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外粉施工“6.8”高空坠落亡人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私人建房发生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私人建房发生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市XXXXX村委会XX村在建轻钢别墅(房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亡事故,一名工人从脚手架坠落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中午12时30分左右死亡。
为了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性质,根据市领导指示,市政府立即成立以XXX同志为组长,XXX、XXX同志为副组长,聘请XXX、XXX、XXX3位专家,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XXX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分析意见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基本情况XX市XXXXX村委会XX村8队村民XXX,家庭建造轻钢别墅,至事故发生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该在建工程一层和二层楼顶的框架已经搭好,还未开始装修,脚手架尚未撤出。
当日上午XX时XX分,施工人员XXX在二楼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高度约为6.4米),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中午XX时XX分左右死亡。
(二)工程概况该在建工程于XXX年1月13日取得《XX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XX乡字第[XXX]006号)。
建设单位(个人):XXX、XXX建设项目名称:XXX、XXX房屋建设项目位置:XXXXX村委会XX村8队建设规模:叁佰玖拾贰平方米(392m2)层高:共建2层,其中一楼层高3.6米、二楼层高2.8米。
2019年5月2日XXX与XXX和之子XXX在XX市XXX签订《轻钢别墅施工合同》,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建造轻钢别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雇用XXX承建该房屋,房屋单价为1450元/平方米,总材料款为477050元。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轻钢别墅(房屋)房主轻钢别墅房主,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自然人,住XX市XXXXX村委会XX村8队。
邓州古城路火灾事故原因
邓州古城路火灾事故原因引言2019年10月10日,河南省邓州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多处房屋被烧毁,多人伤亡。
该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也引起了全社会对于火灾防控工作的高度关注。
邓州古城路火灾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对该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一、地理环境分析邓州市是河南省南部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城,其地理环境对火灾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
邓州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偏西,地处豫、陕、鄂交界处,地势平坦,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邓州市古城路位于邓州城中心地带,为一条较为繁华的商业街,沿街建筑密集,多为老式建筑,且多为木结构,极易受到火灾的影响。
由于古城路的地理条件,火灾事故一旦发生,扩散速度较快,造成的危害也将更为严重。
二、建筑结构分析邓州市古城路沿街的建筑多为传统木质结构,年代久远,质量堪忧。
这些老旧建筑在经过多年的风吹雨打之后,木制结构已经出现了腐蚀、老化等现象,不仅易燃,还很容易发生倒塌。
火灾事故一旦发生,这些老旧建筑的易燃性将增加火灾的蔓延速度,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前期的防火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该对邓州市古城路沿街的老建筑进行认真排查和整改,加强火灾防范措施,降低火灾危害。
三、管理机制分析邓州市古城路一带的房屋多为私人房产,管理机制相对较为薄弱。
在平时,由于缺乏管理人员对房屋的日常巡查和防火检查,导致一些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一旦火灾发生,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事发后的调查中,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区域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人为原因分析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时也可能与人为因素有关。
在某些情况下,火灾事故可能是由于私人违规使用明火、乱扔烟蒂等引发。
在邓州古城路火灾事故中,也有可能存在此类情况。
因此,加强对火灾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防火意识,是防控火灾事故的重要一环。
五、综合原因分析邓州古城路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_企业报告(业主版)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85.7%。500 万 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1.4.1 重点项目
(1)家具用具(1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木制台、 邓州市百盛家具有
桌类等直接订购采购
限公司
1.2
2023-08-0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3/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邓州市百盛家具有限 公司
0.3
8.7% 2023-03-10
3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电子 卖场直接订购成交公告
邓州市百盛家具有限 公司
0.3
32.1% 2023-08-0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电子 卖场直接订购成交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邓州市花洲街道综合为民服务中 河南豪瑞建设工程
心室外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
有限公司
381.0
2022-10-11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绿化管理(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chǔlǐ)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2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zuǒyòu),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发生一起(yīqǐ)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
根据(gēnjù)《山东省生产平安(píng ān)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方法》〔鲁安发〔2022〕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2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2022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分。
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山东恒信建设监理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街道高处坠落事故检讨书
您好!我是一名街道工作人员,近期发生了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此,我深感愧疚,特向领导及同事们写下这封检讨书,以表达我对此次事故的深刻反思和诚挚的歉意。
一、事故经过2021年X月X日,我街道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发生了一起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某小区6楼,施工人员在进行外墙保温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1. 施工单位管理不善。
在此次事故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
2.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在事故发生前,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 监督检查不到位。
