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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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一、目的和范围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境外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将境外投资定义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或项目的行为。

境外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企业、参股、收购或扩股等方式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工具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三、商务部的责任和权限商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2. 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3. 监督和检查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4. 处理和调解境外投资争议;5.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商务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审查。

四、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根据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需提前在商务部进行申报,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备案或审批。

备案适用于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只需要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登记,无需等待审批。

审批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详细的投资申请材料,并经商务部审查后批准。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风险评估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合理的投资结构、风险分散、合作伙伴选择和优化资金筹集方式等。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1、审批权限(1)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一)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三)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

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

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

国资委国有企业大数据综合监测分析系统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目录第一章填报总体说明 (1)1.1 填报基准时间 (1)1.2 填报范围 (1)1.3 上报要求 (1)1.4 填报要求 (1)第二章填报指标说明 (2)2.1 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2)2.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 (11)2.3 境外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 (17)2.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24)2.5 境外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28)2.6 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31)第一章填报总体说明1.1填报基准时间报表数据都基于填报当前项目阶段或当期最新的企业和项目相关数据。

1.2填报范围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对外承包、固定资产投资、股权产权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所有的企业均只填报本单位的报表数据,不是母公司报表数据或合并报表数据。

1.3上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使用《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完成数据的逐级上报、审核;各填报企业在进入系统后需首先完善本企业的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签订后及时上报项目信息,最迟合同签订当月末;项目信息在国资委接受后,相应项目阶段有完成的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各企业应严格审核下级单位的上报数据。

1.4填报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前需先完善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各种数据填写完整。

如遇到跳出的提醒窗口,请按照提醒要求填写各指标项,直至无提醒项;填报的各类数据应为实际经营口径的数据。

第二章填报指标说明2.1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指标解释:1、中文全称:境内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全称。

境外企业录入翻译后的中文。

经商务部办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采用该证书名称;信息由上级管理单位在系统中进行组织机构创建时填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责 办 理 核 准 手续 。 务部 或 相 对 最 大股 东 所 在 地 省级 商 商 务 主管 部 门应 将相 关 核准 文 件抄 送 其他 投 资方 所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管 部 门 。 第 十八 条 商 务部 或 省 级 商 务 主管 部 门核 准矿 产
( ) 国家 有 关部 门 的核 准 或 备 案 文件 : 四 ( )并 购类 境 外 投 资 须提 交 《 外 并 购 事项 前 五 境 期报 告 表 》 ( 式 见 附件 三 ) 样 . ( ) 主管 部 门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六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开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境 外 投 资 .中 央企 业 向 商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方 企 业 通过 所 在 地省 级 地 商务 主 管 部 门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收 到 申请 后 .省 级 商务 主管 部 门 应 当于 1 个 工 0 作 日内 ( 含 征 求驻 外 使 ( )馆 ( 商 处 室 )的 时 不 领 经 间 ) 企业 申报 材料 真 实 性 及是 否 涉 及本 办 法 第 九 条 对 所 列情 形 进 行初 审 同意 后 将初 审 意 见和 全 部 申请 材
式 的 即 予 颁 发 证 书 》 。
状况 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 出意见 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 4 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 。 0"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开展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规定
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 以下材料 :
( ) 一 申请 书 , 主要 内容包括境 外企业 的名称 、 册 注 资本 、投资 金额 、经营 范围 、经营 期限 、投 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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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商合字[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规范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商务部建设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境外投资推行电子政务,通过“系统”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并登录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系统的网址为www . f ec . mof com . gov . cn。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登陆网站,下载用户手册,查询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二、对予以核准的境内企业,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发放《证书》。

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合作司)领取《证书》,地方企业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三、《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5位排序数字。

如:商务部核准的《证书》编号为“1000200900001”;北京市商务局核准的漏发布部门证书》编号为“11002009000010”。

四、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10 -678701080五、“系统”和《证书》启用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将不再使用。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03-16 17:04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1.1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页面中标有“*”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当“集团公司”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与管控

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与管控

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与管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境外贸易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部负有监管境外贸易投资的职责。

其中,境外贸易投资风险的预警与管控是商务部工作人员重要的任务之一。

本文将探讨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的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与管控的重要性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一、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的重要性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是商务部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之一。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并评估境外投资环境。

由于各国的法律、政策、经济形势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风险也会有所不同。

商务部工作人员通过预警机制,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并分析评估,使企业能够在投资前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提高决策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能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对策。

商务部工作人员通过实时监控和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及时提供防范措施。

这将帮助企业避免潜在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最后,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有助于维护和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

商务部工作人员通过及时的风险预警,可以指导企业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二、境外贸易投资风险管控的措施商务部工作人员在负责境外贸易投资风险预警的同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商务部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多方信息互通。

