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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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概念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

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

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

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装订第六条会计档案的装订。

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总贝U第I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统一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尽可能保护公司涉及财务方面的商业秘密,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则会计档案的起围第4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消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5条以上所指的会计档案资料包含纸质档案资料和电脑存储的档案资料(元电子版的除外)。

第6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复制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三则会计档案的整理第7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8条对于凭证类的会计档案,各单位需在会计月度结束后15日内将该月的记账凭证打印(手工账的需整理编号且签名或盖章).并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整理后装订成册。

定本的会计凭证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第9条对于账本类的会计档案,各单位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计账簿整理(电脑账的须打印)并装订成纸质账本,在首页签字盖章后作为档案资料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1 会计档案类型2.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1.2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以及其他对外编报的财务报告。

2.1.3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由综合财务部保管的审计报告类。

2.1.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库存票据盘点表、发票领取簿、空白凭证盘点表、银行账户开销户资料、销项发票记账联、进项发票抵扣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2 综合财务部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职责3.1 综合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本岗位工作职责,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纸质会计档案定期整理立卷以及接收、整理装订、查阅、保管和移交纸质会计档案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2 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综合财务部负责对移交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后续管理。

3.3 综合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会计档案,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四条细则4.1 会计档案接收4.1.1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档案应按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封底,会计凭证要用封条包角贴紧,同时加盖装订人私章,凭证封面内容要填写齐全。

4.1.2 综合财务部应于每月 30 日前将上月会计凭证、每年 5月底前将上年报表资料、其他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并分类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方案一: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审查。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会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2.1会计档案的建立2.1.1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该建立会计档案。

2.1.2会计档案的建立包括建立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档案、财务报表档案等。

2.2会计档案的归档2.2.1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归档,每个年度的档案应当进行分文件夹存放。

2.2.2档案归档后,应当制作归档目录,并加盖公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3.1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3.1.1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明确该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1.2保管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2.1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每种档案的保管期限。

3.2.2保管期限届满后,经批准可以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制作销毁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4.1会计档案的查询4.1.1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会计档案。

4.1.2外部机构需要查询会计档案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查询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4.2会计档案的使用4.2.1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

4.2.2使用会计档案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五.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5.1会计档案的安全措施5.1.1会计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

5.1.2会计档案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2会计档案的备份5.2.1会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5.2.2备份数据的恢复应当经过授权,且有责任人负责。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会计档案建立登记表附件2:会计档案归档目录附件3:会计档案查询申请表附件4: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主体资格:指企业依法成立、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财务结果的资格。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为加强对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条财务部对会计档案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从装订立卷、归档、保管、借阅都应有专人负责,并健全各项制度。

第二章资料归档要求第四条归档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报税资料、财务计划、内部文件资料等。

(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以卷为单位,卷脊内容包括:年度、月份、共几册、凭证号自XX号至XX号,摆放时需将写有编号的卷脊朝外,以便查找。

(二)账簿账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计算机打印的总账和明细账。

存档时可将一定分类的账簿合订一本,合订本前必须填设目录,注明起止页数。

(三)报表月、季报表与决算报表要分开装订立卷。

决算报表属永久卷,月、季报表为定期卷,所以应分别编号,分别存档。

(四)税务资料,应按会计主体和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每个会计主体税务资料分三大类按年度装订一一国税资料、地税资料、工商变更资料。

资料内经手人及负责人的签字应清晰明了。

(五)财务计划及其他资料,应分类别保管,以卷为单位,按时间先后顺序存放,可以不装订,但需分类清晰。

第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各种会计资料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共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借阅第六条借阅会计档案,要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条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由申请调阅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凭正式介绍信,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批准。

借阅人需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

第九条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好登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本。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等,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1、月未在未交付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暂由计财科临时保管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附注、文字说明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列明的其他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存。

2、会计档案由计财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非出纳人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保管、存放、借阅会计档案等。

