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上)之课件
合集下载
民法学全套精美课件
• 调整对象 • 基本原则 • 具体制度
(二)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 法律主体 • 调整范围 • 适用地域
(三)民商分立
• 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法国
德国
日本
(四)民商合一
• 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瑞士
意大利
荷兰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古罗马法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 19世纪资本主义民法 20世纪社会主义民法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 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 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 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 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四、民法与民法学
内容
民法学
方法
法律科学
民法
法律规范
五、民法与商法 (一)民法和商法的联系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传统民法三原则
什么是民法?
• 现实生活中的民法 • 法律制度中的民法 • 法学理论中的民法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 •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从民法角度看电影《无极》
8岁
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
附条件赠与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岁 18岁
无效婚姻 违约、侵权
怎样学习民法?
• 教材与法条相结合 • 概念与案例相结合 • 理论与现实相结合
二、民事财产关系 (一)财产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二)财产关系
• 以财产为客体 •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 可与特定主体分离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
•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 •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二)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 法律主体 • 调整范围 • 适用地域
(三)民商分立
• 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法国
德国
日本
(四)民商合一
• 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瑞士
意大利
荷兰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古罗马法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 19世纪资本主义民法 20世纪社会主义民法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 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 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 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 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四、民法与民法学
内容
民法学
方法
法律科学
民法
法律规范
五、民法与商法 (一)民法和商法的联系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传统民法三原则
什么是民法?
• 现实生活中的民法 • 法律制度中的民法 • 法学理论中的民法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 •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从民法角度看电影《无极》
8岁
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
附条件赠与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岁 18岁
无效婚姻 违约、侵权
怎样学习民法?
• 教材与法条相结合 • 概念与案例相结合 • 理论与现实相结合
二、民事财产关系 (一)财产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二)财产关系
• 以财产为客体 •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 可与特定主体分离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
•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 •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则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民法学PPT课件
20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9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10
(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13
(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14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5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03
2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民
《法国民法典》
法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9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10
(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13
(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14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5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03
2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民
《法国民法典》
法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学课件(全套)
课程简介
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 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 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中国政法大 学历来极为重视的一门课程。这门学科 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理论魅力和实践价 值也深深地吸引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
课程简介
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由 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排上,目前我 们采取了设置“民法总论”、“物权”、“债与合 同”、“侵权行为”、“亲属与继承”等多门课程 的方式来讲授民法学。在目前改革后的教学课程体 系中,《民法学原理》(一)讲授54课时,主要内 容为“民法总论”,《民法学原理》(二)讲授90 课时,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另外, 还辅之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继 承法”。其中,《民法学原理》为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共144课时。
宣告
4.4 监护
•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 监护制度的性质 • 监护人的设定 •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 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自然人的户籍 • 住所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四章 自然人 • 第五章 法人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 1.1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1.2民法的法源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民法的语源:
民法学(上)电子课件
返回目录
3 、主体地位平等 (1)人格独立 (2)意志自由
返回目录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返回目录
三、民法的构造
财产法 人身法 所有权 物权法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纯获益的行为 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4、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返回目录
六、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 1、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 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证明、鉴 定;也可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 态认定 (二)宣告的撤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 人申请
返回目录
(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权利 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财产权利
返回目录
(三)内容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中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民事权利:可能性 民事义务:必然性
返回目录
五、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之前应有善意的 心理状况,并以此为出发点 2、民事活动不为欺诈行为,不规避法律, 不曲解合同条款 3、民事活动之后,尊重交易习惯,履行 附随义务 4、民事主体弄虚作假,承担民事责任
返回目录
六、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公 允调整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3 、主体地位平等 (1)人格独立 (2)意志自由
返回目录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返回目录
三、民法的构造
财产法 人身法 所有权 物权法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纯获益的行为 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4、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返回目录
六、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 1、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 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证明、鉴 定;也可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 态认定 (二)宣告的撤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 人申请
返回目录
(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权利 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财产权利
返回目录
(三)内容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中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民事权利:可能性 民事义务:必然性
返回目录
五、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之前应有善意的 心理状况,并以此为出发点 2、民事活动不为欺诈行为,不规避法律, 不曲解合同条款 3、民事活动之后,尊重交易习惯,履行 附随义务 4、民事主体弄虚作假,承担民事责任
返回目录
六、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公 允调整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民
事
责
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特点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责任承担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 事责任时,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 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无须 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时,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学》
方式 但不能在此之外来选择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以下为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第六章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
民法学PPT课件
2024/1/28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31
遗嘱继承制度
24
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25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26
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31
遗嘱继承制度
24
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25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26
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学教学PPT课件
17
四、民法的理念
• 权利本位 • 私法自治
18
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 正
•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
了个人本位?
19
五、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二)民法与商法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关系。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13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
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 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 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 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 十多个战役,滑铁卢摧毁那 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 是我的民法典。
5
•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
•
基本法
• 三、民法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6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目的要求: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
11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3、几点例外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四、民法的理念
• 权利本位 • 私法自治
18
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 正
•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
了个人本位?
19
五、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二)民法与商法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关系。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13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
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 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 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 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 十多个战役,滑铁卢摧毁那 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 是我的民法典。
5
•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
•
基本法
• 三、民法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6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目的要求: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
11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3、几点例外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4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民法学课件1
一、民法的概念 形式上的民法 民法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 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 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 民法 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它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 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学: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网络资源: 马鞍山电大教学平台() 安徽电大民法学课程网页() 3、答疑 教学平台答疑栏目 电子信箱:yqz@ 电话:2321749或2321732转8005
三、课程体系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 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包括两大类,即财产所有关 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 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着人们精 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 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