同时,更加注重境外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风险评估指标。

2.加强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国际经济和金融知识,能够准确评估各类风险对投资的影响程度。

此外,商务部还应与专业机构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升风险评估的准确度。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商务部应加强对境外贸易投资的法律法规研究和制定,明确投资合规要求,并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商资发[2008]3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资发[2008]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对外投资逐渐增长,这也给中国的商务部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首先,商务部将负责制定和发布境外投资政策,并制定清晰的监管规定和要求。

其次,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要。

同时,商务部还将监督境外投资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项目的合规性。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准入,商务部将依据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同时,商务部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退出,则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商务部将监督和管理退出的程序和过程。

该办法还明确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职责和要求。

商务部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定期收集和分析有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发布境外投资的动态和趋势。

同时,商务部还将建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档案和数据库,为境外投资者和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此外,该办法还加强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

商务部将建立投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商务部将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和预防境外投资违法行为。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中国的境外投资行为,促进境外投资方式和质量的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完善和调整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国际经济和投资环境的变化。

总而言之,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为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措施。

该办法明确了商务部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了对境外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商办合函〔2023〕478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3〕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发挥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19]39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或下属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扎实细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重点加强对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重大卫生疾病事件、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重大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商务部将在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对有关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督办转办事项处理和反馈按照《办法》要求,商务部将对境外企业和项目发生的违规情况、突发事件等进行“红黄蓝”分级督办、转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平台汇总。

对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对督办转办工作执行不力的境内主体和单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平台访问使用和意见反馈商务部于近期对平台进行了改造升级,实现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直接跳转访问,并优化整合了共享数据和信息报告等栏目内容。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商合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

“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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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页面中标有“*”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当“集团公司”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集团公司信息的录入操作。

同时“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中的“主管部门”一项系统已为用户选择为刚录入完成的集团公司企业。

(5)“工商注册地区”一项,用户需点击右侧的“”按钮,在弹出窗口中进行选择。

弹出窗口页面如图:用户点击操作栏中的“选择”按钮,对地区名称进行选择确认。

(6)“工商注册日期”一项用户可在填写框中进行填写或点击右侧的“”图标按钮,在链接出的页面中进行选择。

如图:当用户输入时间时,格式应为:“yyyy-mm-dd”,例:2008-01-01。

(7)“行业类别”、“企业类型”和“所有制类型”三项为下拉列表选择项。

所有填写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境内主体的录入操作。

页面会跳转到保存成功的提示页面,如图: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境内主体数据已经提交完成,用户应牢记“申请单编号”(查询审批信息所用)和“组织机构代码”。

只有录入境外企业、境外机构信息及审批通过后,境内主体信息才能正式生效。

同时,用户可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信息的录入操作。

具体操作在本手册中1.5申请证书中进行介绍。

1.4境内主体管理当企业用户未登录时,显示下图页面:用户输入“申请单号”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管理页面,如图:在上图列表中显示境内主体的基本信息,在操作栏中用户可执行“浏览”、“打印”、“主体信息变更”、“境内主体变更”及“查看历史信息”操作。

(1)浏览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按钮,弹出窗口显示境内主体信息,界面格式如境内主体录入界面。

(2)打印点击操作栏中的“打印”按钮,弹出窗口显示境内主体信息表,用户点击页面下方的“打印”按钮,对境内主体信息表进行打印操作。

(3)主体信息变更点击操作栏中的“主体信息变更”按钮,打开主体信息变更页面,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其他项均可变更,界面同录入页。

说明:当境外投资变更或境外机构提交变更后,主体信息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当主体信息变更后,其下属的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

(4)境内主体变更点击操作栏中的“境内主体变更”按钮,打开页面如图:用户在下拉列表中选择“需划转企业名称”,并在“需划转境外企业(多选)”中进行选择,完成后,点击下方的“确定划转”,完成境内主体变更操作。

(5)查看历史记录点击操作栏中的“查看历史记录”按钮,打开主体信息变更列表页面,如图: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键,打开境内主体信息浏览页面。

如果该企业已登录,则自动列表显示本企业的境内主体信息:列表格式和操作同上。

说明:中央企业执行“主体信息变更”和“境内主体变更”操作后,由商务部进行审核。

1.5申请证书该功能只有登录用户才能执行操作。

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中,“组织机构代码”一项为系统填写,显示当前登录用户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申请类型”为下拉菜单选择,可选项为:境外投资、境外机构、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

选择证书类型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进入证书申请表录入页面。

1.5.1境外投资当“证书申请类型”一项用户选择“境外投资”时,打开页面如图:上图显示的为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完成后页面。

