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xxx-xxxx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2019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xx-2019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 parts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19-##-##发布2019-##-##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工序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DB35_ 1783-2018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相关装置的制造以及船舶改装、船舶拆除。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1783—2018
3.13 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 other industry surface coating 除汽车整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外涉涂装工序的工业企业。
3.21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3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1
DB35/ 1783—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装 coating 通过一次或多次施涂将涂料涂覆到底材上形成涂料层的施工过程。 3.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他特殊功 能的涂层。 3.4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8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总称,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和 邻-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2,3-三甲苯)。 3.9 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 ethyl acetate and butyl acetate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0 汽车整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总称。
工业涂装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废气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涂装过程所产生的废气进行控制和限制的标准。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业涂装废气排放标准:
1. VOCs排放标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工业涂装
废气排放的主要成分。
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对VOCs的排放限制也不同。
一般都会规定在涂装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和清洗剂中的VOCs含量不得超过一定限值。
2. 颗粒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过程中会产生固体颗粒物,对其排放也会有一定限制。
限制通常根据颗粒物的粒径大小来划分不同的标准。
3.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NOx)是工业涂装过程中产生的另一个主要排放物。
限制通常根据氮氧化物的化学组分和浓度来划定。
4. 含铅排放标准: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含铅涂料的使用做出了限制,要求替代含铅涂料,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了工业涂装过程中应采取的排气控制设备、排放监测要求和报告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工业涂装废气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调整而变化。
因此,在进行工业涂装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废气排放标准。
福建发布涂料、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

福建发布涂料、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㊀㊀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㊁‘涂料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㊂为做好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等相关地方标准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关于制药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 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㊁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㊁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 C276类行业,其 化学反应㊁生物发酵㊁分离精制㊁溶剂回收㊁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 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㊁甲醛,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的非甲烷总烃,以及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的非甲烷总烃㊁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㊁表2㊁表3的有关规定㊂二㊁关于涂料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1.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41㊁C2642的行业及胶粘剂工业,新建企业㊁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㊁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涂料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但对于其排气筒VOCS排放控制, 苯 和 NMHC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DB35/1782-2018有关规定,并增设甲苯㊁二甲苯两项指标,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的有关规定;同时,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的非甲烷总烃,以及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的非甲烷总烃㊁苯㊁甲苯㊁二甲苯㊁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继续按照DB35/1782-2018中表2㊁表3的有关规定执行㊂2.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43 C2646的行业,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增设 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 ,新建企业㊁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㊁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㊂三㊁关于工业涂装工序㊁印刷行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㊁印刷行业分别继续执行DB35/1783-2018㊁DB35/1784-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均增加 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 的控制要求,新建企业㊁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㊁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㊂2019年第4期│㊀ ㊀四、关于其他工业企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原适用于DB35/1782-2018中的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㊁木材加工㊁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㊁农药制造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㊁光学玻璃制造),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均应增加 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 的控制要求,新建企业㊁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㊁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㊂(来源:环球聚氨酯网)全球首部叠片工艺白皮书在保定发布刷新车规级动力电池标准㊀㊀7月10日,主题为 突破㊃变革电动汽车发展安全之道 的 首届中国国际电动汽车安全技术创新大会 在河北保定召开㊂会上,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彦龙㊁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于清教㊁真锂研究创始人墨柯㊁长城汽车副总裁兼蜂巢集团董事长唐海锋㊁蜂巢能源总经理杨红新㊁副总经理饶忠儒等共同发布了‘中国车规级动力高速叠片电池发展白皮书“㊂这是全球首部叠片电池应用白皮书,全面梳理了动力电池的发展历程和技术特征,为车规级动力电池指明了未来发展的安全之道,有助于推动新一轮动力电池工艺技术革新㊂据悉,本届大会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㊁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INTER⁃NATIONAL)主办,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办㊂来自中科院㊁中国工程院㊁美国国家实验室㊁清华大学㊁韩国成均馆大学以及近百家国际/国内知名主机厂㊁零部件供应商㊁电池及系统知名企业的行业专家以及新华社㊁中新社㊁网易㊁搜狐等媒体共计400余人,共同见证这一历史性的里程碑时刻㊂全球第一部叠片电池应用白皮书诞生我国动力锂电池的发展,起步于21世纪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50辆锂离子电池大巴,开锂离子电池产业化的先河㊂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动力锂电池走到了十字路口㊂一方面,新能源汽车对动力锂电池的需求相当巨大;另一方面,动力锂电池面临着补贴退坡㊁ 白名单 取消㊁安全事故频发等一系列挑战,动力电池产业链急需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锂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动力电池行业产学研相关机构共同推出全球首部叠片电池应用白皮书 ‘中国车规级动力高速叠片电池发展白皮书“㊂该白皮书全面梳理了全球锂电池的生产工艺发展现状,从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发展㊁卷绕与叠片的工艺差异及品质控制㊁叠时代工艺及设备的发展路径㊁叠时代电池的性能优势及安全性提升等几个部分介绍了高速叠片工艺的最新进展和未来趋势㊂在当前的产业背景下,这部白皮书的发布,一方面通过纵向回顾锂电池技术的演进,向行业指明叠时代是动力电池工艺革新的必由之路;另一㊀ │2019年第4期。
DB35_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0。
3.6 医药制造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指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3 中药饮片加工、C274 中成药生产、
C275 兽用药品制造、C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7。
1
