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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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9]34号
【发布部门】铁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铁岭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精神,在原来工作基础上,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及目标
(一)基本原则: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统一调度,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规范养老保险基础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执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统一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管理
市级统筹要切实做到对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年度资金预算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要明确市、县两级的责任,在确保地税征缴任务和地方财政配套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对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两级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昌图县、西丰县按2:8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按1:9比例承担。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