作为街道工作人员,我在此次事故中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4. 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在事故发生前,我街道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得不够,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教训1.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严格追究责任。
对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整改措施1.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 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4. 完善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最新吊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介2003年6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00年2月22日开工建设。
发包方为信阳市某电信局,总承包方为江苏南通另一建筑公司(一级资质),该公司(一级资质)作为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联营单位,参加了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为洛阳某建筑监理公司。
该综合楼的主体结构于2001年10月29日封顶,工程基本竣工时间为2002年12月30日。
2003年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相继撤离现场,2003年3月5日,信阳某电信局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另行签订了12万元的零星收尾工程的《工程施工协议》,该建筑公司留少量人员作工程收尾工作。
2003年6月20日上午6时30分许,该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3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电动升降吊篮屋面挑梁配重压力不够,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3人在约距地面60m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电动吊篮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导致挑梁倾覆,吊篮下滑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按规定要求,该吊篮(型号为ZLD63L/63。
经查产品符合有关要求)正常使用时屋面挑梁配重应为900kg(25kg×36块)。
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吊篮屋面桃梁配重实际只有100kg(25kg×4块),因此不能平衡吊篮的倾覆力矩。
2.管理方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要求,每天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行试验,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使用。
吊篮中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
而丁某等人私自接通吊篮的电源,在使用吊篮前,未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又未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因此在吊篮发生下滑倾料时,导致3人从吊篮滑出坠落。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组织协调不力,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邓政〔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邓政〔2019〕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邓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0日邓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切实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全面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邓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1.4.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4.2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4.3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领导机构2.1.1 当市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市防火委员会立即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高空作业事故调查报告
高空作业事故调查报告1. 背景介绍高空作业是指在高空进行的特定工作,如建筑施工、电力维修等。
由于操作环境的特殊性,高空作业风险较大,事故发生时往往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本报告对一起高空作业事故进行调查,以了解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2. 事故概述事故地点:某市XX大厦工地事故时间:2021年X月X日上午10点受伤人数:2人死亡,3人受伤,无其他人员伤亡。
事故经过:当日上午10点,工地的高空作业人员在进行外墙外保温层施工时,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致死,同时导致旁边的两名工人受伤。
3. 事故调查3.1 现场勘查调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地点的围栏未设立,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3.2 目击证人询问进行目击证人的询问,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目击证人表示,作业人员没有穿戴安全带,且没有接受过相应的高空作业培训。
3.3 违规操作分析经调查发现,作业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存在下列违规操作:未穿戴安全带;未携带安全帽;未接受过相关培训等。
这些操作违反了相关的安全规定,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4 管理体系缺陷调查发现,在该工地的高空作业管理中存在明显的缺陷。
施工方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制定详细的高空作业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必要的作业安全措施。
这导致了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处于高度危险的境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4. 事故原因分析综合调查结果,得出以下事故原因:4.1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忽视了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
4.2 施工方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建立完善的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4.3 工地管理人员未对高空作业现场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没有发现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5. 预防措施建议5.1 加强高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2 完善高空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要求,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7月8日14时左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承包的前滩24-01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
2017年4月18日接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函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的要求,以及新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浦东新区总工会,浦东新区监察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三林镇人民政府,并邀请新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前滩24-01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仁耀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八局,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为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茂公司),有关承发包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2015年9月28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号:14EXPD0002D02)。
