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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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注册执业管理制度1目的

规定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条件,规范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2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生、护理人员的注册及执业管理。

3职责

3.1医务部

负责医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收集保管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2护理部

负责护士的注册和职业管理。收集保管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4要求

4.1医生注册管理

4.1.1前置条件

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未注册人员或中断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拟重新执业已注册人员。

4.1.2注册流程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到医务部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医务部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4.1.3注册变更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先到医务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d)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1.5医师注册后长期有效,只有当工作单位变更时同时需要重新注册,

4.1.6涉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到医务部,由医务部统一办理。

4.2医生执业管理

4.2.1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2.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4.2.2.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4.2.2.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4.2.2.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2.2.4参加专业培训,接收继续医学教育;

4.2.2.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4.2.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4.2.2.7对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

4.2.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4.2.3.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4.2.3.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

尽责为就诊者服务;

4.2.3.3关心、爱护、尊重就诊者,保护就诊者的隐私;

4.2.3.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4.2.3.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就诊者进行健康教育。

4.2.3.6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2.3.7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2.3.8对急危就诊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

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2.3.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

药剂和医疗器械。

4.2.3.10医师应当如实向就诊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

应注意避免对就诊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就诊者本人或者及其家属同意。

4.2.3.1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2.3.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2.3.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14医师发现就诊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院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4.2.3.15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院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4.3护理人员注册

4.3.1首次注册

护士首次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b)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c)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工作表现好,医院考核合格者。

4.3.2再注册

护士再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a)自上次注册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五年的护理人员;

b)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c)工作表现好,医院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4.4执业管理

4.4.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4.4.2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单

独从事护理工作。

4.4.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注册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4.4护理部或护士长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排班表,杜绝非注册护士独立执业和书写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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