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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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2)儿童保健部:提供新生儿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眼及视力保健、口腔保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服务;对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提供儿科住院服务;
(3)妇女保健部:提供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服务,提供妇科住院服务;
【C】
1.医技科室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超声医学科、放射影像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中心、病案室。
1.1.3.1
围绕妇女儿童健康开展服务,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C】
1.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开展服务,妇产科、儿科床位数不少于全院总床位数的80%,且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功能定位和职能任务无关的科室。
2.强化公共卫生责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院长及业务院长熟悉公共卫生政策。
【A】符合“B”,并
各业务部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工作运行质量,有季度通报、半年总结及年度评估报告,并持续改进。
1.2.3.2
科室设置规范,按《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进行内部设置(与细则1.1.4.1服务要求一致)。
【C】
科室设置规范,“四大业务部”内部设置以下科室,数量不少于80%。
【C】
1.建筑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消防规范。
2.建筑满足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流程的需要,符合卫生学要求。
【B】符合“C”,并
所有建筑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环境评估。
【A】符合“B”,并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满足医疗保健服务流程优化的需要,做到持续改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我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准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以下统称《细则(2016年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细则(2016年版)》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妇幼健康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情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委妇幼司。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王亮、裘洁联系电话:************、62030798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9月7日。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实用标准(2016年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实用标准(2016年版)

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6节,设置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爱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6节,设置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爱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提供帮助,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6节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543款细则,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39条。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二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1.1.3.1
围绕妇女儿童健康开展服务,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C】
1.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开展服务,妇产科、儿科床位数不少于全院总床位数的80%,且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功能定位和职能任务无关的科室。
2.强化公共卫生责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院长及业务院长熟悉公共卫生政策。
1.1.4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1.1.4.1
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本院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保持相一致)。
2.科室员工对本科室计划的主要目标知晓率≥80%。
3.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B】符合“C”,并
平均住院日≤7天。(平均住院日≤6天)
1.2.2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1.2.2.1
依据本院的功能任务,明确本院的宗旨、愿景与目标。
【C】
1.依据本院的功能任务,明确本院的宗旨、愿景与目标。
【A】符合“B”,并
有证据表明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1.1.2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1.1.2.1
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C】
1.由政府举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妇幼保健院所有权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履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八项职能任务。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1解答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1解答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8节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56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1条。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实用标准(2016年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实用标准(2016年版)

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6节,设置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实用标准(2016年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实用标准(2016年版)

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 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 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 章66 节,设置304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 节274 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 节30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 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 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 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2.本院宗旨、愿景与目标及功能任务由各部门和职工共同讨论制订,并经职代会通过。
3.应用多种途径有效地教育全体员工知晓本院的宗旨、愿景与目标及功能任务,并向服务对象、社会宣传。
【B】符合“C”,并
员工知晓本院宗旨、愿景与目标的内涵,知晓率≥80%。
【A】符合“B”,并
员工知晓本院宗旨、愿景与目标的内涵,知晓率≥90%。
(2)儿童保健部:提供新生儿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眼及视力保健、口腔保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服务;对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提供儿科住院服务;
(3)妇女保健部:提供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服务,提供妇科住院服务;
【A】符合“B”,并
有证据表明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1.1.2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1.1.2.1
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C】
1.由政府举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妇幼保健院所有权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1.1.3.1
围绕妇女儿童健康开展服务,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C】
1.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开展服务,妇产科、儿科床位数不少于全院总床位数的80%,且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功能定位和职能任务无关的科室。
2.强化公共卫生责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院长及业务院长熟悉公共卫生政策。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履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八项职能任务。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B】符合“C”,并
1.妇产科、儿科床位数不少于全院总床位数的90%。
2.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负责人掌握本辖区近3年妇女儿童死亡及健康状况,并将预防为主的理念融入到医疗保健工作中。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掌握辖区近3年人口状况及计划生育服务状况。
【A】符合“B”,并
未加挂综合医院名称。
【C】
1.突出一级、二级预防与主动服务的理念,将孕产妇健康检查、儿童健康检查、妇女常见病查治、妇女“两癌”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列入服务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2.基本保健服务内容连续、齐全,具体要求如下:
(1)孕产保健部:提供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提供产科住院服务;
【C】
1.建筑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消防规范。
2.建筑满足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流程的需要,符合卫生学要求。
【B】符合“C”,并
所有建筑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环境评估。
【A】符合“B”,并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满足医疗保健服务流程优化的需要,做到持续改进。
1.2.3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2.“四大业务部”职能任务明确,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健全,并落实。
3.建立“四大业务部”组织架构、协调机制、服务流程、质量标准、考核办法等运行机制。
【B】符合“C”,并
1.“四大业务部”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二级标准:5年。)
2.“四大业务部”负责人掌握相关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管理学知识;了解近5年妇幼健康有关政策、辖区妇女儿童死亡状况及健康状况。