(二)相关单位情况1.中建八局,成立于1998年09月29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0029。
劳动纠纷案例3
脚手架倒塌致工人7米高空坠落8级伤残获赔11万中国法院网讯 8月29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江西威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根如各项经济损失118061.96元。
2010年11月24日,原告黄根如及卢剑勇、罗小欠、付国荣等四人通过被告罗来成介绍到被告江西威泰建材有限公司清洗钢架,被告罗来成告知原告等人是为该单位做点工,每人每天工资为150元。
工作期间被告威泰公司为原告等人提供了脚手架等工具并由原告等人直接到被告威泰公司领取油漆等材料。
同年12月3日下午,因脚手架倒塌,原告黄根如摔倒在地,致左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右股骨中段骨折,右膑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八级。
原告共用去了医疗费56192.25元。
(非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威泰公司共支付原告黄根如39173元。
因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拒绝,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根如为被告威泰公司清洗钢架时摔伤致残,被告威泰公司为原告等人提供了脚手架、油漆等工具或材料,足以认定被告威泰公司即是原告等人雇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其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威泰公司的主观过错不大,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女员工入职数月因怀孕遭解聘获赔1万余元中国法院网讯员工张红(化名)称自己因怀孕遭公司解聘,公司则称是其擅自隐瞒了怀孕事实。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红1万余元。
北京天诚企业管理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6日,张红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应聘入职到公司工作。
在工作中表现散漫,经常迟到早退,有时甚至长时间旷工,虽经多次劝阻,仍不能纠正。
长安镇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长安镇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长安镇“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8日17时2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的在建楼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胡江帆(该楼房的业主之一)重伤不治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为组长,长安镇安监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住建局、镇监察室、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镇总工会、镇城管分局、镇质监站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长安镇“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的在建楼房,由陈傍英、陈敬珍两家人共同出资承建,该楼房为框架结构的住宅楼,高九层,建筑面积约2000㎡。
2017年9月6日,陈傍英、陈敬珍以345元/平方米将该建筑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李孟尤施工队,工程总造价约69万元人民币。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建筑工程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陈傍英、陈敬珍未在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陈傍英、陈敬珍陈傍英,女,47岁,身份证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人,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滨河路东方南街六巷8号。
是长安镇滨河路130-132号的土地使用权人。
陈敬珍,胡江帆(死者)的妻子,女,46岁,身份证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人,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西路中裕街三巷7号三楼。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背景高处坠落事故是一种常见但严重的工业事故类型,通常发生在施工现场、建筑工地、工厂等高处工作环境中。
这类事故容易导致工人受伤甚至死亡,且往往具有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
为了加强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本调查报告对一起典型的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旨在提取经验教训,指导类似环境下的安全措施。
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在一家建筑工地,施工工人小明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发生了坠落事故。
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小明在进行清理工作时不慎从楼层边缘滑落,导致严重头部受伤。
工地管理员立即拨打急救方式并通知相关部门。
调查过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前往工地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过程包括以下步骤:1. 现场勘察:调查人员首先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全面的勘察。
观察到楼层边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缺乏防护措施,且周围环境较为杂乱。
2. 口头询问:调查人员询问了事发当时的目击者、工友和工地管理员。
发现小明在坠落前并没有佩戴安全带,并且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 文件调查:调查人员查阅了工地的相关文件,发现工地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工地缺乏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
4. 技术分析:通过对小明坠落轨迹、伤害情况以及现场环境进行分析,调查人员确定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结果与分析经过调查分析,本次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如下:1. 缺乏安全措施:工地未设置警示标志,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工人容易失足坠落。
2. 个人责任:小明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带,对自身安全意识较低。
3. 管理不善:工地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包括缺乏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无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培训。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安全措施的加强:工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网等,确保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有足够的保护。
2. 安全培训的加强:工地管理方面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高处作业风险的能力。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文是对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我们得出了事故原因以及相应的建议。