3、月度形成的会计凭证,于次月7日前必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月末以前暂未装订的凭证,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暂由出纳保管,涉及其他经济事项的,暂由成本会计人员保管,月末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装订。

5、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暂由计财科临时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制移交清册根据公司下达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在未移交会计档案的保管、存放、查阅。

会计档案应定置存放,并加锁保管;科内人员查阅,需进行查阅登记,查阅登记需记载查阅时间、内容等。

7、严禁出借和外单位人员私自查阅。

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提供查阅或复制,但必须由计财科内会计人员亲自办理并进行登记。

外单位借阅财务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借阅内容和目的,经计财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8、公司确实需要核实的凭证、帐簿,须经财务主管负责人同意后,由计财科会计人员帮助查阅,严禁其他人员查阅。

9、凡借阅的资料不得带出计财科。

10、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管理相关材料;(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其他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单位档案管理要求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的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利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保管和查阅权限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移交和接收程序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日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设专职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用和销毁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销毁第五条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到会计档案。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票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财务部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移交归档前与移交归档后。

(一)移交归档前工作:会计凭证: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先记账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每月终了,装订成册,记账凭证封面应由经办人和财务主管签章。

会计账簿:应于年度审计结束2个月内,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帐簿,装订成册,同时对应纳印花税的账簿应及时贴花并划销。

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每年终了,分门别类,整理立卷。

(二)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医院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会计档案的保密性及长期性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是指各类会计凭证会话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和分析、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三、财务科负责对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按年整理、定券、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四、财务科应配具档案柜或档案箱,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

五、档案员对保管的档案要作到存放有序、码放整齐、查阅方便,做到防潮、防火、防虫蛀鼠咬、防损、防丢、保证安全。

六、档案管理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登记保管清册,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七、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员配合下直接到档案室查阅所需资料;医院其他部门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会计档案需要复制时,须经财务科负责人及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档案员负责复制。

九、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准在原档案记录上折叠、裁剪、涂改,保证会计档案的清洁完整,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十、会计档案一般只准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可由财会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超过两天。

十一、载有会计记录的磁盘、磁带介质,在未打印成书面文件前,应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存。

十二、正式启用或对外提供的软件文本(包括源程序),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十三、对程序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先将程序存储起来,存储于磁性介质的数据,其销毁期限和对应的会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十四、档案员应作好保密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

十五、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有分管领导监交。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档案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3.公司档案室和各核算单位是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私自转移、毁弃会计档案。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1.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

2.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4.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5.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资料等。

6.归档前,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分类方案和归档范围的要求,负责整理和装订会计档案。

7.归档时,各核算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和卷内目录,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档案室。

三、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存。

2.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放会计档案,并确保档案不受损坏、丢失、涂改、毁损等情况。

3.对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和档案室应当确保其不受损失。

4.对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和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档案室。

5.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和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6.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维护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7.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使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进行严格保密。

9.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和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电子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在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支持单位的决策、审计、监督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信息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档案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章监督与指导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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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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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整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本单位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本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调资定级、财务制度,财务政策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立卷,不纳入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归入全宗卷。

二、会计档案的分类。

会计档案共分为四类,即:
1、会计凭证类;
2、会计账簿类;
3、财务报告类;
4、其他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5——25)两种。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主要有,本单位形成的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年报(决算)、财政总预算。

除上述外,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均属定期保管。

详见《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的,除以打印在纸介质上的账簿、报表为主要会计档案保存外,保存在其它介质上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也应作会计档案。

其保管期限与纸介质的同类档案相同。

对于因升级换版、新购而停止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系统,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凭证按月、按记账分类和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折叠整齐,加具凭证封面,装订成卷(每卷厚度不超过2.5厘米)。

