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合集下载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

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

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关键 词 国际 法 国 内法 缔 结条 约程 序 法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1—2 10.5 220 )90 30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对于 同一事 项 , 约和 国 内法律 都 有规 定 , 果条 约 的规 定 条 如
条 约在 缔约 国内的适 用涉 及 条约 在 国 内法 中 的地 位及 条 约
涉及 条约 是 否有效 成立 。而 条 约 与 国 内法 的 冲突 则是 已经 有 效 的效力 更高 这一 含义 。 如果是 这样 , 当法 律 与条 约发 生冲 突 时应 成立 的条 约 的效力和 执行 的 问题 。

采 用后 法优 于先 法原 则 , 是美 国法 院 的明显倾 向, 这 在很 多案 例 中都可 证 明, 泰来诉 毛 东案” “ 头税 案” 如“ 、人 。
当遵 守 。 约与 国 内法 冲突 , 条 这里 的国 内法 是指 除宪法 外 的普 通 因此 宪法 应 明文 规 定条约 的效力 , 如美 国宪法 规定 条约 与国会 制
法律 。 宪法 的规定 是一 般性 的规 定 , 常情 况下条 约 不会违 反 一 定 的法 律都 是 国家法 律 。 通 般性 的规定 , 如果 出现这样 的冲 突 , 则应 归类于 条约 的订立 问题 , 宪 法规 定 , 约与 谁
Lg l t mA dS c t e ab o n o i y  ̄ e
{占 l 缸会 ; J
20.() 099中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摘 要

进入 2 世纪, 1 随着各 国之 间广泛的交往, 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数量也迅速增多. 国际条约在 国际法范围内遵循条约
必 |须遵守原则, 但在各个国家内部 , 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 各国的对待 态度却不相一致, 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理 论学说 .在我国, 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可以看 出, 从 国际条约与全 国人 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地位 .与此同时, 在 氍 法通则》 ( 商法》 民 、海 《 中都 规 定 了 当与条 约规 定不 一致 时 , 用条 约 .这 说 明条 约与 国 内法相抵 触 时, 适 国际条 约优 先 .

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第11卷第7期中国水运V ol .11N o.72011年7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J ul y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潘冰(),男,浙江台州人,台州海事局椒江海事处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海事管理。

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潘冰(台州海事局,浙江台州318000)摘要:文中从条约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原则、适用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针对因立法不完善引起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今后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顺利执行,以及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事条约;适用中图分类号:D 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7-0055-02从1973年至今,我国政府先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O )制定的国际海事条约有30余个[1]。

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将直接影响这些已生效的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充分有效实施、海事条约要求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

同时它也是中国2009年签署参加IMO 自愿审核机制的要求之一。

虽然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履行了国际海事条约的要求,但是国内并无体系化的立法思路和立法框架,导致主管机关、航运业等难以充分有效地履行条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与适用形式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有种种学说,在理论上,主要有一元论(mon is m )、二元论(du a lis m )和协调说(th eories of co-ordin at ion )。

一元论主要视国际法为一种附属于国内法的法律,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个学派。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协调说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作为法律体系并不发生冲突,因为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 摘要] 条约在 国 内的适用有一元论 、 - -. 、 , L论 协调 论三种理论 , 有转化 、 并入和准并入三 种 实践做 法。一元论 与二元论
并非真 的格格 不入 , 国在 国际条约的 国内适 用问题上 的差 异也 并非想 象的 那么大。我 国在 宪法上没 有对条 约在 国 内适用 各 的规定 , 条约在我 国的直接 效力取 决于具体 国内法的规制 。总的来说 , 国在 立法上是 兼采“ 我 一元论 ” 二 元论 ” 但 更加倾 与“ , 向于“ 二元 论” 。就 实践做 法来看 , 国与世界各 国具有相似之处 , 的 我 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 ” 的条约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得 到
条约 程序法》 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从而再次引发了 三个层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其虽然是条约适用中的一个重大
人们对于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的关注——因为在 审核 问题, 但对条约适用 的性质不构成影响。因为实际上, 规范
批准条约的过程中,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不可避 等级的问题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是存在的, 而不独由于 免的问题。而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应该说是一个经常 国内法体系并入了条约而产生 , 这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直接 碰到的国际法基本问题。但是, 由于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不 适用条约, 也会存在经过转化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内法之间的
直接适 用。如 果 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 用的准则的话 , 建议 直接 明确 : 有且 只有具备 “ 自动执行性” 的条 约才能在 国 内得到
直接适 用, 其他条约应 当被 立法机 关转化为 国内法后适 用, 法院应 当尽量协调 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 系。
[ 关键 词] 条约 ; 适用 [ 中图分类号] 9225 D 2.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5 39 (00 0 02 0 [ 10 — 42 21 )7— 13— 3 收稿 日期】 21 0 —1 00— 3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文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 .5220 )9020 些条 件 时, 这二 者也是 可 以互相 转化 的 。 一 国的国 内法势 必服 某 务于 该国的对 内政策 , 国际法无 非是为 了更 好 的表现 该 国的对 而

