全行各部门和职能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到人民币收付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严格遵守银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和规范。
2. 领导责任全行领导应正确引导员工学习和培训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严格监督培训计划的实施和效果的发挥,确保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为努力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提高现金整洁度,促进货币流通业务有序开展,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工作、营业部协助管理。
第二条管理内容(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1、全额清分制度:营业部配备专职出纳人员,从各网点回收上来的钱捆,必须经过专职出纳人员全额清分后,方可送交人民银行发行库。
2、营业部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各营业网点交存营业部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钱捆”的要求:(1)点准: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币50枚成卷,10卷成包(盒)。
复点员封捆(包),换人复核;每捆的把数、张数,每包的卷数、枚数及金额准确无误。
入库回笼券的差错率(以张计算),主币控制在万分之一,辅币控制在万分之二。
(2)挑净: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券进行挑剔,入库完整券中每把(卷)内含残损券不得超过5%,入库残损券中每把(卷)内含完整券不得超过3%。
(3)墩齐:入库钱捆整理整齐,纸币在下面票幅三分之一处扎把,完整券单腰条左右各五把排列整齐;损伤券双腰条排列整齐,每边腰条只能连续盖五个清点人名章。
(4)捆紧:入库的钱捆必须使用统一的捆钞带捆紧,并达到五点粘结,捆钞带接头必须置于封签下;每捆钞票的最后一张是正面,封签的方向应与最后一张钞票的方向保持一致。
(5)盖章清楚:交存的钱捆使用统一规格的封签、日戳、单位名章、私人名章。
封签上的封捆员、复核员及腰条上清点人的印章清楚,日戳和单位名章清晰方正;每把纸币腰条上的清点员名章必须面向封签方向对齐;每捆钞票腰条上只能是一个清点人名单并且与封签上封捆员的名章一致,且腰条上其他地方没有其他人员的名单。
每卷硬币中间必须加盖复点员名章,且与封签上的封捆(包)员名章一致。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必须非常重视。
我国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主要由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首先,人民币的收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收入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对于政府收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保障政府财政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企业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
对于个人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控制等措施,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其次,人民币的付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支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等。
政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企业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工资福利、生产原材料购买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个人支出是指个人通过消费、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支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管等措施,保障政府支出的合规和效益。
对于企业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贷款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的融资和经营需求。
对于个人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消费金融和个人理财等产品,保障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此外,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还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清算结算等业务。
在人民币的收付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收退款、转账汇款、代收代付等业务,必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因此,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国际结算、内部结算、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资金的流通和结算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柜面业务第三章调拨业务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xx;—2—(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xx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控制库存;(四)按规定xx;(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人民币收付工作“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工作要求,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的范围包括本本行为社会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人民币质量管理、爱护人民币宣传、现金流通分析、人民币监测分析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总行分管运营管理部行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出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研究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奖惩措施;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部出纳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负责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考核事宜;设立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及时调查处理客户涉及人民币收付方面的举报投诉;定期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我行人民币是收付业务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区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方式,按设定分值和扣分标准,根据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百分制考核评比表”见附表。
第七条各分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坚持业务监督与落实制度相结合。
以人民币流通政策教育入手,用加强内控制度管一线现金整点人员,靠监督检查经办收付业务的基层机构落实各项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形成一条以“岗位-职责-规程-考核-追究”为环节的人民币收付考核检查链条。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含现钞的柜面结算、充值、整点、上交、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与否合乎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3、与否按照残币充值办法为客户拨用充值残缺人民币,充值程序与否合规;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与否对外缴付不必流通人民币、只关金券人民币、暂停流通人民币:6、储蓄存款客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取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结算业务时,辨认出蹊跷类交易和反恐怖交易特征的业务与否及时呈报。
四、考核人及考核对象:会计主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五、考核办法及标准季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原则考核,实行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检按月统计数据按季度考核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核结果在登记簿上展开备案。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两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在登记簿上进行相应记录违规一次,月内统计柜员记载违规记录的一次扣3分。
2、主管负责人定期一周内对柜员掌控《残缺人民币充值办法》和《不必流通人民币偏爱标准》情况展开不少于2次检查,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识掌控的情况将在登记簿上展开适当记录违规一次并甩3分后。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
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一措施有助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合法的外汇兑换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可靠。
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
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