DB35/ 1782—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4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 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 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 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O一八年八月目录1工作简介 (5)1.1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5)1.2主要工作过程 (5)2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6)2.1基本原则 (6)2.2总体思路 (7)2.3技术路线 (7)3工业涂装工艺技术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 (8)3.1涂装定义 (8)3.2涂装应用领域 (8)3.3工业涂装所用涂料 (8)3.4工业涂装基本工艺过程 (10)3.5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 (11)3.5.1工业涂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 (11)3.5.2工业涂装排放的主要VOCs类别和组分 (12)3.5.3工业涂装排放的VOCs对人体和环境的毒害性 (14)4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 (16)4.1基体表面预处理产生粉尘的治理 (16)4.2“过喷漆雾”的治理 (16)4.2.1湿式漆雾净化法 (16)4.2.2干式漆雾净化法 (19)4.2.3半干式漆雾净化法 (20)4.3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 (21)4.3.1含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况 (21)4.3.2使用无VOCs涂料——静电粉末喷涂技术 (22)4.3.3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 (23)4.3.4采用空气喷涂之外其他施涂工艺 (25)4.3.5直接燃烧 (25)4.3.6热力燃烧(TO) (25)4.3.7催化燃烧(CO) (26)4.3.8活性炭吸附 (26)4.3.9沸石转轮吸附 (27)4.3.10几种VOCs治理技术比较 (28)5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9)5.1美国 (29)5.1.1法规和标准体系 (29)5.1.2对工业涂装的要求 (29)5.2欧盟 (30)5.2.1法规和标准体系 (30)5.2.2对工业涂装的要求 (32)5.3日本 (36)6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 (36)6.2特别地区 (37)6.2.1香港 (37)6.2.2台湾 (37)6.3各地对工业涂装的综合性排放要求 (38)6.4各地对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的排放要求 (41)6.5各地对家具涂装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45)6.6广东省关于集装箱制造涂装工序排放量标准 (48)6.7国家和上海关于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8)6.8关于汽车维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0)6.8.1北京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0)6.8.2重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 (51)6.9摩托车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7我省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调研和监测数据分析 (52)7.1与工业涂装有关的产业概况 (52)7.2实地调研相关行业企业的排放情况 (53)7.2.1调研的相关行业典型企业 (53)7.2.2典型排放监测数据 (55)8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 (65)8.1标准的特性和结构 (65)8.2标准的范围 (65)8.3术语和定义 (66)8.4时段划分 (67)8.5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浓度限值的确定 (67)8.5.1行业区分 (67)8.5.2污染物种类及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 (68)8.5.3VOCs的种类及浓度限值的确定 (69)8.5.4颗粒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73)8.5.5恶臭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74)8.6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75)8.7污染源排气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 (79)8.8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80)8.9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81)8.10监测要求 (83)8.10.1两部分要求划分 (83)8.10.2VOCs排放浓度的检测 (83)8.10.3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83)8.11实施与监督 (84)9技术可行性、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84)9.1技术可行性分析 (84)9.2环境效益 (87)9.3经济效益 (88)10意见分歧处理依据及结果 (88)11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88)11.2现实需要 (89)11.2.1改善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 (89)11.2.2现行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监管需要 (90)11.2.3工业涂装领域健康发展的需要 (90)12对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90)1 工作简介1.1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此类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涂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业中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1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DB 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DB 35/ XXX—XXXX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征求意见稿)20xx - xx - xx发布20xx - xx - xx实施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排放控制要求 (4)5 监测要求 (7)6实施与监督 (8)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9)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0)附录C(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11)附录D(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12)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含工业涂装工序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涂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DBxx/ 20xx—xxxx3.1涂料 coating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 painting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汽车整车制造业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生产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的企业。
3.5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指家具、木门、橱柜、金属门窗、人造板等产品的生产企业集合,包括GB/T 4754中的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和除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以外的木制品制造。
3.6船舶制造业ship building industry指建造钢质结构船舶和/或建造海洋平台及装备制造等海洋工程装备的企业。
3.7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在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8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2DBxx/ 20xx—xxxx 3.9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等浓度的算术之和。
3.10乙酸酯类 acetates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1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手续建成投产或未建成投产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6排气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7最低去除率 minimum removal efficiency3DBxx/ 20xx—xxxx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18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3.19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g/m2。
3.20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通过排气筒,或者排气筒低于15m的无规则排放。
3.21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2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of enterprise boundary monitoring 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4 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排气筒排放控制要求4.1.1.1 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DBxx/ 20xx—xxxx4.1.2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4.1.2.1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15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限值严格50%执行。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见附录A。
4.1.2.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4.1.3 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去除率限值当企业涂装工序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去除率需执行表2规定的最低要求,同时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1.3.1。
表2非甲烷总烃最低处理效率要求5DBxx/ 20xx —xxxx64.1.3.1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 具体见(1)。
%100Q Q C -Q ⨯⨯∑⨯∑⨯∑=前前后后前前C C η (1)式中:η--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 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3;Q 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 3/h;C 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3;Q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 3/h 。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方法采用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VOCs 废气的,应监测并记录装置进口废气和出口烟气的氧含量,当装置出口烟气氧含量低于装置进口废气氧含量时,以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当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时,须按公式(2)折算成折算排放浓度后,并与排放 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