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应结合进口货物入库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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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补税的账务处理

稽查补税的账务处理

稽查补税的账务处理一、补征税款账务调整1.稽查发现将自产产品对外赠送未进行账务处理,未缴纳增值税(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结转增值税税金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缴纳增值税税金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4)补提附加税费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5)缴纳附加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2.稽查发现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对外销售未确认收入,未缴纳增值税(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借:应收账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商品(2)结转增值税税金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缴纳增值税税金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4)补提附加税费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5)缴纳附加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二、税收滞纳金缴纳税收滞纳金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贷:银行存款三、税务罚款账务处理缴纳税收检查罚款借:营业外支出-行政性罚款贷:银行存款四、补提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五、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以前年度收益调整)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参考“税务通2020”,小颖言税二次整理。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如何核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如何核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如何核算及账务处理举例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通常要求委托单位预付货款,在收到委托单位的预付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或“预收外汇账款”账户。

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将其与信用证或合同条款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承付款项时,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同时,外贸企业业务部门根据代理进口商品金额CIF价格的一定比例开具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发票,财会部门根据业务部门转来的发票(记账联)确认代理进口业务销售收入的实现,据以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例]春风日化进出口公司受理武宁公司代理进口法国香水业务,以FOB价格成交。

1. 8月1日,收到武宁公司预付代理进口法国香水款1 366 100元。

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1 366 100贷:预收账款 1 366 1002. 8月12日,购汇支付法国塞纳公司香水的国外运费1424美元,保险费176美元,当日美元汇率卖出价为8.30元。

作分录如下:借:预收账款 13 280贷:银行存款 13 2803. 8月15日,收到银行转来法国巴黎塞纳公司全套结算单据,开列香水200箱,每箱400美元FOB价格,计货款80000美元,佣金1 600美元。

审核无误,扣除佣金后支付货款,当日美元汇率卖出价为8.30元。

作分录如下:借:预收账款 650 720贷:银行存款 650 7204. 8月15 日,同时,按代理进口香水货款CIF价格的2.5%向武宁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2 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中间价为8.26元。

作分录如下:借:预收账款 16 520贷:其他业务收入 16 5205. 8月25日,法国香水运达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应纳进口关税148 680元、消费税346 920元、增值税196 588元。

作分录如下:借:预收账款 692188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148 680——应交消费税 346 920——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6 5886. 8月31日,按代理进口香水手续费收入16 520元的5%计提应交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最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最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最新修改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海关稽查条例。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海关稽查方面的资料,欢迎查阅!最新版2017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第七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整保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海关总署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海关监管和服务,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稽查人”)进行评估和检查,评估其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检查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稽查对象] 被稽查人包括:(一)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二)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三)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四)报关企业;(五)从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代理企业、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等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进口来料加工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进口来料加工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进口来料加工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首先明确进口来料的货权不属于受托加工方,不是受托方的存货,不做正常的采购入库处理。

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进口来料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在 原材料”科目核算。

以下会计账务处理流程仅供参考,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 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 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 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 生产成本”科目,货记 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 库存商品”科目,贷记 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科目。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商议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原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报告1. 概述海关稽查报告是海关机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调查和审计的结果的详细记录。

稽查报告旨在总结和呈现海关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建议,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踪和处理,并提供改进措施以加强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

2. 报告内容海关稽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2.1 检查对象和目的稽查报告的第一部分介绍检查对象,包括涉及的货物、企业或个人,并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背景。

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确保读者对检查的范围和依据有清晰的了解。

2.2 检查过程稽查报告的第二部分详细描述了检查的过程。

这包括检查人员的人员组成、时间安排、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以及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和配合情况。

此外,还应记录任何意外事件、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发现和问题稽查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对发现和问题的描述和分析。

这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违规行为:详细列出被检查对象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未申报的货物、虚假报关、逃税等。

•问题原因:分析并说明导致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例如内部控制不严、协调不畅、信息不透明等。

•风险评估:对违规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企业利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果和影响:详细描述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

