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考版解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4
标题:深度解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司法医学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项严谨的科学,在法律诉讼和司法判决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其内涵和应用。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特定的方法和标准来判定个体身体损伤的轻重程度、残疾程度和伤残程度的一套科学标准。
它主要包括了一系列客观的评判指标,如身体损伤的范围、程度、影响和影响程度等。
1. 损伤的范围损伤的范围包括了损伤的具体部位、范围和面积。
在评定损伤程度时,需要准确地描述损伤的部位和范围,以便对其影响和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
2. 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是指损伤的轻重和严重程度。
通过对损伤的病历和影像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损伤的具体程度,从而为鉴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 损伤的影响损伤的影响主要指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
这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因素,对损伤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估。
4. 损伤的影响程度损伤的影响程度包括了对个体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通过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的调查和了解,可以更准确地评定损伤的影响程度。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广泛应用于司法医学和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对损伤的认知和评价,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工伤鉴定在工伤事故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评估工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工伤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3. 民事诉讼鉴定在民事诉讼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法院评定案件中个体损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四、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司法医学工作者,我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我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科学工作,它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评定个体的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司法和医学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皮肤擦伤、挫伤、磨伤、小面积擦伤、挫伤;
(2)扭伤、拉伤、肌肉拉伤、轻微肌肉劳损、韧带劳损;
(3)轻微脑震荡、耳嗓子喉部轻微疼痛、轻微头痛、吐泻、恶心等;
(4)其他轻微伤害。
2.轻伤加重伤害:
轻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端方向碰撞、扑面碰撞、高估速非端碰撞等情况。
3.轻微伤加重伤害:
轻微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颜面部伤损、骨折、断裂、腰部扭伤等情况。
4.中等伤害:
(1)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脊椎骨折、骨质移位;
(2)中度脑震荡、中度内伤出血;
(3)面容严重畸形、眼球失明、听力中度丧失等。
5.重伤害:
(1)三处或以上骨折、肋骨骨折、脊椎骨折、椎体压缩骨折等;
(2)颜面部瘫痪、失明、听力严重丧失、牙齿严重受损、鼻骨折、喉部严重损伤及骨折;
(3)全身严重撞击、深度烫伤、化学灼伤等。
2023修正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种用于评估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指导性规范。
它是根据医学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总结的,旨在为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其应用。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意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定赔偿金额、判断犯罪情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识别和评估各种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如头部损伤、四肢骨折、内脏伤害等,从而为相关司法活动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 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1 Abbreviated Injury Scale(S)Abbreviated Injury Scale(S)是一种国际通用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它通过对损伤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分,以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
S将人体损伤分为6个等级,分别是:- 1级:轻度损伤,通常不会危及生命;- 2级:中度损伤,可能对生命造成一定风险;- 3级:严重损伤,对生命有明显威胁;- 4级:重度损伤,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 5级:危重损伤,生命威胁极大;- 6级:致命损伤,不可逆转且不治之症。
2.2 Injury Severity Score(ISS)Injury Severity Score(ISS)是一种常用于评估多个损伤部位的综合严重程度的指标。
它通过对多个损伤进行评分,并进行加权计算得出一个总分。
ISS的评分从1到75不等,分数越高表示损伤越严重。
2.3 Trauma and Injury Severity Score(TRISS)Trauma and Injury Severity Score(TRISS)是一种用于评估创伤患者预后的综合指标。
它综合考虑了生理指标、损伤部位和患者情况等因素,并通过计算得出一个分数。
TRISS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低、中、高和极高风险。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下面将从轻微伤、轻伤、重伤和特别重大伤害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轻微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皮肤挫伤、轻微烧伤等,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长期影响。
在鉴定轻微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轻微程度、愈合时间和治疗过程等因素,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
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但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通常表现为骨折、轻度烧伤、轻度中毒等。
在鉴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具体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重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中毒等。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特别重大伤害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永久性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大器官损伤、严重烧伤、严重中毒等。