国际条 约与 国内法之 间的 法律关 系
( ) 一 比较典型 的外 国法 学观 点
( ) 国 际法转化为 国 内法后 适用 一 将
不 同的两个法 律 , 既不是 完全没 有关 系 , 不是完 全相冲 突的 。 也 指 国 际法不 能直接和 自动 地在 国 内法 院适 用 而必 须经过 转 在某 些情况下 , 国际法与 某一 国家 的国 内法是可 以统一 的, 相互 化 , 即通过 国 内立法把 国际法转 化 为国 内法 , 然后 才能在 国 内加 转化 的。。 另外 , 王教授 也认 为 国际法 与某一 国 国内法的法律 关 以适用 。 英 国, 际习惯和 国际条 约的适 用是 不 同的 。 际习 在 国 国 系 问题 有着典型 的理论 性 , 这种 争论事 关 国际法 的特征 、 国际法 惯在 英 国国内是有法 律约束力 的, 被英 国国 内的法 院所 承认并可 的法律形 式、 国际法 的法理基 础 、 国际法 的主 体等 国际法 的基 本 以直 接适 用 ,但不 能与英 国国 内现行 或今 后 的国 内成文 法相予 理论 问题 。0 国的另一位 著名 的法 学家周 鲠生 的观点则 是 , 我 就 盾 。 国际条约 不 能直 接适用 于英 国国 内法 院, 而 只有 经过 议会 的 政 策与法律 的协 调性的角度 来看 , 国家严格 履行 自己的国 际法 上 立法 程序 , 并转化 为 国内法后才 能在 英国 国内适 用 。 的义务后 , 国际法和 国 内法 的法 律 关系是可 以具体灵 活改变 的。 0 我 国有些学 者将周鲠 生 的这 一观 点总 结成“ 自然调 整论” 0 。 这种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 摘
要 】 条 约是 由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国际 法主体 间根 据 国 际法 所 缔 结 的 , 于确 定 其相 用
互 问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 书面协议 。根据 条 约必须 遵 守原 则 , 国应 真 实善 意 地履 行条 约所规 定 的 一 义务 。然 而 , 项 国际条 约欲 在 缔约 国内得 到适 用 , 须得 到该 缔 约 国 国 内层 面的 “ 受” 国 一 必 接 。
[ 收稿 日 21 — 2 1 期]02 0 — 1
[ 作者 简介 ] 李 烨 (99 )女 , 18 一 , 山东泰安人 ,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l6 l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第3 卷 4

国际法 与 国内法 的关 系 问题 , 根到 底 , 国 行 处理 , 归 是 笔者 将 在 下 文 阐述 。通 常 的 做法 是 针 对 家如何 在 国 内执 行 国 际法 的 问题 , 就是 国家 履 不 同性 质或 内容 的 条 约 分 别 采 用 上述 两 种 方 式 。 也 行 国际法义 务 的问题 。 由条约 创设 的权 利 与义 很 典型 的一个 例 子 即英 国 , 国 对 于 国 际条 约 和 英 务是否 需要 在 国内法 中得 到实 施 , 以及 如果 需 要 , 国际习惯 分别 采取 不 同 的方 法使 其 得 到英 国 国 内 它们事 实上是 否 可 以得 到 实施 是一 个 国际法学 家 的接受 。对 于 国 际 习惯 , 国 将 其看 做 是 国 内法 英 和 国内法学 家共 同关 心 的问题 J 。这 里就 涉及 到 的一部 分 , 用 采 纳 的 方 法无 须 转 化 为 国 内法 即 采 国际条 约在 缔 约 国 内 的适 用 问题 。根 据 “ 约 必 可 被英 国 的法 院所 承 认 并 直 接 适 用 ; 条 约 不 能 条 而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通》1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惯例补缺《民通》1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原则国际私法本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