2.4 建议和改进措施稽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提供针对发现和问题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些建议应基于对问题原因和风险评估的分析,以帮助改进海关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建议可以包括加强内部培训、改进信息系统、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等方面的措施。

3. 报告格式和注意事项海关稽查报告通常以文本格式撰写,在报告的开头应包含标题、报告编号、日期等基本信息。

报告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确保报告的易读性和理解性。

在撰写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客观、准确,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实陈述。

•描述和分析应具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9.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第十四条 对经营一般贸易业务的被稽查人,稽




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质性测试: (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 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 类记录等; (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 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应当对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



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内部控制的规范 性,为实质性测试提供参考。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 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某项制度或者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五)其他测试方法。
第四章 稽查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
违规、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等问题的,应当依照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和《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 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的规定提出稽 查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需要限期 改正情形的,应当依照《海关稽查条例》和《海 关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提出稽查处置意见。 发现AA类企业和单位内部控制类指标或者贸易 安全类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的,稽查人员应当依 照《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对被稽查人实施规 范整改。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常规稽查,是指海关
以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的, 以风险程度较低或风险未确定的企业和单 位为重点,对一定年限内被稽查人进出口 活动实施全面核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以中小企业为监管单元 运用企业稽查手段 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并在本 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常规稽查 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第七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税务稽查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分析

税务稽查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分析

税务稽直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分析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海关对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

海关对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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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偷逃税手段比较隐蔽,主要有:
采取两套发票,以实际发票入账付汇,以假发票 报关;报关价格中瞒报运保费、包装费、测试费、培 训费、制版费等其他费用;伪报货物品名,将高税率 货物伪报成低税率货物;利用汇率差降低完税价格; 以旅客携带方式带入货物;利用邮寄进口物品的免税 额;分批邮寄进口货物等等。
(1)稽查进口发票、报关单、验收单、采购定单档案;
(2)通过稽查有关文件和进口商品合同中公司购买进口 商品等条款,来确认所处理的经济事项是否正常;
(3)核查采购部门对购料发票的审核签字;
(4)核查发票上的各项原始记录,例如,单价、品名、 数量等;
(5)从进口发票追查到相应的采购定单,并核对两者的 材料名称、品种、数量、单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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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的账务稽查
进口环节时的账务处理
1. 货物运抵并办理海关报关手续。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商品采购(存货)
贷:银行存款
如果有预付款的,则账务循环为:
借:预付货款
贷:银行存款
借:商品采购(存货)
贷:预付货款
借:商品采购(存货)
贷a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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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的账务稽查
2. 缴纳关税、消费税,账务处理为:
1.验证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各栏数额和余额,并追查到 总账余额;
2.复核明细账中记载的有无不正常的经济业务和数额
3.复核应付账款明细账中记录的各项借贷事项;
4.从应付账款明细账中选择记录事项,并对所选择的 记录事项作进一步的核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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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的账务稽查
从“应付账款”明细账中选择记录事项,并对所选择 的记录事项作进一步的核查: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

