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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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

效益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7]6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2

【实施日期】201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51号)精神,推进建材工业(主要指水泥和平板玻璃)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实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在提前完成省下达我市化解水泥过剩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含熟料、粉磨)产能,产能利用率保持合理区间。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建材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明显提升,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

二、主要任务

(一)压减过剩产能

1. 严禁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及企业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建设)新增产能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平板玻璃、建筑陶瓷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严防借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严格落实国家对京津冀地区部分产能实施减量置换的相关要求,水泥(含熟料、粉磨)、平板玻璃均按照不低于1∶1.25比例进行置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水泥、平板玻璃产能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并把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作为审查的必要条件之一,严格执行化解过剩产能的各项产业政策。

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平板玻璃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

2.淘汰落后产能。所有国家明确的落后水泥生产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和解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及安全生产

法,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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