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例如】物之所在地法用来解决物权关系、行为地法用来解决行为方式问题、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身份与能力方面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以及法院地法大都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等等,无一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或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

国际私法存在本身,就是主权国家对本国立法和司法主权的自我限制。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承认与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已合法取得的利益;第二,它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中国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与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并对他们实行合理待遇。

国际贸易条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国际贸易条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国际贸易条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逐渐成为中外关系中的焦点。

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加深,贸易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关键要素。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条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国际贸易条约的概述国际贸易条约是国际贸易上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贸易规则协议。

国际贸易条约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规范,现代贸易法的理论和实践大多建立在国际贸易条约基础之上。

国际贸易条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避免贸易争端,倡导公平贸易,平衡各国发展,实现国际贸易合作共赢的局面。

国际贸易条约具有保护贸易自由和提供保障的功能,它可以为各方提供一种可依赖的贸易交流机制。

二、国际贸易条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随着中国逐渐深入参与全球贸易,国际贸易条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此处,将结合WTOWTO的相关条约为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促进中国“出口创汇”中国借助国际贸易条约的红利,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出口贸易,从而提高了中国创汇能力。

1986年以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签署了多个贸易协定,这为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优化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构国际贸易条约可以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

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开始更加关注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的问题。

比如,中国在与日本和韩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减少了进口关税和配额,增加了出口的商品名目,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转型升级,以更加适应外部市场需求。

3.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国际贸易条约通过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联系。

加入WTO之后,中国大幅降低了关税,减少了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加强了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激励了外国投资者及时进入中国市场,这大大推动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张晓京摘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的国内适用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各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第2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条约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所处地位、效力范围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1、转化。

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

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

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或采纳。

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首先,国际条约往往是不平等的,一些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强大的实力和资源优势来压迫和剥削一些弱势国家,导致国际条约的不公平性。

例如,《南京条约》是中国在1842年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割让香港、开埠四地,赔款2100万银元,并且开放五个通商口岸。

这种不平等的条约导致了中国长期的国家屈辱和民族痛苦。

其次,国际条约的执行往往受到一些国家的单方面解释和改变,导致国际条约的失效。

例如,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任期内多次单方面退出国际条约,如退出《巴黎气候协议》、《伊朗核协议》等,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际条约的权威和有效性。

同时,国际条约的执行也往往受到一些国家的双重标准,他们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无视国际条约的规定,导致国际条约的执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最后,废除国际条约可以让各国更加自主地制定自己的国际关系政策,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利益来进行国际合作,而不是受制于一些不公平的国际条约。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国际条约是强者的工具,弱者的枷锁。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让各国更加平等地进行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首先,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成果,它体现了各国在某一特定领域达成的共识和合作,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例如,《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共同制定的重要国际条约,它体现了各国共同的愿望和责任,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解决国际争端和矛盾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规范了各国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例如,《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战争中对待战俘和受保护人员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国际人道主义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实体私法条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涉外民

