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防雷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安全管理,防止雷电祸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单位和个人,对识别、评价、防备和处置雷电祸害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防雷安全工作,提高防雷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雷电常识”,了解雷电天气规律,合理布置工作计划,特别是在雷电天气下,必要的户外工作应停止、延迟或改期。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建筑、设备、系统及其周边环境的防雷保护,确保设施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测和维护防雷设施,适时除去事故隐患,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订立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防雷管理职责,依据不同的工作特点订立相应的防雷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加强防雷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防雷保护建筑工程第八条:建筑工程应依据地区气象条件,采纳牢靠的防雷保护措施。
建筑物应依据地形、地质、气象条件等因素决议防雷保护等级并进行立体防护。
第九条:建筑物应依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接地装置和绝缘装置,保证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排放和分散雷电电荷。
第十条:建筑物应设置外部防雷接闪器、避雷网和避雷装置,以保护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电缆和金属构件,阻拦雷击进入建筑物内部。
第四章:防雷保护电气设备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应依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接地装置和绝缘装置,保证接地电阻符合要求,并将雷电电荷隔离于电气设备之外。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应采纳符合规定的防雷措施,如屏蔽、避雷器等,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查和维护,加强设备和接地系统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防雷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订立相应的防雷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布置应急处理人员和防雷物资,适时的处置雷电事故。
第十五条:在雷电天气过程中,要实行必要的措施,如适时避开户外不安全区域,从事室内安全工作等,确保人员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和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可的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责任人员,负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个人应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遵守雷电灾害防御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三、雷电灾害防御要求1. 建筑物、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特别是对于易受雷击的高层建筑和大型场所,应加强保护措施。
2. 居民区、工业园区和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避雷针,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公共交通、通信和电力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雷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和供应。
4. 露天作业人员应提前关注天气预报,及时避雨避雷,确保人身安全。
5. 在闪电频发或雷电天气条件下,应避免在户外活动,减少灾害风险。
四、防御排查和应急措施1. 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雷电防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应急预案。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御能力。
3. 个人应了解雷电防御知识,掌握避雷逃生技巧,确保自身安全。
五、违规处罚对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文档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及责任划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后续的文件中进行补充。
该管理办法旨在全面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科学防御雷电灾害《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内容介绍
依法科学防御雷电灾害《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内容介绍黄亚东
【期刊名称】《行政法制》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二十六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黄亚东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雷电学科发展与福建省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报告 [J], 朱彪;曾金全;张烨方;林彬彬;马秀玉
2.雷电定位系统在雷电灾害防御和监测预警中的应用探讨 [J], 段弢; 刘学良
3.雷电定位系统在雷电灾害防御和监测预警中的应用探析 [J], 肖荣国
4.雷电定位系统在雷电灾害防御和监测预警中的应用 [J], 黄扬东;朱文生;张漫霞
5.荆楚防雷减灾工作有了法律保障——《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J], 刘立成;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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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黄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最新版黄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报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设施:(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气装置;(四)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二)、(四)款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还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
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性质、特征和用途,按照国家规范设置防雷设施或者采取防雷措施。
建设项目需设置防雷设施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施设计文件和图纸在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前,其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图纸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专项审核。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范本(2篇)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工厂、建筑物、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旨在明确各方责任,促使各责任主体在雷电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提升雷电灾害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第二章责任分享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完善雷电灾害防治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普及雷电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公众的雷电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条学校、工厂、建筑物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学校、工厂、建筑物等单位应当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雷电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个人应当自觉加强雷电灾害防范意识,不擅自在雷雨天气下进行户外活动,尤其是在雷电密集区域。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雷电灾害的监测和应对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和支持。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预防和应对雷电灾害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
第十三条当政府部门发现学校、工厂、建筑物等单位未履行雷电灾害防范职责时,有权责令整改,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当学校、工厂、建筑物等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雷电灾害后果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个人违反雷电灾害防范规定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在雷电灾害监测和应对工作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大全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
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灾害防 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雷电灾害防御管理 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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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施维护:建筑物防雷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 ,包括清理接闪器、引下线等设施上的灰尘和锈 蚀,保持设施的干燥和清洁,确保设施的正常运 行。
以上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制度中防雷设施管理的 内容,以确保建筑物防雷设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03
雷电预警与应急响应
雷电预警系统建设
建立雷电预警监测网
04
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
培训计划制定
1 2
确定培训目标
提高员工对雷电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确保 在雷电灾害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并对新员工进行上岗 前培训。
培训形式
3
采用讲座、模拟演练、观看视频等多种形式。
培训内容与方式
雷电基础知识
介绍雷电的形成、传播和危害,以 及雷电防御的基本原理。
定期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考核标准进行更新和修订, 确保考核标准的适用性。
奖惩制度实施
01
02
03
奖励制度
惩罚制度
公正公开
对于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表现 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 的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优势。
对于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惩 罚,以示警戒。
实施奖惩制度时,应公正、公开 、公平地进行,确保制度的公信 力。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2023-11-05
目 录
• 引言 • 防雷设施管理 • 雷电预警与应急响应 • 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 • 安全检查与评估 • 监督与考核 • 附则与附件
雷电应急预案范本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三、组织体系1.成立雷电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雷电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2.指挥部组成人员:(1)指挥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副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气象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等担任。
(3)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警与信息报告1.预警发布: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2.信息报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上级报告雷电灾害情况。
五、应急响应1.分级响应:根据雷电灾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1)一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单位全力以赴应对雷电灾害。
(2)二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范措施。
(3)三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准备。
(4)四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防范意识。
六、应急处置1.人员疏散:在雷电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抢险救援:针对受灾地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灾情调查: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灾情动态,为后续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4.物资保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信息发布:及时发布雷电灾害信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七、恢复重建1.灾后重建: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重建”的原则,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2.灾后评估:对雷电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
八、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应急响应工作有序开展。
防雷电报告制度范本
防雷电报告制度范本一、指导思想为了加强防雷电工作,确保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
2. 发现重大雷电灾害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3. 从事防雷电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三、报告内容1. 雷电灾害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计。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2. 重大雷电灾害隐患报告(1)隐患发现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隐患的简要描述及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