稽查种类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稽查内容
海关对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简介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 后的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国海关实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 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程度。《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 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关稽查
法律概念
01 简介
03 稽查种类
目录
02 稽查依据 04 稽查内容
05 稽查流程
07 义务
目录
06 稽查对象 08 处理方式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 后的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 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章,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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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即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是指在
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外签订进出口
贸易合同的资格。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经营者
的资格管理,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
一规范、依法监督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
口经营资格实行同意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原
则,实行登记和核准制。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种类
•各类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主要管 理规范
1、禁止进出口管理
2、进出口许可制度管理
•配额管理 •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
3、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登记管理 4、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管理 5、出口退税管理
第二节 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企 业稽查的关键控制点
一、企业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业务流程及帐 务处理 (一)业务流程
支付国内运费和港口的杂费 材料采购 银行存款 材料验收入库 原材料 材料采购 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 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 支付进口环节税金(含关税、固定资产 消费税、增值税)和杂费 银行存款
B.进口货物不通过库存商品帐户核算(进口
商品的购进和销售几乎同时进行):
A .进口货物通过库存商品帐户核算 ( 进口商 品在购进环节滞留时间相对较长): 经济业务 根据合同支付定金 会计分录 预付帐款 银行存款
货物运抵,办好报关手 商品采购 续,同时支付余款 银行存款 预付帐款 缴纳关税、消费税 商品采购 银行存款
整理货物并验收入 库 销售并收到货款
先发货,后收款 应收帐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先收款,后发货 银行存款 预收帐款 预收帐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商品采购
(二)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收取代理费 经济业务 会计分录
收到国内委托方预付的进 银行存款 口商品价款及运费 预收帐款
B.进口货物不通过库存商品帐户核算(进口 商品的购进和销售几乎同时进行): 经济业务 根据合同支付定金 会计分录 预付帐款 银行存款
货物运抵,办好报关手 商品采购 续,同时支付余款 银行存款 预付帐款 缴纳关税、消费税 商品采购 银行存款
缴纳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商品采购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内的流向、企业的帐务处理。
(1)若自营进口:
海关放行
验收入库
国内销售
(2)若代理进口:
海关放行
向委托方结算
委托方入库
(3)若生产企业自营进口原料进行生产
海关放行
验收入库(二)帐务处理 1、外贸公司自营进口货物,进口后在国内市 场销售的帐务处理方式 A .进口货物通过库存商品帐户核算 ( 进口商 品在购进环节滞留时间相对较长):
收到银行转来国外付款通 预收帐款 知,对外承付货款 银行存款
代付关税、消费税、增值 预收帐款 税 银行存款
经济业务
会计分录
按结算单向国内委托方结 应收帐款 算,收取代理手续费,银 代购代销收入 行财务费 其他应付款 收到委托方结算款时 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口 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 经济业务 支付进口货物款项 交纳关税 交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 材料采购 银行存款 材料采购 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包括货物进口和国内流通的业务流程。
1、进口环节业务流程图
银 行
进口商
①签订货物合同 ②发 货
出口商
海 关
审单、查验、征税
2、国内流通环节业务流程
●外贸公司自营进口货物,进口后在国内市场 销售; ●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收取代理费;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口生产所 需的材料、设备。 请同学们思考、讨论上述不同方式下货物在国
海关稽查理论与实务
第五章
对进口一般贸易 货物企业稽查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
了解一般贸易货物的海关管理规范; 掌握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业务流 程和帐务处理; 掌握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稽查的关键环 节和关键经济活动资料; 学会对稽查业务中常见案例进行分析。
Come on 跟我来……
本章内容结构
第 一节 第二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管理规范 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企业稽查的关键控制点
第三节
案例分析
一、背景资料 二、稽查思路(疑点发现) 三、稽查过程(稽查方法运用、稽查证据类型) 四、案例分析
第一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 管理规范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概念 一般贸易进口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
汇从境外购入国内所需的各种物资,并缴纳关税
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出口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 国家允许的物资并收取外汇的一种贸易方式。
缴纳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整理货物并验收入库 库存商品 商品采购 销售并收到货款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先发货,后收款 应收帐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先收款,后发货 银行存款 预收帐款 预收帐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贸公司
•地方所属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等。 按照我国加入WTO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 入议定书》的承诺,在加入WTO三年后,我国将 取消贸易管制,对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注册登 记后都可以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这里的“进出境环节”即海关现场监管环节。“进出 口税费”是指货物在进出口时,因与进出口有关,有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特点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或其他费用。“完全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相对于其他贸易方式如加工贸易保税 缴纳”是指按照“进出口税则”的税率全额计征。 货物而言,体现出以下特点: 对于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国家各项进出境管制措施,海 关均应验评有关证件、证书放行。包括许可证、检疫 1.在进出境环节要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 检疫证书、审批件等。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 毕。“放行”是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 意味着办结了海关手续,从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可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进出境制度 以以稽查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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