国际实体私法条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涉外民

法》 、 《 合同法》 、 《 继承 法》 、 《 商标 法》 等等 , 都确 立 了国 际私法 条 约的直接适用规则 。无论是 《 民法通则 》 、 《 民事诉 讼法 》 , 还是 其
他大量 的单 行 民商事 法律 、 法规都对 国际 民商事条 约在 中国的直 接适 用方式作出 了规 定 , 并且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 干问题的解释 ( 一) 第九条 首 次在法律 中明确 了当事人选择适 用 国际条 约的问题 , 以下对这 两 种方式进行概要分析 。
由拒绝履行我 国所承 担 的 国际条 约规定 的义务 。 ” 最典 型 的属前
文提及 的我 国《 民法通则 》 和《 涉 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 用法 》 及其司
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释的规定 , 国际实体私法条 约要符合一定 的条件 和范 围才能在 我
国直接适 用 , 具体有下列条件 : 首先 , 国际实体私法条 约要在 其与我 国国 内法 规定 不一致 并 且 我国对 该条约没有提出保 留的情形下 得 以适 用。根据上 述《 民
国际实体私法 条约在 我国司法实践中 的适 用问题研 究
— —
以《 涉外民彭丽 明
( 江西科技 师 范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2 0 1 3年 1月 6日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涉 外 民事关 系法律 适 用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一) 第四条 明 确规 定
保留的条款除外 ) 。 各 主 管 部 门 不 应 当 以 国 内 法 或 者 内部 规 定 为
直接适用条约是指一 国法 律适 用的专 门机构 , 即 司法及有 关 行政 部门 , 以条约规定作 为其适用 法律的渊源 , 并 以适用 国内法 的 同样 方式适用条约的规定 。根据我 国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和司法 解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学概论★★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

4、★★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在一国内部如何正确定位及适用,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的问题。

入世以后,中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国际双边、多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也达三千多个①,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政治冲突等,也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处理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保持稳定的对外关系、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乃至和谐世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

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来源于康德哲学,其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②,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国内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

二元论又称平行说,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地位平等,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相互限制。

立足国际法学,平行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效力、渊源、执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但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是同一制定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结果。

“国家既是制定国内法的主体,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③。

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实践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转化方式,即当一国政府批准某一国际条约后,还需国内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转变为国内法,从而在国内具体适用④,其典型代表是英国。

按照英国宪法,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

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内容摘要:1、直接适用主要代表有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

这些国家都认为,国际条约经本国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即使与本国法冲突也应优先适用。

例如,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正式核准的条约、协定,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得以适用。

2、间接适用间接适用即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主要代表有意大利、英国等国家。

3、既非直接适用又非间接适用的美国做法美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是极为特殊和独具美国特色的。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对各州的法院具有拘束力。

这一规定显然承认条约的直接适用力。

但是,美国1929年“福斯特诉尼尔森案”却确立了一项独特的判例法规则,确认条约在性质上有“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的区别。

“自动执行的条约”不需要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就可以为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则相反,必须通过国会制定关于其国内执行的补充性立法,法院才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方面的实践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

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

从我国历次宪法的内容来看,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如何适用。

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条约问题作了规定,但仍仅限于条约的缔结和国内审批程序而并未涉及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

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同的条约实践方式,主要是两种模式:一是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在加入条约时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虽不直接提及条约的规定,但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

如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领事关系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国相应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将两公约内容纳入我国国内法律体系。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作者:李小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比较典型的外国法学观点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自19世纪以来,外国国际法学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综合这些争论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为二元论。

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并不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元论认为既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同为一个法律体系内,而且是高于国内法的①则可以将国际法视为某一国的国内法,这样,当国际法在某一国适用时,就不会发生如何适用上的障碍。

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家内部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

由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则理所当然,国际法是不可能变为某一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际法被某一国适用,而国际法之所以能在国内适用,是因为它们为国家内部法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采纳,以致作为某一国家国内法而非以国际法的身份来而适用。

这种观点否认了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之间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二)比较典型的我国国内的法学观点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既不是完全没有关系,也不是完全相冲突的。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与某一国家的国内法是可以统一的,相互转化的。

②另外,王教授也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着典型的理论性,这种争论事关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③我国的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周鲠生的观点则是,就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性的角度来看,国家严格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具体灵活改变的。

④我国有些学者将周鲠生的这一观点总结成“自然调整论”。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适用法律系民商法0843 朱晓栋摘要: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的主要工具之一。

国家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通常就是以条约作为法律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

条约产生于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因为国家,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的越来越广,国际条约的地位也随之加强。

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家一旦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就承担了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

履行条约就是适用条约,条约生效后,就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丰富了国内法律体系。

因此,适用条约就是缔结条约的终极目的。

关键词:国际条约、适用、普遍、特殊一、国际条约适用所涉及到的问题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问题实际上就是所谓时际法问题。

