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上)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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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5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编 第五章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541条
因此,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编 第五章
(一)客观要件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价值
第三编 第五章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债务人全面、适当履行债务为条件,而债务人能否全面、 适当履行债务取决于债务人拥有的责任财产是否充足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充足,而其又作出使自己责任财产减少的不当行为的,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风险将增加
为此,法律特别允许债权人通过合同的保全措施对债务人处分自身财产行为进行 干涉,以促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或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增加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编 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三编 第五章
来自百度文库
《民法学》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一、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交 付 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第二编 第二章
当事人要完成物权变动,必须依法履行交付的义务, 否则,即使合同有效,动产物权也不能设立或发生变动。 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 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
(二)异议登记
异 议 登 记 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提出异 议而进行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功能
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功能
警示功能
异议登记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存在错误
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
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即使登记申请 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 应当为其办理异议登记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章 物权变动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五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编 第二章
《民法学》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课件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一词的来源
•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 • 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 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 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 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 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 国人相互之间关系。
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
• 1922年制订,1923年1月1日实施。共436条, 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第 一部社会主义民法。 • 《苏俄民法典》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公 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并且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 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出 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从而突破了传统民 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 体系和内容。
• 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 律保护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 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 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内容、变更或终 止,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 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Leabharlann Baidu性规范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编 第一章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民法典》第114条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物权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本质上,物权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第一章
(二) 民法的失效时间 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 些法律失效。
第一章
(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 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 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 适用合同法。”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 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 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 须的一般秩序。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一章
(一) 民法的生效时间 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 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
(二) 民法的失效时间 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 些法律失效。
第一章
(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 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 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 适用合同法。”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 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 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 须的一般秩序。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一章
(一) 民法的生效时间 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 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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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 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 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 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
24பைடு நூலகம்
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责令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排除妨碍
责令行为人排除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妨碍。
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阐述继承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
分析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等要素。
继承的种类
介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不同类型的继承方式。
36
法定继承制度
2024/3/28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详细讲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亲 属的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的规定。
02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22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024/3/28
23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01
02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 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 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 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
24பைடு நூலகம்
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责令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排除妨碍
责令行为人排除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妨碍。
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阐述继承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
分析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等要素。
继承的种类
介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不同类型的继承方式。
36
法定继承制度
2024/3/28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详细讲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亲 属的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的规定。
02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22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024/3/28
23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01
02
03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目 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制度 • 法人制度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目 录
• 物权法律制度 • 债权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01
民法概述
民法定义与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和。
自然人住所与监护制度
自然人住所
指自然人的生活中心和活动中心所在地 ,与户籍所在地不同。自然人的住所对 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如 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等。
VS
监护制度
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 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意思表示瑕疵处理规则
根据瑕疵类型不同,可能导致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法 律后果。
目 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制度 • 法人制度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目 录
• 物权法律制度 • 债权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01
民法概述
民法定义与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和。
自然人住所与监护制度
自然人住所
指自然人的生活中心和活动中心所在地 ,与户籍所在地不同。自然人的住所对 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如 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等。
VS
监护制度
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 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意思表示瑕疵处理规则
根据瑕疵类型不同,可能导致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法 律后果。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协议监护
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的条件下,以协议方式设定的监护。
协议监护可以不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适用协议监护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指定监护
指在有监护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组织或者国家机关 指定监护人而设定的监护
四、监护
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 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 人。设立监护制度,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时终止。
第一编 第二章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 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意定监护
区别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协议监护
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的条件下,以协议方式设定的监护。
协议监护可以不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适用协议监护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指定监护
指在有监护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组织或者国家机关 指定监护人而设定的监护
四、监护
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 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 人。设立监护制度,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时终止。
第一编 第二章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 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意定监护
区别
《民法学课件》PPT课件
❖ ②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 法的。
❖ 如甲拾得乙一条金项链后据为已有,此 为恶意占有;如甲误把乙之牛当成自己 的牛来饲养,此为善意占有。
整理ppt
19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 ①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 时主观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 占有人便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 有人则不能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整理ppt
