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维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健康检查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血液、粪便、尿液等常规检查,胸部X光、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以及皮肤病、性病等相关检查。
3.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三、健康档案管理1.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岗位、健康检查结果等。
2. 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健康档案定期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四、健康状况监督管理1.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2. 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对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个人卫生要求1. 食品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 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4. 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5.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培训和考核1.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2.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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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学校食堂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二章健康体检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健康体检范围: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2. 医疗卫生人员;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5. 其他可能接触消费者健康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健康体检内容:1. 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2.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3. 传染病筛查: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淋病等;4. 其他相关检查:如胸部X光、心电图、B超等。
第三章健康体检时间和要求第六条健康体检时间: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2. 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执行;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5. 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由所在单位规定体检时间。
第七条健康体检要求:1. 体检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2. 体检前三天内,避免剧烈运动,保证充足睡眠;3. 体检当天,空腹进行实验室检查;4. 体检过程中,如实告知医生个人健康状况;5. 体检结束后,及时领取体检报告。
第四章健康体检结果处理第八条体检单位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并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依法暂停其从事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
第五章健康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体检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而制定的制度。
以下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利,关心和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健康权益。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视力、听力等;(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性质和环境,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专项检查,如职业病检查、心理健康测试等;(三)健康评估: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健康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不得泄露从业人员个人健康信息。
第三章健康培训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条健康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职业病防治知识;(二)事故应急预案及急救知识;(三)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四)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健康培训,提高自身健康素养。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检查结果、健康培训情况等。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人员从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检验、管理等岗位。
三、健康管理内容1. 健康体检(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五官科、传染病、胸部X光等。
(2)新入职从业人员应在试用期内完成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进行临时体检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健康状况报告(1)从业人员应如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疾病史、过敏史等。
(2)从业人员发现自身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3. 健康档案管理(1)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包括体检报告、健康状况报告等。
(2)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4. 健康教育与培训(1)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
(2)培训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预防、个人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
四、管理职责1. 单位负责人(1)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负总责。
(2)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健康状况报告、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培训等工作的落实。
2. 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健康状况报告、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
(2)负责健康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对本部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健康体检、健康状况报告、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培训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分类管理,动态监管;(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健康检查与证明第四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包括健康体检证明和预防接种证明。
第五条健康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一般健康状况检查;(二)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三)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辅助检查;(四)针对特定行业和岗位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健康体检费用由从业人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重新进行健康体检。
第八条预防接种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预防接种记录;(二)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预防接种禁忌症。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隔离治疗,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二)对患有慢性病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定期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三)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安排其进行调岗或休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和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提高健康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单位健康管理工作,做到预防、检测、治疗,确保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的健康检查,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要求,确保从业环境卫生良好。
第二章健康管理措施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保持口腔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服装和鞋帽。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查等,确保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营养,合理饮食,避免食用油腻过多、高糖、高脂食物,保持身体健康。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对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停止从业,直至痊愈后经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劳累,保证充足睡眠,避免压力过大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健康管理措施,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责任,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追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宣教,提高健康意识,加强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报告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确保食品安全和职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的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五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如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暂停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和职业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健康检查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第三章健康档案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健康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当保持完整、真实、准确,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健康教育培训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教育培训,应视为正常出勤,计入工作时间和工资。
第五章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嚼食、吸烟、饮酒,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4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特定行业或职业的从业人员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并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入职体检:从业人员在入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2. 健康宣教:向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宣教,包括饮食、运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以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工作环境管理: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和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减少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4. 疾病预防与控制:建立疾病预防和控制的机制,包括定期体检、疫苗接种等,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5. 健康监测和报告: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 职业病防控:建立职业病防控机制,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7. 心理健康支持:为从业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以减轻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