时际法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国内法上,时际法的存在,至少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

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说:“兹决定:法律和赦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予范性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实事而规定的,但是文明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

”这个命令为时际法上一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奠定了基础。

①这个原则现今已被载入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原则。

由此可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受国内法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关于条约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有一条规定,《公约》第29条规定:“除该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之外,条约对第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这里所指的全部领土自然包括缔约国的领路、领水和领空。

3.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几个条约的适用。

一、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几个条约的各当事国,其权利和义务应依照下列各项决定,但以下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为条件。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胡荻【摘要】国际条约必须遵守,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但其如何在一国内部遵守执行却是留待各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条约适用的局面始终呈现出破碎零散的混乱状态,缺乏体系.因此,建立一个适当可行的条约适用体系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一体系的建立,应当以宪法为本源,确立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以《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为协调加以完善,确立一个纳入和转化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才能保证条约在我国的有效运行.【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2)001【总页数】3页(P39-41)【关键词】国际条约;法律地位;适用模式【作者】胡荻【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0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合作关系日趋强化,国际条约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令人不禁遗憾的是,尽管学者呼吁讨论多年,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混乱局面仍旧未能有所扭转,体系化的立法也依然长年缺失,而这样的缺失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弥补的。

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森也曾说过,“国际法之转化为国内法是否有必要的问题,也只能由实在法回答,而不能由关于国际法或国内法的性质或它们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学说来加以回答”。

因此,在国际条约数量日益增加的今天,为避免更为尴尬和复杂的局面,再提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体系建立实属必要。

一、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实践“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领域内最为古老的原则之一,一国必须遵守对其生效的条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不等于条约能够,或者说应该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条约的国内适用模式正是解决条约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的地位和如何在国内执行的问题。

纵观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条约适用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一)转化模式转化模式(transformation),即当一国政府批准某一国际条约后,必须通过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内容制定成为国内法,从而得以在该国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 款,《 继承法》 第3 6 条第 3 款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第2 5 条, 《 渔业 法 》第 8条等 。另外 ,我 国为 履 行 条约 还 会 制 定专 门 的 条例 、法律 将有 关 内容 “ 转 化 ”为 国内法适 用 ,如 《 著作 权法 》 就是参 照 我 国家人 的 《 伯 尔尼公 约 》和 《 世界 版权 公约 》 制定 的 。 而更早的 1 9 8 6 年 《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 1 9 9 0年 《 领事特 权与豁免条例 》也是 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两个有关外交和领事 的 维也 纳公 约而 制定 的 。此 外 ,根 据 《 缔 结条 约程 序法 》的规 定 , 如 果缔 结 的 条 约与 国 内法 有 冲 突 ,经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决 定批 准 将 条约 内容 转为 国 内法 ,依 条约 对 国内法 进 行 修改 或 者 补 充 , 比如对 《 商标法 》和 《 专利法》的修改。由此可见 ,我国采取 的是混合式的办法 ,及转换与吸收纳入相结合的方法 ,当然至 于具体的条约究竟适用哪种方法,目前还没有统一 的标准。 至 于条 约 与 国内法 冲 突 时 的解 决 方法 ,我 国实 践 中基本 上 是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而随着 1 9 8 7年我国加入 《 关于防止 和 惩处 侵 害 受 国 际保 护人 员 包 括外 交 代 表 的罪 行 公 约 》 ,这一 原 则又被 推广 到刑 事领 域 , 特别 是刑 事管辖 权 领域 , 我国《 刑法 》 第1 O 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第 1 1 条对外交代表的刑事豁 免 权 就体 现 了这 点 。这似 乎 给 人 一种 印象 :在 中国 ,国际 条 约 是绝 对 的优先 于 国 内法 的 。 我国所参与的国际条约应该与国内法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 而 不 应人 为 的赋 予其 高 于 国 内法 的 地位 。 原 因如 下 :条 约 是 主 权国家间妥协与较量的结果 ,作 为缔约国善意的履行条约义务 是 必 要 的而 且 是 必须 的 ,但 国 内法也 是 国家行 为 的 结果 ,同样 是国家同等权力 ( 因为我认为国家处理内政与外交的权力是同 等的 ) 行使 , 那么善意的推理应是权力行使的结果也是等效力的, 不 会有 优劣 之分 。 四、结语 简 而 言 之 ,条 约 在 国 内的 适用 实 质 是 要解 决 条 约 的域 内效 力 问题 ,我 国在 这个 问题 上至 今 还没 有 权 威 的立 法 进行 规 范 或 系统 的规定 ,实 践 中 的做法 也 各 不 统一 ,也有 待 立 法机 关 进 行 规范化。但是 ,正如上述 ,不能简单的将条约全部纳入国内法 , 或是概括的承认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 ,这样不仅折损了国内法 的权威性 ,条约的适用也会遭遇更大的困难与阻力 。
的增 加,不可避免的会 出现国内法与 国际法 的冲突,这样使得 国际法的适用成为引人注 目的问题 ,中国作为众多国际条约的
缔 约 国 自然 也面 临同样 的 问题 。 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法的原则、制度都是 由主权国家在平等协商的条件下 形成的,因为国际社会没有任何一个超越于 国家之上的立法机 关来制定 国际法,国际社会 中的成员—— 国家都具有独立的主 权 ,都是平等的,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国际条约的缔结当然 也是各方 “ 较量”的结果 。国家在接受条约前 ,就要理性的分 析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尽 自己最大 的努力去履行条约 义务。因为按照古老的法谚 “ 条约必须信守”的理解 ,一个程 序合法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理所 当然的要被缔约各方善意的 遵守。国际法学家拉克斯曾说 “ 所有文 明,从最早起,都承认 这项规则 ‘ 条约必须遵守规则 ’ , 它通过许多世纪留传到现在。 ” 而 国家 在履 行 条 约义 务 时 ,不 可 避 免 的会 和本 国法 发 生 冲 突 , 这就 造 成 了条 约在 国 内适 用 的 问题 和 困难 。 因为 在 国 际上 没 有 可 以强 制 执行 国际法 的组 织 或机 构 ,比如 国 际法 院是 没有 强 制 管辖权的 ,即使是联合 国也没有这样的权利 ,故而条约的履行 主要是依靠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本身的行为来实现的。