(3)隐患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3. 防雷电工作进展报告(1)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防雷电工作总体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报告程序1. 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2. 重大雷电灾害隐患发现后,发现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 从事防雷电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防雷电工作进展情况。
五、报告时限1. 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在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2. 重大雷电灾害隐患发现后,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3. 防雷电工作进展报告应每季度提交一次。
六、报告方式1. 现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所在地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2. 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 电子邮件报告:从事防雷电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向所在地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七、责任追究1. 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报告雷电灾害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和防雷减灾技术研究、推广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减灾技术,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防雷减灾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防雷减灾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中安装防雷设施,并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重要物资仓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应当采取简易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变化特点和雷电活动规律,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指导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教育、卫生、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相关领域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提高公众的防雷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每年雷电高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三、防雷减灾管理第十五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减灾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模版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灾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秩序和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雷电灾害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雷电灾害安全责任第四条雷电灾害安全责任由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包括各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雷电灾害的危害性和重要性,明确自己在雷电灾害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责任目标和工作计划。
第七条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相应的雷电灾害安全培训,熟悉掌握本单位的雷电灾害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负责人应当做好雷电灾害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确保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九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雷电灾害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雷电灾害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全面预防、综合防治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雷电灾害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雷电灾害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雷电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雷电灾害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雷电灾害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雷电灾害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发现雷电灾害隐患或发生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鄂气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气规发〔2022〕4号各市(州)气象局、省直管市(区)气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10月31日湖北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气象局2022年11月4日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参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及检测机构的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方式第四条质量考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受委托开展质量考核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质量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质量考核,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质量考核计划,每年质量考核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三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外省资质单位在本省的检测业务纳入质量考核。
第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建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湖北省防雷检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防雷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防雷检测管理工作,保证防雷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防雷减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防雷检测是指依法对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即各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防雷检测工作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防雷装置根据施工进度实行跟踪检测。
第二章被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被检测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主动申请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
第七条被检测单位不得干预防雷检测机构正常的检测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八条被检测单位对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
第九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被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要求,认真予以改正。
第十条被检测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从事防雷检测人员应取得防雷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防雷检测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开展防雷检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开展防雷检测必须严格执行检测、复核、审核三级审查制度,并根据实际监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
防雷制度的范本
防雷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防雷减灾工作。
设立防雷减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防雷工作。
机构设在本地区气象局,由气象局局长担任负责人。
第三条防雷设施建设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设施。
2. 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 防雷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雷设施检测与维护1. 防雷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检测周期不超过一年。
2. 防雷设施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 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送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备案。
4. 防雷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条防雷减灾措施1.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提示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防雷措施。
2.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到雷电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停止户外作业、撤离危险区域等措施。
3. 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4. 农村地区应当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防雷意识。
第六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安装、未检测、未维护防雷设施的,由防雷减灾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制度,拒报、谎报、漏报防雷设施检测情况的,由防雷减灾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防雷设施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要求从事检测业务的,由防雷减灾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气象部门未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的,由上级气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维护、既有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及加固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和城市社区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业务培训、社会动员及地震应急演练、地震应急处置及装备、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责任追究与义务。
第三条雷电灾害应急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应急演练、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通信、气象等技术部门应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责任分析第六条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责任:(一)单位责任:各类单位应建立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责任人,组织开展防范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更新,及时报告灾情,保护人员安全。
(二)部门责任: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个人责任:个人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参与防范工作,确保个人安全。
第三章办公室责任第七条本单位设立雷电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面临雷电灾害的突发情况时,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应急会商,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办公室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获取灾情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检查评估第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各级单位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下级单位应按要求配合上级机关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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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375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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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
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
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
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
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随意变动防雷装置。
第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条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情。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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