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的行为。它是公民实现选举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组织各权力机关的一种活动。
(二) 选举法的概念
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选举法是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依据。没有它,或者不根据它进行选举,国家机构就无从产生,国家的治理就无从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选举权利便没有法律保障。
(四)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它又可分为三个步骤:
1 推荐代表候选人
我国《选举法》规定(1) 直选人大代表的推荐程序是:候选人由各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2) 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程序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近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和政党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都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
从政党制度的产生原因看,最初,政党就是为了议会选举的需要而出现的,它是在议会制的基础上产生,又是议会选举活动的产物。现代选举制度让多个不同政党互相制衡,并通过公平竞争产生政府。
2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预选制度的恢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关于差额选举的界定范围时,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予以公布。
3 介绍代表候选人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指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框架下,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和地方官员。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利益实现和发展进步。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点。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选举制度必须服从和体现党的领导。
在我国选举过程中,党组织起着核心领导作用,对选举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管理,确保选举程序的顺利进行。
党的领导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通过党的领导,人民可以在选举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对国家和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选举中采用普选和直选的方式,全体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公正、公开、公平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选举制度的正当程序,保障人民在选举中的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积极性。
再次,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依法治国原则。
选举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我国选举法作为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定了选举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保障选举活动的合法进行。
选举工作要透明、公正,选举结果要真实、准确,实行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选举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国党的最基本的思想路线,选举制度要贯彻这一原则。
实事求是要求选举活动要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制定选举政策,确保选举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效推动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实事求是。
中国的体制与选举制度
中国的体制与选举制度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其体制与选举制度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中国的政治体制、选举制度和相应的改革措施等方面探讨中国的体制与选举制度。
一、政治体制中国的政治体制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行使立法和监督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由下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现了逐级代表的选举。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参与政治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些组织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建言、参政、监督的作用,丰富了中国的政治多样性。
二、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级和地方级选举。
国家级选举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主席的选举,地方级选举则包括省、市、县和乡一级的选举。
在国家级选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所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人民代表的选举,通过普选方式实现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
地方级选举中,由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的领导人。
这些领导人负责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法律事务,并代表地方人民的利益。
三、改革措施近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体制与选举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
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1. 推进依法治国。
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完善了法律制度,并提倡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权益。
2. 加强基层选举制度。
中国在地方选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提高了基层选举的公开透明性和公正性。
3. 增强民主参与。
中国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加强了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利,鼓励公众参与政治决策。
4. 强化监察机制。
中国建立了反腐败监察体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维护了选举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所述,中国的体制与选举制度在不断创新与发展中不断完善。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由人民群众直接或者间接行使选举权的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等,都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具备被选举权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备选民资格,无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中,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党的领导体现在建立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普选和不普选相结合。
在一些重要职务的选举中,普选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通过全国公民普遍参与投票的形式,由选民自主选择代表。
而在其他一些层级的选举中,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村委会等,由于职务比较小、选举范围相对较小,便采取了不普选的方式,通过代表团体的选举方式进行。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注重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我国严格规定了选举活动中的诸多纪律和要求,杜绝了买票贿选、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同时,也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在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下,兼顾了民主和稳定的需求。
通过选举制度,不断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有效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
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几点: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2)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3)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特别注意: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选。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注意:县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含义:首先按居住状况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
(注意人民团体只包括工、青、妇,社会团体是没有提名权的。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
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
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
每次选举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 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
概
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 表之间的关系。 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 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 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 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 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 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 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 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 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 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 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 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 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 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均须向所 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 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 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 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首先,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党的领导是最基本的原则。
所有的选举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选举活动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的和全民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政治社会组织各界别、各民主党派、各人士的共同政治家园。
选举是政治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民主党派有参选权,并有合法信任得票的权力,根据获得的选情结果分配席位。
第三,我国选举制度坚持普选和平等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注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实行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选举是由全体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通过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的。