7
(2)优先效力的分析 ❖甲
合伙买有一套住房 租给 丙 ❖乙 ❖ 《合同法》规定,丙作为租赁人享有对出租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规定在其他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假如甲要卖出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是 丙还是乙更享有优先权购否买甲之份额? 物权优先于债权。乙购买。
许
整理ppt
16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 1、占有权 ❖ (1)概念:占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实际
控制的权利。分为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 ❖ (2)占有权的三个要件: ❖ ①占有行为是公开的;
❖ ②占有行为是持续性的; ❖ ③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是法律承认的和一
般社会观念所能接受的。
整理ppt
17
(3)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民法学课件
关一谱
2006.9
整理ppt
❖ 如甲拾得乙一条金项链后据为已有,此 为恶意占有;如甲误把乙之牛当成自己 的牛来饲养,此为善意占有。
整理ppt
19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 ①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 时主观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 占有人便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 有人则不能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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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优先效力的分析 ❖甲
合伙买有一套住房 租给 丙 ❖乙 ❖ 《合同法》规定,丙作为租赁人享有对出租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规定在其他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假如甲要卖出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是 丙还是乙更享有优先权购否买甲之份额? 物权优先于债权。乙购买。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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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 1、占有权 ❖ (1)概念:占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实际
控制的权利。分为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 ❖ (2)占有权的三个要件: ❖ ①占有行为是公开的;
❖ ②占有行为是持续性的; ❖ ③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是法律承认的和一
般社会观念所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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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民法学课件
关一谱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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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7
(二)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编 第七章
尽管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一方因对原合同的违反而给另一 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567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单方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人无须合同另一方同意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三编 第七章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
该条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
第三编 第七章
尽管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一方因对原合同的违反而给另一 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567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单方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人无须合同另一方同意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三编 第七章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
该条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11
第二编 第十一章
双方有约定的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应当根据约定来确定这些设施设备的归属。
对于没有形成添附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 人有权要求居住权人拆除这些设施设备、恢复 住宅的原状;如果已经形成了添附,则按照充 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确定其归属,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 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偿或者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居住权的效力
第三节 居住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十一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居住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十一章
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住宅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之后,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就形成 居住权的法律关系,这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学》
第三节 居住权的效力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第二编 第十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
二、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 居住权是为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甚至终身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
《民法学》
第二编 第十一章
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
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
第二编 第十一章
《民法学》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指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
(二)具体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惩罚性赔偿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各种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只有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果受害人提出了多种请求,法官可以在其中选择或采用多种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 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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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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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PPT课件
民法学PPT课件
2024/1/28
1
contents
目录
2024/1/28
• 民法学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继承法律制度
2
01 民法学概述
2024/1/28
3
民法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
2024/1/28
民法学的定义
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规律的法 学学科。
介绍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忠实义务 、扶养义务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 系等。
父母子女关系
阐述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包括 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等。
2024/1/28
27
离婚制度
2024/1/28
离婚条件
讲解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等。
离婚程序
介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程序及要求。
2024/1/28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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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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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2024/1/28
• 民法学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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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法学概述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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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
2024/1/28
民法学的定义
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规律的法 学学科。
介绍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忠实义务 、扶养义务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 系等。
父母子女关系
阐述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包括 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等。
2024/1/28
27
离婚制度
2024/1/28
离婚条件
讲解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等。
离婚程序
介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程序及要求。
2024/1/28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马工程ppt学习教案-2024鲜版
马工程ppt的优势
马工程ppt作为一种教学资源,具有内 容丰富、形式灵活、易于传播等优点, 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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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与要求
知识目标
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等基础知识。
能力目标
能够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 法律实践能力。
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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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与方法
2024/3/28
教学内容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 权责任法等方面的内容。
教学方法
采用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 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 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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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法总论
2024/3/28
7
民法概述
2024/3/28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0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05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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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继承法律制度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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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概述
2024/3/28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无偿 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具有法定性、无偿性、 身份性和财产性四个特征。
继承的种类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
马工程民法学ppt课件
物权概述
物权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 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支配性 、法定性和公示性。
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 从物权、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
占有
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依法享有 的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进行优先受 偿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
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是一种事实状 态,而非权利。
物权的变动和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统称为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 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 ,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Fra Baidu bibliotek 相邻关系的种类
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第二编 第五章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3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违反国
通行困难
此种情况被称为“准袋地”。此种情况下,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如果不经另 一方的土地通行,非常不便利,并且会发生较高的费用。尽管《民法典》第291条规定的 是土地上的通行问题,但也包括利用他人建筑物内的空间通行的问题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其他通行问题
第二编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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