(二)会计账簿整理。

按照账簿种类整理立卷。

具体方法是:
1、订本账在原装订本正面贴上“会计帐簿封面”(购附件2);
2、活页或卡片账页,先去掉空白页,并依次编定页号,再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簿封面”;
3、账页较少,可先将保管期限相同的几种账簿依次排列,并统编页号,再用卷内目录写明每种账的名称、页号,最后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篷封面”。

4、封面项目及填写要求:封面设置单位名称、题名、保管期限、年度、案卷号。

(1)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如:云阳县教委;(2)题名按组卷不
同,分别填写: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总帐、明细帐、日记帐;(3)保管期限填写15年或25年;(4)年度和案卷号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三)财务报告的整理。

对财务报告的整理,应分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立卷。

其步骤为:
1、按文书立卷的方法填写卷内目录,写明每种财务报告的名称、页号,并按要求填写备考表。

2、装订。

装订的顺序为: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备考表。

3、加制财务报告封面(见附件3)。

封面设置单位名称、题名、保管期限、年度、案卷号、件数、页数等项目。

(1)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2)题名填写财务决算或会计月、季报表;(3)保管期限填写永久或10年或5年;(4)年度、案卷号、件数、页数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会计其他类的整理:类似财务报告的整理(略)。

五、会计档案的装盒。

(一)凭证。

用凭证盒装(凭证盒式样见附件5),每盒装一卷。

凭证盒背脊设置有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月份、案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二)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类。

用会计档案盒(见附件6、7)装,每盒装一卷。

档案盒正面第一栏空白处填写单位名称。

正面、背脊均设置全宗号、目录号、类别、年度、案卷号、保管期限。

1、全宗号、目录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类别”栏分别填写“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类”,背脊处的书写位置较窄,可写小点,要与“类别”二字一样横写,不能竖排;
3、年度、案卷号、保管期限与各自封面填写相同。

六、会计档案的排列。

根据立档单位性质和会计档案不同类型,分别按下列方式排列。

1、单一会计类型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的排列方式:永久保管的财务报告,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定期保管的账簿、财务报告按年度顺序一起依次排列,凡没有按此要求办理的,从1999年起,按该办法进行排列,档案一直没有整理的,可从单位成立年度起依该办法排列。

(即将保管期限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进行合并排列。

例如某单位的会计档案排列为:1999年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依次排完后,再排2000年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依次类推。

);定期保管的凭证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

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可不系统排列。

2、有两种以上会计类型或财会部门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的排列方式:对每一会计类型或财会部门的会计档案都各自按照单一会计类型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的排列方式排列。

3、企业会计档案的分类排列办法仍按国家档案局1991年印发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国档发〔1991〕20号)执行。

七、会计档案的编号、编目。

一个单位的会计档案分三个部分排列,编三个通号。

永久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从单位成立起多年编拉通编号。

保管期限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原则上从1999年起合并排列,并从“1”开始多年编通号;档案一直没有整理的,可从单位成立年度起依该办法进行编号。

每一部分编制一本案卷目录,给定一个目录号。

一本目录内的案卷号最多不超过三位数,凡超过三位数,重新从“1”开始编。

对排列就绪的每一部分档案,依次编定案卷号。

永久保管的案卷编制一式三份案卷目录,定期保管的案卷编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

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凭证)
八、会计档案的鉴定。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会部门,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会计档案的实际价值,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重新认定。

鉴定会计档案采取直接鉴定法,即逐卷(册)、逐件、逐页鉴定。

对保管期满应予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进行终审鉴定,提出鉴定销毁意见,双方都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才能作出销毁结论,认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缓销。

对其中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以及对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如工资花名册,干部、职工离(退)休、退职方面的有关凭据,涉及土地征用、房屋维修、固定资产等财产买卖单据,涉外事务和对私改造的凭证,罚没赃款、赃物,产权赔偿和重大经济案的原始凭证,均应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确无继续保存必要时,再予以销毁。

九、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管理。

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终止单位按规范整理后交同级档案馆管理;其他单位,交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无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财产所有者不便代管的,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附件1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附件2(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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