在鉴定特别重大伤害时,需要考虑伤情的极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尽量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医学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个人情况,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前言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是根据现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制订的,旨在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提供相关参考标准。
本标准的实行,将有利于正确判定人体损伤程度,维护社会公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人体损伤程度分级1.1 总体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轻伤、轻伤后遗症、重伤、重伤后遗症、特别重伤。
分级依据为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受损程度、损伤后的生理功能异常程度等因素。
具体分级如下:1.2 分级依据本标准的伤情判断,应该以受伤时的对象体质为基准,考虑如下因素:1.2.1 损伤部位:同等条件下,伤及特定器官或人体部位时应该较其他部位更高一级;1.2.2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的面积和深度等因素;1.2.3 年龄、性别、体重等因素。
二、鉴定标准2.1 鉴定程序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需要通过以下程序:2.1.1 现场鉴定:现场可以由就诊医生现场鉴定,或者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1.2 报告提交:将现场鉴定报告提交至相关调查或保险部门,如需要进行评估,需要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2.1.3 终审:由主管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核,评估结果对争议解决和诉讼有一定作用,需要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合法。
2.2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以现场鉴定报告为依据,结合受伤人的医疗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评估。
具体标准如下:2.2.1 轻伤: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2 轻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部位有轻微持续异常,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3 重伤:受损组织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停止一段时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4 重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造成的异常较重,持续一段时间反复发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5 特别重伤:受损组织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短期内危及生命或者造成血管、神经等持久性损伤,如挫伤致颈椎骨折、造成高度色素沉着等。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是对于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个体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以及工伤事故等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过程。
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人身损害被分为1—10级。
以下是对于各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级人身损害:轻微伤。
包括轻微的皮肤擦伤、皮外负荷性损伤等,通常不造成功能损害和永久性伤害。
2级人身损害:轻伤。
损害程度较1级较重,但还不够严重以致造成残疾、功能损害或终身残疾。
例如,一般的骨折、扭伤、挫伤等。
3级人身损害:自愈性重伤。
损害程度较2级更重,可能引起一段时间的功能障碍但有望自愈。
例如,较严重的骨折、损伤内脏、功能障碍等。
4级人身损害:重伤。
损害程度较3级更为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并可能导致终身功能损害、残疾或病情加重。
例如,严重的骨折骨折、游离的断肢等。
5级人身损害:严重伤。
损害程度较4级更为严重,可能导致重大功能障碍、终身残疾或人身伤残。
例如,严重的脑损伤、重度烧伤、器官移植等。
6级人身损害:极重伤。
损害程度较5级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器官受损、终身残疾或死亡。
例如,严重的颅脑损伤、严重烧伤、脊髓损伤等。
7级人身损害:丧失生育能力。
由于损伤导致无法生育或严重影响生育的情况,例如严重的生殖器损伤、不可恢复的生殖功能障碍等。
8级人身损害:会看食欲。
损伤导致丧失食欲、无法正常摄入食物的情况,例如严重的喉咙、食道或胃肠道损伤等。
9级人身损害:丢失一头头发。
指损害导致永久性丧失一头头发,例如因疾病或事故导致永久性脱发等情况。
10级人身损害:其他损失。
指损伤导致的其他严重损失,不属于以上9级的情况。
例如,极度精神创伤、超过一定比例的身体残疾、双目失明等。
上述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实际人身损害鉴定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治疗过程、康复情况、家庭环境等,以确定准确的人身损害等级。
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关鉴定和评估。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范围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标准》的总则及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也就是重伤两个等级,轻伤两个等级,再加上轻微伤,这五种划分法主要是依据刑法第95条及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原则进行的具体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意思是,第1款规定的是轻伤的量刑标准,第2款是对重伤的量刑标准。
所以在司法鉴定中凡是鉴定为轻伤程度的,就适用刑法第1款的规定范围;凡是鉴定为重伤程度的就适用刑法第2款的规定范围。
因此,《标准》的制定并不只是对刑法第95条的具体细化,也是对刑法第234条的具体细化。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损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具体细化,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损伤,是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但是已经达到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轻微伤,是指达不到轻伤二级的标准的损伤,虽然比较轻微,但是也造成器官结构的轻微破坏,也出现轻微的功能障碍,但是这种轻微伤不会留下后遗症。
轻微伤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制定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重伤范围分为二个等级,这种分类法已经有多个省市在十几年前就以地方规定的形式发布并使用了,也有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在司法鉴定中也已经使用,就是在鉴定意见中使用重伤偏轻或重伤偏重,轻伤偏重或者轻伤偏轻这四种分类法。
重伤偏重就属于重伤一级,重伤偏轻就属于重伤二级,轻伤偏重就是属于轻伤一级,轻伤偏轻就属于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一、损伤分类与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轻微损伤:如擦伤、挫伤等,对人体的伤害较小,无需特殊处理。