文章力求客观、准确地呈现事故调查结论,以帮助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流程,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引言: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在某些行业中频频发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往往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筑牢生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故预防与控制,我们组织了此次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和相关因素,我们将提出一些改善建议,以希望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在某建筑工地,一名工人从工地高处坠落致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工人正站在悬空的钢管上进行施工作业,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带以及不规范的作业程序,导致工人失去平衡并坠落。
二、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不强:调查发现,在该工地上,并未普及和强化安全意识培训。
工人缺乏对高处作业安全的认识,对风险判断不足,轻视了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2. 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工地管理方未提供充足的安全保护设施,如未配备足够的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安全带等关键防护装备。
3. 作业程序不规范:在该工地上,缺乏明确的作业程序和规定。
工人没有接受过正确的作业培训,没有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改进建议:1. 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培养和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高处作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2. 安装和完善安全设施:工地管理方应咨询安全专业机构的意见,合理布局和安装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等,确保在高处作业时能够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
3. 规范作业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作业程序和规定,明确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确保每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过合格后方可上岗。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精品范文】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6日17时许,xxxx居民小区19号楼外墙维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和xx乡政府组成的“xx居民小区‘10.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以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情况1.xx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xx市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金:贰仟万;成立日期:2011年9月1日;营业期限:2011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霍某(死者),女,汉族,47岁,1972年3月5日出生,家住********,身份证号:342***********26。
3.姚某,男,52岁,系xx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 居民小区18、19号楼总承包人。
2014年10月24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保修期截止2019年10月24日。
4.朱某,xx工程部经理,男,57岁,家住:xx*****,身份证号码:342**********3x.联系电话139****9785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1.事故经过:2018年10月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xx 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朱某安排的外墙维修工人霍某,独自一人在xx居民小区19号楼2单元准备进行外墙维修施工作业时,在没有彻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慎踩空,从18层楼位置坠落至2层楼的雨棚上。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JZ安许证字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军。
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对“9.26”事故工作的汇报建设局:名都酒店工地现场发生的高空坠亡安全生产事故,在公司领导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死者家属以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建设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
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贵局汇报如下:一、成立专项安全事故调查组9.26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迅速成立了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由经理周永福担任,副组长由鞠新国、段新建担任,成员包括杨巍、李子旭、曾陈,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具体善后工作落实到人,详细对接工作如下:1、2017年9月27日死者本行平妻子及其亲属共6人来到164团,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陪同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并安排死者家属的食宿。
2、慰问安抚,稳定情绪。
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带队,接待了赶来的死者家属,在进行慰问安抚的同时安排好死者家属的食宿,并做好工程队的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其到死者家属处进行慰问,公司也落实了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稳定,与原籍做好对接,并安排第九师殡仪馆的殡仪车将死者遗体送归原籍。
3、多方奔走,寻找帮助。
公司领导方筹措资金物资、协调劳动力对死伤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死伤者家属度过难关,得到164团司法所的大力支持。
死者家属已领到76(柒拾陆万元整)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所有费用)4、积极协调,维护权益。
引导和帮助死者家属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由周永福、段新建、李子旭积极的协调司法部门为死者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召开死者家属会议,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工伤事故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渠道,对死者家属如何维权进行了讲解和现场解答,有效疏导死者家属的情绪。
二、对事故发生后的深刻认识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从发生的这件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还不够高、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责任认识还不够到位;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还不够严格,或多或少都有些直接或间接关系。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12.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
“12.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5
•【字号】邓政文〔2019〕27号
•【施行日期】2019.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邓州市古城
街道办事处“12.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邓政文〔2019〕27号
市安监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12.30”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邓安监字〔2019〕7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12.30”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你局要会同市纪委监察委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市安委会要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范