论 国际条约在 中国的适 用 )
摘 要 :条 约是 国际 法 的 重要 的渊 源 ,也 是 主权 国家 间减 少 冲 突和 协调 立场 的重 要 对话 机 制 。作 为 国 际法 的一部 分 ,国 际条 约 面 临着 如何 在 其 缔 约 国 内适 用 的 问题 ,理 论 界对 此 尚寸 争 议 ,实 务 中各 国也 做 出了 自己的选 择 。我 国是 许 多 国 际条 约 的缔 约 国 ,条 约在 我 国现 有法 律 中尚无 明确 的地 位 , 虽然 我 国 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 了不成文的做法,但作为一个 带有争 议 问题 仍然 是具 有探 讨价值 的。 关键 词 : 国 内法 ;条 约 ;冲 突 ;适用 引言 国际法 是 国际社 会 发 展 的 产物 ,也 可 以说 是 主权 国家 发展 的需要 和 妥 协 的结 果 ,而 条 约 是 国 际法 的重 要 的 渊 源 ,也是 主 权国家间减少冲突和协调立场 的重要对话机制。随着 国际交往


二、条约适用的学说与 实践
法学界对 国际法与 国内法的关系大致分为两派 “ 一元论 ” 和 “ 二元论”,前者认 为只要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捕处县冲突, 国际法规范就必须在国内直接生效 ;而后者则坚持 国际法与国 内法 是彼 此 独 立存 在 的 ,国际法 不 能 天 然 的在 国 内生 效 适 用 。 就 国际法 或 国际条 约 的适 用 ,目前 国际上大 致有 以下 几种 方式 : ( 1 ) 转换式 。这是建立在 “ 二元论”的基础上 ,将一个国 际国际法规范变为一个国内法规范,然后在 内国适用 ,而原来 的国际法 规范 仍保 持其 独立 的效 力 ( 2 )吸收式 。就是通过国内的某个法令使得条约可直接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