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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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的特殊算法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的特殊算法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的特殊算法(一)税法规定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说明】之所以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为特殊点在于: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四)展业成本的计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即: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备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保险营销员、证券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
策衔接的问题通知》(财税〔2021〕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营收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
预扣个人所得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管理办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创纪录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
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总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
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资金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
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人工成本、费和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管理模式个人所得税
谢鲁瓦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1.小李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其扣除方式是()。

(1.5分)A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B在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C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D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500元定额扣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关于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5分)A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B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C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D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下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是()。

(1.5分)A子女教育B住房贷款利息C赡养老人D大病医疗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关于纳税人应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5分)A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年B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二年C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三年D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佣金税务政策集锦

保险佣金税务政策集锦

预扣预缴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阅读提示:45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从10月1日起,在证券市场奔忙的证券经纪人一族迎来重大利好。

根据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展业成本,指从事证券经纪、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

这些展业成本包括房屋租金、通信费用、交通费用、招待费用和宣传资料费用等。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并不负担这些展业成本,全部由证券经纪人自行负担。

业内专家表示,45号公告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减轻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这一行业的税收秩序,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40%,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张春喜介绍,45号公告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展业成本占比为。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5号公告《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要求,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应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40% 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规定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现将经纪人涉税问题进行如下讲解:一、营业税金及附加1、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个人月度营业额低于20,000.00元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超过20,000.00元的按5%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的5%缴纳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3、 5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

三、应纳所得额的计提标准1、应税所得额=提成-风险保证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成*40%(展业成本)。

2、风险保证金=提成*5%。

3、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800。

4、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应税所得额的20%。

5、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扣除标准。

四、例题讲解假如本期经纪人有提成30,000.00元。

风险保证金=30,000.00*5%=1,500.00元。

营业税=28,500*5%=1,42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425*7%=99.75元。

教育费附加=1,425*5%=71.25元。

展业成本=28,500.00*40%=11,400元。

应税所得额=30,000.00-1,500.00-1,425.00-99.75-71.25 -11,400.00=15,504.00元个人所得税=15,504.00*(1-20%)*20%=2,480.64元扣除税费金额合计=1,500.00+1,425.00+99.75+71.25+2,480.64=5,576.64元应发金额=30,000.00-5,576.64=24,423.36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税[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

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标 签】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

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

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该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返佣),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45号公告首次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的意义与执行时间的把握 45号公告的出台,并非表示证券经纪人从10月1日起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取得的返佣收入,以往一直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扣除展业成本,按取得的佣金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9.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分析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分析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证券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凡人李欣以为,学习应用好新政策,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要点:要点1:佣金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财税〔2018〕164号沿用了原政策的所得项目认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在支付所得的同时预扣预缴。

要点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要点3:收入额需要扣除附征税费和展业费用—1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营改增后,《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明确规定了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取得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并对其开具发票的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地方税费和附加,以及展业成本,准予扣除。

新政中,原样保留了原政策的确认原则,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及展业成本后,并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要点4:展业成本计算方式的两个变化一是比例由40%下调到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随着保险市场争夺客户资源的日益激烈,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在实际展业中的支付成本持续攀高,现行的税收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

为公平税负,促进保险事业稳定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5日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对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进行合理调整。

一、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组成和征免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基础上,扣除25%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征税方法只对佣金60%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保险营销员月佣金收入10000元。

按现行征税方法,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34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5.5%)×(1-25%)×(1-20%)=567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670×20%=1134(元)调整后其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872 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40%)-(10000×5.5%)]×(1-20%)=43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360×20%=872(元)调整后比旧办法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262元(1134-872)。

税总也玩混搭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简析

税总也玩混搭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简析

税总也玩混搭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税收政策简析2019年01月31日,税务总局12366发布《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详见文末原文链接)。

其中第26问,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税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总结如下: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1)、税改前,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改后,展业成本依然不予征税,但展业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变。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调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

2、日常预扣预缴时,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税总12366,结合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增值税的政策疑问,钦光努力将问题一一提出,看能否找出一个清晰的答案。

问题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能否适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佣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新规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佣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新规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佣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新规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及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发票代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可见,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

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其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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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9.12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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