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庄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辖内营业网点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
(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金融机构在向人民银行提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申请时,必须如实附报《整点机制建设情况表》(见附1)。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楚。
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
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银发[2006]154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5.11
【实施日期】200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6]15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
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一、原封新券;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银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监督是指对客户人民币现金收付实施预约、审批、备案等监督行为。
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接受本行的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现金收付
第三条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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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准确的原则,确保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系统由_____(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和统计的需要。
第六条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系统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送与管理第八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报送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九条报送主体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
第十条报送主体应当在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发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系统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将提示报送主体进行修改或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系统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使用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系统的操作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五条系统生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主体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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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后联社头道桥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
(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
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
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
务的,本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预约的主要容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3)本机构预约存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4)联社清算中心综合平衡各金融机构的预约情况,可以对现金预约金额、券别作适当调整。
对不严格按约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实施限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严把人民币质量关,上缴联社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质量标准(见附3),同时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包括残损券)。
第八条本机构从事柜面现金收付业务和清分、复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过下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经过专业的反假货币培训并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书》;经过专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本机构柜面支付的回笼人民币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同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点挑剔,杜绝参有假币、长短款、残损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
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负责制。
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投诉多的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和侍岗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经查实违规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本机构每年、每季度向联社报送现金分析报告,每天向联社预约次日现金出入库计划,每月向联社报反假币报表,要结合实际、有深度,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本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尤其是在旺季投放时,对辖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预先制订好各种应急预案。
为使现金投放更趋合理,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辖行际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辖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收付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客户现金存取业务,加强对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控制现金流量。
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各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每年对本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检查考核,容包括:
(一)人民币质量管理方面;
(二)现金计划方面;
(三)反假货币管理方面;1.反假货币宣传服务站的组织、沟通与运行情况;2.柜面员工持证上岗情况;3.反假货币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情况;4.假币投诉情况;
(四)其他方面:主要考核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调研情况、各种材料上报质量情况、货币金银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本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现金收付和人民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一日
附1
“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一、点准。
纸币每捆10把,每把100;硬币每捆10卷,壹元、伍角、壹角每卷50枚,分币每卷100枚。
二、挑净。
无不同套别混扎,无完整券、残损人民币混扎,无夹杂粘贴胶带的钞票,无明显大头针、回形针等附着物,无伪造、变造币。
三、墩齐。
每捆票面三面对齐,第四面毛边不超过0.2厘米。
四、捆紧。
每把钞票腰条在票幅的三分之一处,整捆钞票每5把错位捆扎,且腰条整齐、无断裂;钱捆捆扎紧凑,从钱捆侧面(底面)拎起捆扎绳,钱捆自然下垂不超过1.0厘米;钱捆塑封或机器双十字捆扎,机器捆扎钱捆应达到五点粘结;钱捆底部最后一票券的人像朝外,方向与封签对应。
五、名章齐全清楚。
封签、腰条要素和印章、名章齐全,清晰可辩;封签上复点员名章与腰条名章一致;行名章应为在同级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的钱捆封签章。
附2
现金出纳差错标准
一、大额差错标准为:
(一)在100元、50元和20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0以上的;
(二)在10元、5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5以上的;
(三)在其它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20以上的;
(四)在各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假币5以上的。
二、异常差错标准为:
(一)发现新种类假币的;
(二)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出现5元以上券别差错20笔以上的;
(三)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同一个复点员现金差错5笔以上的;
(四)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累计出现假币20或某一券别假币1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