8.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和相关的健康检查记录,方便健康管理和监测。
通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提升从业人员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二)1. 健康检查1.1 对所有新入职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状况、传染性疾病检测等。
1.2 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健康标准。
1.3 如发现有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
2. 预防传染病2.1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2.2 加强员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包括正确的洗手方法、咳嗽礼仪等,以减少传染病的风险。
2.3 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公共区域,如办公室、洗手间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2)是一种企业或组织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明确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的发生,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合同工。
2. 健康检查内容:制定具体的健康检查项目和内容,包括体格检查、生物学指标检查、职业病筛查、心理健康评估等。
3. 健康检查周期:规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周期,根据不同岗位的风险等级和个体健康状况,确定不同人员的健康检查频率,如每年、每两年等。
4. 检查机构和方法:明确健康检查的机构和方法,一般可以由企业委托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也可以由企业自己的医疗部门进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一、引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工作场所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组织新员工入职体检和在职员工定期体检。
2、建立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对患有可能影响工作的疾病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二)各部门负责人1、关注本部门员工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2、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员工体检。
(三)员工个人1、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2、按照规定参加体检。
3、遵守健康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健康检查(一)入职体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肝功能、胸部 X 光、心电图等项目。
体检结果符合岗位要求的,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二)定期体检1、在职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
2、从事特殊岗位(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高空作业等)的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增加体检项目和频率。
(三)离岗体检员工离职前,如有必要,进行离职体检,以明确离职时的健康状况。
五、健康档案管理(一)人力资源部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历次体检报告、疾病诊断和治疗记录等。
(二)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和泄露。
(三)员工有权查阅自己的健康档案,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
六、疾病防控与处理(一)传染病防控1、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对传染病患者工作过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二)职业病防控1、加强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防护措施。
2、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
(三)其他疾病处理1、员工患有一般性疾病,但不影响工作的,应建议其及时治疗,并关注病情变化。
2、员工患有严重疾病,影响工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病假或调整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时间:年月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安全,促进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健康检查要求: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通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病筛查、传染病检测等。
检查频率根据不同职业、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风险程度而定。
2. 健康检查机构:明确指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健康档案应保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保存。
4. 信息共享与管理:建立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健康检查和档案信息的共享与管理。
相关机构和单位应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并依法使用和共享健康档案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流程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流程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普及和职业病发病率的不断上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状态,制定一套健康管理规定流程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流程。
1.制定健康管理规定:企业或单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健康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领导,并公开给全体从业人员。
该规定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体检、健康教育、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2.健康监测: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血压、心率、体重、身高等基本指标的测量,并记录相关数据。
可以使用现代化健康监测设备,如智能手环、智能体脂秤等,方便进行监测和数据分析。
3.健康体检: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重要环节。
体检项目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胸片等常规检查,以及根据从业人员的工种和工作环境添加特殊项目的检查。
体检结果将用于评估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早干预和治疗。
4.健康教育:企业或单位应定期组织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健康教育内容可以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工作环境卫生、健康饮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以及预防常见疾病和事故的方法和技巧。
5.疾病防治: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病或其他疾病,企业或单位应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
并将治疗过程和效果记录,并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方式,以减轻从业人员的病痛和不适。
6.数据分析和改进:将健康监测和体检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以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和风险因素。
在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措施和流程,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定流程。
通过健康管理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
企业或单位应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并加强相关的宣传和培训。
只有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或单位的发展目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产品;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供货票据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严格查验食品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五、严格查验食品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2、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凡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3、用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4、所有上岗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保证个人卫生的整洁,每天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等项必要的准备工作;5、上岗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卫生常识,在岗工作期间要依法做到“三戴”,即戴工作帽、戴口罩、戴手套;不得蓄胡须、指甲等;散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挑选要使用相应的卫生工具;6、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7、食品安全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的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六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8、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经检查并确认能否工作后,再行上岗工作或需治疗;9、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经营操作规程,保证以健康的身心在岗工作;10、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采购时间顺序进行登记或粘贴造册,确保查验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记录登记簿要保存两年以上;2、认真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储存、销售的食品要及时检查和清理,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处理、停止销售,做好退市记录;3、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食品标签的规定,依法规范标注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4、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障卫生环境良好,防止食品污染;5、保证不经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和退货义务;7、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工作;8、对经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要积极召回,主动退市,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9、积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10、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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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
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要求
4.1 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 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 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 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制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标志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收件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察院采用现场观察、简约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事实。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
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3.5帮助受检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首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
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处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提供提出纠正措施,
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
据;
2、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
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