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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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
等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政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铁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铁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总量稳定增长,累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2万人
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盘活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开发特色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手工艺;全面改善信息、交通、物流等县乡基础设施条件;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提供便捷创业培训;引导、推动优质科研院所和众创空间向基层提供科研成果输出。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
加强全市公共就业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工作,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依托“春潮行动”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完善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
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配合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的年初财政预算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相应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
加强日常欠薪隐患排查,尤其在每年第四季度,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细致普查,避免年底集中出现欠薪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人民银行配合
(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配合
(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
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
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