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一项为系统自动读取。

(2)“重点核准的其他情形”一栏中,用户只能选择一个,如果都不选择,系统会默认全部为“否”。

(3) 金额数据的填写应满足,中方投资总额=自有资金+境内银行贷款+现汇出资合计+实物出资合计。

(4)注册资本栏应满足,中方比例+外方比例=100%。

(5)股权结构中,当填写了“股东名称”项时,需要输入组织机构代码。

页面提交后,在列表操作栏中点上报时,系统会对输入的股东名称的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核实,如果不存在,用户需要在上报之前对该股东的境内主体信息进行录入。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页面,如图:说明:当企业选择的国家为未建交国、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方投资额>=1亿美金、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直接提交商务部重点核准。

1.5.2境外机构当“证书申请类型”一项用户选择“境外机构”时,打开页面如图:上图显示的为境外机构申请表填写完成后页面。

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中方主办单位1”及“填报日期”三项为系统填写。

(2)“机构中文名称”一项所填写的内容应包含(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项目部)字样。

按钮,在弹出窗口中选择,弹出窗口如图:国别地区(中文)一项填写完成后,系统会根据该项的填写自动为国别地区(英文)项进行填写。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页面,如图:1.5.3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当“证书申请类型”一项用户选择“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时,打开页面如图:上图显示境外企业列表页面,用户在列表中进行选择后,点击“确定”,打开“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页面,如图: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完成录入操作,系统提示录入成功页面,如图:1.6证书查询当企业未登录时,显示下图页面:用户在“证书类型”下拉菜单中进行查询证书的选择。

填写“申请单号”和“企业代码”后,点击确定按钮,打开查询列表结果,如图:当用户为已登录企业时,显示下图页面:点击“补录境外资源”,进入到境外资源申请表页面,对境外资源进行补录。

点击“补录境外机构”,进入到境外机构申请表页面,对境外机构进行补录。

(1)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按钮,弹出窗口显示申请单详细信息。

境外投资浏览页:境外机构浏览页:(2)点“境内主体”按钮,弹出窗口显示境内主体信息,格式如录入境内主体页面,(3)点“受理必读”,弹出窗口显示受理意见内容,格式:“您的xxxxx资格证书申请已被受理,受理意见如下:xxxxx”;(4)点“修改”,进入修改界面,同申请录入界面,修改保存后会显示与录入相同提示,修改后状态臵为待受理。

(5)点“删除”,提示“您确认要删除该申请数据吗?”如选是,则直接删除掉该记录;打印,按备案表格式打印;(6)点“登录信息”,弹出小窗口显示去相关部门打证,并且前往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领取电子钥匙,以后请使用电子钥匙登录系统进行相应业务。

如图:(7)点“变更”,已经核准通过的境外投资或境外机构可申请变更,变更页面同修改页,重新生成申请表打印编号。

说明:当境外投资变更或境外机构提交变更后,主体信息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当主体信息变更后,其下属的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

境外投资变更页面,如图:说明:(1)除组织机构代码、中方股东名称1、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地市级商务主管机关外,其他数据都能变更。

(2)信息完成变更,页面提交后生成基本事由,见打印申请[基本事由。

变更后生成一条新记录,当再次最终审批通过后,原记录将失效。

境外机构变更页面如图:说明:1.除组织机构代码、中方主办单位外,其他数据都能变更。

2.页面提交后生成基本事由,见打印申请[基本事由].3.变更后生成一条新记录,企业代码不变,证书编号变化,当最终审批通过后,原记录将无效。

4. 注册地改为“台湾省”后,企业须填写赴台意见表(8)填写赴台意见表企业需进入“证书查询”界面找到企业证书信息后点击“填写赴台意见表”,进入“赴台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征求意见表”界面(9)上报填写完“赴台意见表”后,企业用户在“证书查询”界面中对应证书的操作栏下点击“上报”,将更改信息和赴台投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征求意见表上传至主管单位。

企业一旦上报后,企业的状态会变为“待地市级转报”,企业不可再更改信息。

见表”修改赴台意见表(10)打印申请境外投资打印页,如图:境外机构打印页,如图:1.7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查询点击操作栏中的“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查询”按钮,打开页面如图:在上图列表页面中,用户可执行“打印备案表”和“浏览”操作。

(1)点击“打印备案表”按钮,打开下图页面用户点击下方的“打印”按钮,执行打印操作。

(2)浏览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按钮,打开“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表”浏览页。

点击操作栏中的“修改”按钮,打开“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表”修改页。

(3)录入境外企业投资境外企业下属的再投资境外企业可点击“操作”栏下的“录入境外企业投资”,进入“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表”,填写申请表,设立下属的再投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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