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铁政办发 [2020]8 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铁岭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我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我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质量,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体系,提升老旧小区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顺应城市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牢固树立“幸福生活和美好环境共同缔造”理念,以维修改造老旧小区楼本体及配套设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影响老旧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难点顽症,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2019年老旧小区项目的维修改造任务,改造项目共计44个小区,改造面积92.3万平方米;2020年上半年,完成老旧小区维修改造任务的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力争2020年6月全面开工。
针对老旧小区内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管理薄弱、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进行整治,组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和治安要求对全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行小区封闭,有效解决小区管控存在的问题。
通过维修改造,基本实现老旧小区“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居住品质、完善社区治理、促进多方融合”的总体目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铁政办发[2006]05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06]05号)铁岭县、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102线改扩建工程,加快新铁岭、大铁岭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原则1、102线改扩建项目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策性倾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实施征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与铁岭县和银州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3、铁岭县和银州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征地,合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利益,解决好因征地所涉及的法律、经济和群众上访等问题。
做好102线改扩建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4、市交通局全面负责102线改扩建工程建设工作;林业、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5、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而增加的计划外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6、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制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铁政办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
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省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辽政办发〔2021〕10号)要求,全面推动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铁岭市绿色发展之城、创新创业之城、开放进取之城、美丽宜居之城、和谐幸福之城建设,结合铁岭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通过实行品质与活力共生的城市有机更新,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加快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备、公共空间不充足等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城市山水格局,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城市发展新动能,努力建设发展质量高、创新能力强、开放活力足、人居环境好、幸福指数高的美丽幸福新铁岭。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本级公共服务
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15
•【字号】铁政办发 [2020]10 号
•【施行日期】2020.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
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地价监测体系,促进我市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铁岭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铁岭县(仅限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凡河新区)、银州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共11类,基准地价以《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为准。
三、土地级别划分范围以《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表》为准。
附件:1.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2.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附件1
附件2
市本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表
注:各级别详细范围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表3 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别范围表
注:各级别详细范围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铁政办发 [2020]3 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国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5 日铁岭市国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土绿化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全市国土绿化成果,完善林业生态功能,优化我市人居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总体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体现民意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国土绿化的积极性,以实施六大国土绿化工程为重点,强力推动全市国土绿化工作,以生态建设新成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2020—2022年,利用3年时间,全市计划新增国土绿化面积100万亩。
其中,2020年新增国土绿化面积40万亩,2021年、2022年分别新增国土绿化面积30万亩。
到2022年,全市有林地面积达到63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3%,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和城镇绿化覆盖率双增长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辽河“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和实施《铁岭市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自2020年起,对全市范围内辽河干流208公里长的滩地全部开展封育、修复,加强辽河主要支流河口湿地建设,大力开展还湿还草还绿行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5.08
•【字号】铁政办发〔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制定
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规范性文
件的重要意义,确保按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制定工作。
凡列入2014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必须按时将文件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方可制发,否则一律不予制发。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积极主动参与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把好审核关,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铁政办发〔2018〕53 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5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铁岭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铁委办发〔2018〕3号)精神,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JP〗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居民住房合理需求,坚决遏制蓄意炒房行为,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8年,将县城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调整到22个月以下,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到2020年,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运行,商品房库存保持在合理区间;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住房租赁市场。
三、主要措施1.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处罚和曝光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从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18〕8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政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铁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铁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铁岭市重大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全程代办”模式。
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铁政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强化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职责,加强应急值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对市政府的主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省政府和省各厅局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8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铁岭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9号)精神,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推广ETC安装使用,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调动各方资源,加快推动高速公路ETC安装使用,确保2019年底前,我市在籍汽车ETC安装数量达到27.84万辆,安装率达到80%以上,高速公路入口通行车辆ETC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做好各类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
1.组织开展对市本级党政机关、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以及工作人员个人车辆的调查摸底,组织填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ETC车辆和工作人员个人ETC车辆申请表,制定ETC安装计划。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安装计划要于6月30日前报铁岭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车辆安装计划要于8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6
•【字号】铁政办发[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土地资源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84 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业经2017年5月26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2017年7月13日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2012年4月9日公布的《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主要职责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内容为:“(十)负责对全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二、将第七条增加一款,内容为:“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三)规划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划定征收红线范围;(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由市维稳办负责审核;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将第十三条增加一款,内容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五、将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八)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增加一款,内容为:“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
赵守中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赵守中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资源土地【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邢家新【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邢家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守中;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当事人】赵守中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赵守中【当事人-公司】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萍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王丽丽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萍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王丽丽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亚萍王丽丽【代理律所】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守中;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共同被告第三人书证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审法院曾针对案涉行政行为实施主体问题函询铁岭县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铁岭县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的《回复函》和《情况说明》表明,案涉行政行为系由铁岭市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组织实施。
铁岭市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关于铁岭县政府为本案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依据不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铁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管理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比20% ,安置补助费占比80%。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此次调整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0日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依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及《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采用农用地价格修正法,征地实例比较法和产值倍数法计算各区片价格,初步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进展经过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内业处理、意见征询和平衡、成果听证、成果论证和上报审批等工作步骤完成了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2年3月14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吴野松二○一二年四月九日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受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铁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六)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七)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八)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手续;(九)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审计、住房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政发〔2018〕19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政发〔201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现将《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4日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强化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统筹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在推进耕地建设和保护的同时获取政府收益,助推脱贫攻坚和乡镇振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是指市域内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质改造、旱田改水田等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向市域外和市域内调剂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建立完善市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体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获得经济收益,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和合理收益分配机制。
(三)推进我市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良性发展。
第四条我市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质改造、旱田改水田等项目形成的各类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市财政局是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收入并按审定成本拨付成本支出,按市、县(市)区4∶6比例分配净收益。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7日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运行规则第一条为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是指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承载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受理、审批、服务、管理业务,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梳理审批流程。
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施联合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的设立、运行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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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
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6]05号
【发布部门】铁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05号)
铁岭县、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铁岭市关于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102线改扩建工程,加快新铁岭、大铁岭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102线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原则
1、102线改扩建项目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策性倾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实施征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与铁岭县和银州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3、铁岭县和银州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征地,合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利益,解决好因征地所涉及的法律、经济和群众上访等问题。
做好102线改扩建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4、市交通局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