2.轻伤:如刀割伤、骨折等,需要医学治疗和康复,但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3.重伤:如脑损伤、多脏器损伤等,需要紧急医学治疗,且可能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二、伤口类型与程度伤口是指人体皮肤或黏膜的破损,根据伤口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割伤:由锐器或刀具划破皮肤或黏膜所致。
2.挫伤:由钝器撞击或挤压皮肤所致。
3.咬伤:由动物或人的牙齿咬破皮肤或黏膜所致。
4.烧伤:由高温、化学物质或电击所致。
根据伤口的大小、深度、部位以及是否引发感染等因素,伤口的程度可以从轻微到严重不等。
三、骨折类型与程度骨折是指骨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受到破坏,根据骨折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闭合性骨折:骨折处的皮肤和黏膜保持完整,骨折端未外露。
2.开放性骨折:骨折处的皮肤和黏膜破裂,骨折端外露。
3.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有多个碎片。
4.压缩性骨折:骨骼受到压缩,使其中一部分骨骼变形。
5.螺旋形骨折:骨折端呈螺旋形。
6.错位性骨折:骨折端移位。
7.撕脱性骨折:小块骨骼从大块骨骼上脱落。
8.骨裂:骨骼上出现裂纹,但未完全断裂。
9.骨挫伤:骨骼表面受到损伤,但未完全断裂。
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和部位,骨折的程度可以从轻微到严重不等。
四、器官损伤类型与程度器官损伤是指人体内部器官的损伤,根据器官的类型和损伤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心脏损伤:如心脏破裂、心肌梗死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级。
全文如下:
一、轻微损伤
(一)医疗观察期间的外伤,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二)轻微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三)创伤后发送头痛、头昏、呕吐、眼花、恶心等,但经检查后无脑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治疗后症状可以控制及恢复较快。
(四)暂时性受损伤,例如局部皮肤瘙痒、肿胀、擦伤、淤血等。
二、重度损伤
(一)身体某部位撞击或穿刺,造成断裂、骨折、脱臼或软组织损伤,需要手术干预,需住院治疗。
(二)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较大面积或深度损伤,需住院治疗。
(三)创伤后发生一侧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难以行走、呼吸暂停、晕厥、重度头痛等,需要住院治疗。
(四)轻微损伤治疗后症状未消失或增加,需住院治疗。
三、特重损伤
(一)致命伤,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昏迷、外伤窒息等。
(二)重度多发性创伤、开放性大面积创伤、多处骨折或脱臼伴有内脏损伤等需应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的伤。
(三)化学、物理或电离辐射等特殊环境所致的生命危险伤,例如中毒、放射性烧伤等需要特殊治疗的伤。
(四)身体长时间遭受痛苦,例如长时间囚禁、性虐待或非人道虐待等。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
人体损伤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评定标准
2014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其划分原则如下: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
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医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往往关乎案件的结果和司法公正。
因此,准确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轻微损伤。
轻微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轻微伤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擦伤、轻微挫伤等,损伤程度较轻,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明显影响。
在鉴定轻微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面积、损伤深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一般损伤。
一般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一般伤害,通常表现为皮肤裂伤、淤血、骨折等,损伤程度适中,可能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在鉴定一般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三、严重损伤。
严重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严重伤害,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内脏破裂、大面积烧伤等,损伤程度严重,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在鉴定严重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特别严重损伤。
特别严重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特别严重伤害,通常表现为重度烧伤、重度创伤、重度中毒等,损伤程度极其严重,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危及生命。
在鉴定特别严重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五、总结。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依据损伤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鉴定人员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程度的损伤,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疗和救助措施,以尽快恢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深入研究和理论探讨,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保障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号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
第九条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
第十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损伤1. 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2. 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须手术治疗;外伤后脑干的损伤,影响呼吸、循环和意识功能;外伤性垂体缺血性坏死,并导致内分泌功能严重障碍;外伤性颈髓损伤,出现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外伤性低血糖伴昏迷。
3.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外伤性脑出血除外);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4.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每条长10cm以上),切伴有明显的色素沉着或者色素脱失深及皮下组织或者深达肌肉层;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cm以上),单块面积4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30.0cm2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一侧鼻泪管和一侧泪器完全性堵塞功能受损;耳廓缺损致耳廓畸形(重度);一侧鼓膜穿孔直径超过3.0mm;一侧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障碍56dB以上,另一耳听力障碍26dB以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释义说明
5.9.2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踝关节与足
❖ 活动度 踝关节背伸:20°-30° 踝关节跖屈:40°-50° 跟距关节:内、外翻各:30° 跗骨间关节:内收:25°