在选举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四,我国选举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我国对选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公民的选举参与度。
选民有权了解候选人和政党的信息,并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举决策。
此外,选民也可以通过参与选举活动,如当选代表、观察选举过程等方式,直接参与选举事务。
第五,我国选举制度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中国选举制度追求选举管理的制度化,并通过立法程序进行规范化。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选举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规定了选举的时机和程序。
同时,选举活动必须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强调普选和平等原则,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这些基本内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特点,也是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
中国选举制度 (2)
中国选举制度1. 引言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中有着独特的选举制度。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证。
中国选举制度旨在促进广泛参与、民主决策和依法治国。
本文将介绍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和实践,以及其在中国政治运作中的重要性。
2. 基本原则中国选举制度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平等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
2.2 无记名投票原则中国选举制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这意味着选民在投票时是匿名的,不会泄露其投票信息。
这一原则保护了选民的自由和隐私权。
2.3 多党合作原则中国选举制度中还包含多党合作原则。
这意味着不同政党可以通过竞选和选举来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
这为多方面的民主参与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2.4 群众路线原则中国选举制度中强调群众路线原则。
这意味着选举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和尊重选民的意见和需求。
通过广泛听取民意,政府可以更好地反映民意,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决策。
3. 选举程序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候选人提名在选举开始前,政党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教育背景等。
提名候选人的组织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3.2 选民登记选民需要进行登记,以便参与选举投票。
选民登记是确保选举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步骤。
选民登记通常由选举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
3.3 宣传活动选举期间,候选人可以进行宣传活动,以争取选民的支持。
宣传活动可以包括公开演讲、广告、传单等。
这些活动可以帮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策和承诺。
3.4 投票和计票在选举日,选民可以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在投票站,选民会被要求在选票上标记自己支持的候选人。
投票结束后,选票将被计算和记录。
计票过程需要透明和公正,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浅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浅论我国的选举制度【论文关键词】国家;选举制度;功能;公民参与;社会影响。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的选举制度与其基本功能,得出选举制度对我国社会的影响。
一、选举制度概念所谓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
[①]选举制度的中心概念是“选举”。
选举一般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一种行为。
但宪法学所讲的选举则是单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本质决定。
有什么样的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选举制度。
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选举制度的本质和作用是不同的。
就是说,选举制度的本质和性质总体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②]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适应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事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
选举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在现代社会里,在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大都通过由公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
选举制度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
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来规范选举活动以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得以依法顺利产生。
选举制度集中表现在宪法和有关选举的法律规范中。
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在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确指某项具体制度。
选举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涉及面广,包含着众多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许多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
人们常常提到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多数选举制、代表选举制等等,都是就选举制度中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甚至某一具体程序而言。
选举制度是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的法律制度。
选举制度作为一国重要的政治制度要正常有序运作必须以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并且不能朝令夕改。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权机构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选举制度下,国家公民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社会活动和确定公共政策的权利。
首先,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参加选举的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大小,不分性别,不分社会地位,都有权参加选举。
他们有权以自己的想法作出选择,选出自己喜欢的选民。
其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原则是公正、公开、真实和安全的原则。
国家法律规定,选举应当是公正的、公开的、真实的和安全的。
参加选举的公民有权知晓和确认选举的进程,并应该被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欺凌和威胁。
第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多元化进程的原则。
多元化进程的原则要求国家的选举进程应当多元化,既要保证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又要考虑到不同公民的不同需求。
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种形式的选举宣传和宣传,提高选民参与度。
最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民主制度的原则。
民主制度要求公民在自己选择的组织或者政府机构中享受平等权利,要求国家通过不断改革实现民主进步,也就是说,人们拥有改变自身处境的权利,有权选择改变自己周围的环境。
讨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抓住其中的核心要素:平等、
公正、公开、真实、安全和多元化、落实民主制度。
这些原则在我们的国家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建立和实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因此,在实施和维护选举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落实这些原则,保证公民参与选举,公平、公正地实现民主政治,实现政权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
中国选举的制度
中国选举的制度中国选举的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领导下,通过普选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和代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程序。
中国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中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选举是基于人民民主原则的选举。
中国选举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
人民是选举的主体,可以通过普选和间接选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中国选举是多层次、多部门、多环节的选举。
中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是层次丰富、程序繁复,从国家一级到地方一级,从国家机关到社会团体,选举的层次和范围广泛。
这种设计有助于确保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选举结果的代表性和适应性。
第三,中国选举注重选拔和选举的结合。
中国选举制度注重选拔优秀人才和领导干部,强调综合素质、政治品行和工作经验的综合考察。
在选举中,会对候选人的政治忠诚、精神风貌、能力水平等进行评估和考察,以确保领导人的质量和能力。
第四,中国选举注重群众性和组织性相结合。
中国选举制度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选举中充分发挥的领导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各级组织的层层选举和评议,保证选举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推动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选举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在选举中可能存在的选举舞弊、腐败现象,会对选举结果和选举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选举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干扰、操纵和利益斗争等问题,可能影响选民的自由选择和选举结果的真实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中国正在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选民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选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意识,培养选民的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
总之,中国选举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四)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四)第五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本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本精神。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劳改、劳教的有选举权;拘役、拘留处罚、劳动教养的可以回原选区投票。
注意:是行政或司法的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注意: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注意: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四年选举制度
四年选举制度
四年选举制度是一种国家或地区进行选举的基本制度,即每四年
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普选。
这种制度主要针对总统或国会议员的选举,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和合法性,从而推动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四年选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完善的选举法规和监督机制,包括选
民资格、选举制度、选举程序、票数计算等方面。
同时,政党、候选