和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复。
2019年3月25日。
某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经过7月15日7时30分,在翻车机区域封闭改造项目施工时,分包单位罗某,未按规定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在运送保温墙板过程中,从翻车机顶棚7.5米作业面孔洞处,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死者罗某在乙翻车机空车线顶棚上运送彩钢板过程中,失足从7.5米高孔洞坠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间接原因一是人员违章作业。
死者罗占民在乙翻车机空车线顶棚上运送彩钢板过程中,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系挂安全带。
二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乙翻车机空车线顶棚采光带未及时安装,且未设置安全网或安全护栏,形成高空孔洞,现场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三是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未能起到有效的监护作用,有关作业人员没有起到提醒作用,未及时制止死者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整改措施1.全面开展停工整顿。
秦皇岛所有检修技改项目立即停工整顿,除了现场必须的消缺工作,所有作业项目立即全面停工,各单位自查作业许可手续齐全、现场防范风险措施到位后方可申请复工,经厂职能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分管领导审核,履行相关手续后复工。
每天上午8:30前汇总当天开工的所有工作,向所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报,以便到位管控。
2.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集中学习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通报,特别是“4.11”、“5.24”以及本次事故经过;召开全员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大会。
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部门、车间、班组、外委队伍开展的学习与警示教育活动。
对照查找本单位是否存在同类问题隐患,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坚决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开展外委承包商全面大排查。
对全厂外委承包商资质和人员素质进行再核查,全面排查入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情况、施工安全交底情况、外委人员超龄及健康情况,对安全素质能力不足、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外委队伍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解除合同,对年龄、文化水平不满足要求的外委人员一律清退。
4.转变对高风险作业教条的认识,强化现场作业管控和到岗到位管理。
违规分包事故报告
违规分包事故报告1. 事故概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公司与一家未经资质审查的分包商合作,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合作,导致发生了违规分包事故。
2.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于2021年5月15日。
我公司在某建筑项目中,需要进行一项涉及高空作业的任务。
由于工期紧迫,公司决定与一家未经资质审查的分包商合作,该分包商提供了所需的高空作业人员。
在高空作业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分包商方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和安全教育,导致一名作业人员失足坠落,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3. 事故原因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 我公司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未进行充分的合作方风险评估。
- 分包商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和安全教育,没有确保其具备进行高空作业的能力和知识。
- 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发现和阻止。
4. 事故影响该事故对项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严重扰乱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工期延误。
- 给受伤人员和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 对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5. 整改措施针对以上事故原因和影响,我公司立即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 停止与该分包商的合作,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 加强对合作方资质的审查,确保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合作。
- 建立健全分包商管理制度,包括资质审核、工作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要求。
- 增加监督力度,对合作方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
- 提升内部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确保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6. 预防措施为避免类似的违规分包事故再次发生,我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加强与分包商的合作前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
- 建立定期的评估和检查机制,对所有合作分包商进行持续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
- 对与分包商的合作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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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外粉施工“6.8”高空坠落亡人较大
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大东关居委会一组一村民联建违法建筑在外粉作业时,吊篮一侧固定吊篮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倾斜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邓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邓州市政府办公室、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检察院、住建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该建筑位于邓州市团结东路中心医院对面路南150米左右,该土地属花洲街道办事处大东关居委会一组村民自留地,土地面积约为2464㎡,该组八户村民与承建商李康签订施工协议。
该建筑施工前未取得
住建局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国土局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局规划审批手续,施工时无图纸设计、无招投标手续、无监理、施工单位无资质,系违法违规建设。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该建筑单位已经接到规划、国土、住建、花洲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违法违建停工通知书,但该施工工地依然顶风违规施工。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该建筑外粉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负责人为李清波。
所聘用墙体外粉人员是在湖北省襄阳市黄集镇临时招聘的农民工,未经过安全培训,施工时未佩戴任何劳保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6月8日早上6点半左右,施工人员凡有根、王社文、王从彦、王会荣进行墙体外粉作业,作业层面为11层东侧通风道(该楼共计14层)。
王从彦、王会荣、凡有根在11层外一简易吊篮上对墙体进行外粉作业。
该吊篮是在14层通风道上用钢管担着,垂下来用钢丝绳和钩子系的吊篮,吊篮内为竹架排,升降通过滑轮人工掌握。
王社文负责在11楼内通过窗口为其递灰上料。
上午8:10分左右,固定吊篮东北角的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