外展:25° 跖趾关节:跖屈:30°-40°
背伸:45°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稳定型(A型):
骨盆环骨折,移位不大未破坏骨盆环的稳定性,如耻骨支坐骨支骨折,髂前上棘撕脱骨 折等。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旋转不稳定型(B型):
骨盆的旋转稳定性遭受破坏,但垂直方向并无移位,仅发生了旋转不稳定。包括分离型, 侧方压缩型,骨盆受侧方压缩使对侧骨折型等。
分离型:受到前后方向暴力。
5.9.2 重伤二级
脊柱四肢损伤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c) 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d) 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e) 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f) 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g) 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 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功能评定: 1.查表求得相应功能丧失值:30%, 10%。 2.求各向功能丧失值之和: 30%+ 10%=40%。
注: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根据屈曲和伸展活动得到相应功能 丧失程度,再求和得到膝关节丧失程度。当二者之和大于100%时,以100%计算。
释义说明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解析版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解析版第一章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 【原文】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释义】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体受到损伤后其损伤程度的评定原则、方法和损伤程度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致伤原因形成的人体损伤,对损伤的程度进行鉴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保险机构理赔的各个阶段。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司发[1990] 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 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GA/T146(注:原文错为145) -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中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整合及补充,作为新的整体替代上述三个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更科学统一的依据。
【原文】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注:原文错加-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注:原文错加-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释义】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原文】 3术语和定义【释义】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所使用的有关术语的具体定义。
共定义了3个术语。
【原文】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释义】是指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
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所致肢体缺失或者股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五)(课题终极稿)发布时间:2004-03-01 09:49:19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A1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A1.1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0%—4%;A1.2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5% — 15%;A1.3 次要作用(一般,…)16%—44%;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45% — 55%;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56%—95%;A1.6 完全作用(全部,…)96% — 100%。
A2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A2.1.1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
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a.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b.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运动障碍A2.2.1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
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A2.2.1.1 0%;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2.1.2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A2.2.1.3 25%;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A2.2.1.4 50%;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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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4.2 重伤二级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平方厘米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4.3.23 外伤后脑脓肿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4.3.30 外伤性尿崩症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4.4.16 外伤后脑积水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4.4.18 外伤性脑梗死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5 轻伤二级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平方厘米以上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4.5.9 颅底骨折4.5.10 脑挫(裂)伤4.5.11 颅内出血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4.5.17 腋神经断裂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4.6 轻伤三级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平方厘米以上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4.7 轻微伤一级4.7.1 头皮擦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4.7.4 头皮撕脱伤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4.8 轻微伤二级4.8.1 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4.8.2 头皮下血肿4.8.3 头皮创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04月14日读书的好处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