人和选民都要严格遵守选举规则,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选举后,当选人需要履行其职责和承担责任,推进政府治理事业,为人民
谋福利。
四年选举制度的特点是周期短、选民参与积极、选举成本较低,
有利于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和政治文化的发展。
但是,也存在着选举过
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如选民权利的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
法性、政治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等。
在这些问题上,需要政府、政党、
民间组织和公众一起合作,共同维护选举的公平和民主,促进政治制
度的进步和发展。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选举的方式选择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的最直观、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
一、选举的概念选举,就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
宪法学上所讲的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的政治价值和意义在于:它是使权力合法化的必由之路。
二、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之总称。
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确认与保障、选举的组织和程序、选民和代表的关系,以及选举争议、选举诉讼的解决等。
2、选举制度的意义⑴选举制度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民主的最重要形式;⑵选举制度为国家权力提供了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依据;⑶选举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
3、选举法的概念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的选举制度由选举法加以确定。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各种国家的选举活动都必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来组织进行,用法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来证明当选者的民意基础。
选举法是国家宪法性法律中修改、变动最为频繁的法律之一。
我国自1979新选举法颁布实施后,分别于1982年、1983年、1986年、1995年、2000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做出了修订。
现行《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
二、选举的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选举保障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特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
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中国的选举制度与党派政治
中国的选举制度与党派政治知识点: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指中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其他形式的选举中所采取的制度和方法。
中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对候选人投票,选出代表或领导人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选民先选举出代表,再由这些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领导人的选举方式。
2.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最高的当选;等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各政党、团体或人民团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分别选举出代表或领导人的选举方式。
3.不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对候选人投票时,不署自己的姓名,保护选民隐私;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对候选人投票时,需要署上自己的姓名,使选举结果更加公开透明。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民有权利参加选举,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资格被选为人大代表或其他领导职务。
知识点:中国的党派政治中国的党派政治是指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各政党、团体或人民团体通过各种形式的党派组织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现象。
中国的党派政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与其他政党、团体或人民团体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2.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各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是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协调关系、自我教育的作用。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全国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4.党派组织的活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各种形式的组织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七章 选举制度
第七章选举制度本章重点:1、选举制度的含义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3、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一、选举制度的概述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和代表的关系,等等。
选举的范围则包括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议会的议员、国家元首以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最早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法、美等国,是随着资产阶级的代议制一起发展起来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世袭制度的结果。
选举制度的确立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因为选举是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基础上,由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通过定期的、普遍的、自由的、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选出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产生国家权力行使者的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选民监督权利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国家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促进了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内容,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选举法和其他一些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和确认的。
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方法以及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实现宪法所确认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依据。
一般说来,选举制度和选举法通常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广义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法包括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及相关的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狭义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法则仅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而言。
本节叙述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法,主要指后者,因为我国选举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方法等有关问题。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引言选举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保障公民参与政治、实现国家治理民主化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选举制度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的对象、程序、制度保障等方面,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
选举的对象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选举和党组织的选举两个方面。
国家机关选举在我国,国家机关选举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的选举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具有重大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负责管理和决策地方事务。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经历了多个环节,包括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公示、投票等步骤。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也采取类似的程序。
党组织选举党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组织的选举是确保党内民主的重要手段。
党组织选举包括中央委员会、省级党委、市级党委等各级党委领导机构的选举。
党组织的选举程序由党的组织章程和选举条例规定,主要包括提名、酝酿、推荐、选举等环节。
党组织选举的目的是选拔党的领导干部,确保党的决策科学、民主、集中统一。
选举的程序我国选举的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提名阶段在选举的提名阶段,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出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组织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候选人。
预选举阶段预选举阶段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公示和宣传。
候选人的名单将公示给选民,以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和政见。
候选人也可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争取选民支持。
投票阶段投票阶段是选举的核心环节,选民可以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
我国实行的是无记名投票制度,选民可以在投票站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
同时,选民也具有不参与选举或者弃权的自由,以表达自己的态度。
计票和公示在投票结束后,将进行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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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科学地分配与运用权力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我国选举制度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民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而且在政治实践中,虽然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
第一,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第二,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
第三,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到提高的重要手段。
国家的统治、社会的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
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
第四,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则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与指导。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限制选举权的范围极其有限。
根据《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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