2016三甲妇幼保健院评审细则

2016三甲妇幼保健院评审细则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8节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56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1条。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正确发展方向)
1.2.5有承担本辖区妇产科、儿科专业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能提供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
1.2.5.1
能承担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的诊疗。
【C】
1.有承担本辖区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2.检验与医学影像(含超声)诊疗部门可提供(24小时/每天*7天/每周)急诊诊疗服务。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履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八项职能任务。
【B】符合“C”,并
有促进科室提供主动服务的制度与措施。每年根据辖区妇女儿童发病的特点,深入辖区,为高危人群提供主动服务。
【A】符合“B”,并
近3年,根据群众需求不断增加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内涵。
2.“四大业务部”职能任务明确,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健全,并落实。
3.建立“四大业务部”组织架构、协调机制、服务流程、质量标准、考核办法等运行机制。
【B】符合“C”,并
1.“四大业务部”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二级标准:5年。)
2.“四大业务部”负责人掌握相关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管理学知识;了解近5年妇幼健康有关政策、辖区妇女儿童死亡状况及健康状况。
【A】符合“B”,并
近2年政府提供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逐步增加。
1.1.2.2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
【C】
1.特需服务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比例≤10%。
2.住院特需服务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10%。
【B】符合“C”,并
有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与动态管理机制。
1.1.3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

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提供帮助,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6节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543款细则,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39条。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二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2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介绍

2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介绍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8节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56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1条。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管理质量与改进)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管理质量与改进)
2.1.2.1
职能部门履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订实施的具体措施与考核方案。
2.有履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的完整工作记录。
【B】符合“C”,并
1.有对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的重点部门、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的监管记录。
2.有季度通报、半年总结及年度评估报告。
2.2.4.2
推广适宜技术。
【C】
1.制订辖区适宜技术推广的相关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并落实。
2.有相关职能部门对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B】符合“C”,并
适宜技术推广有重点,符合当地工作实际,针对性强。
【A】符合“B”,并
相关职能部门对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有追踪、有评估,持续改进推广质量。
2.掌握辖区内近3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业务部门设置情况、人员数量与构成、设备设施配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与质量等运营状况。
3.定期召开辖区内妇幼保健院院长例会,例会主题明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B】符合“C”,并
掌握辖区内提供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性质,及其相应科室人员数量与构成、设备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数量与质量等情况,定期分析并形成报告。
三、妇幼健康服务网络管理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2.3.1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健全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收集分析网络运行信息。
2.3.1.1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健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掌握网络运行状况。
【C】
1.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健全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网络,网络覆盖所有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C】
各业务部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辖区群体保健质量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技术标准、业务指南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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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
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

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

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全面评价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任务。

根据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妇幼保健机构一方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另一方面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辖区业务管理职责。

两方面职能的履行和评价是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的完整体现,缺一不可。

在制订过程中,将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保健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作为重点章节,根据对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任务的要求,对其两方面职能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全面阐述。

(三)突出体现妇幼保健机构人性化服务理念和特色。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突出以妇女
儿童健康为中心,从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提供、操作规范、环境布局、设备设施等各方面体现妇幼保健机构人性化服务理念和特色,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强调妇幼健康优质服务,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

对辖区业务管理和妇幼保健服务质量进行细化和评价,以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安全和服务绩效作为评审重点,强化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引导妇幼保健机构以“大保健”的思维,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推进内部业务部门改革重组,改变以往保健部和临床部分别设置的模式,规范设置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四大业务部门,以真正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体现妇幼健康服务的特色和亮点,优化服务流程,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连续、系统保健服务。

引导妇幼保健机构改进管理模式,通过运用有效的质量管理工具,及时发现问题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三、评审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二级和三级评审标准均为6章,其中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检测指标;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66节,设置304条标准与检测指标。

标准分别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强调妇幼保健院必须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明确功能定位,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
区域卫生规划,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二章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重点考核妇幼保健院对辖区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妇幼健康服务网络管理、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群体筛查服务质量管理、母子健康手册使用与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章妇幼保健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以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为核心,全面构建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框架,梳理妇幼保健院内部管理职责,加强医疗保健技术管理,规范住院诊疗管理,落实患者十大安全目标,对重点科室、重点人员、重点流程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

重点落实妇幼保健相关规范,着力加强孕前保健管理、孕期保健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高危孕产妇管理、分娩管理、促进自然分娩、促进母乳喂养、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管理、儿童保健管理、高危儿管理、妇女保健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妇女儿童营养保健管理、妇女儿童心理保健管理、妇女儿童康复治疗管理、妇女儿童中医服务管理、手术治疗管理、麻醉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感染性疾病挂历、医技质量安全管理、病历(案)管理、护理管理。

第四章服务流程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妇幼特色,突出服务理念的贯彻与服务流程的优化设计。

对预约诊疗,门诊服务,急诊绿色通道,住院、转诊、转科、转介流程管理,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和就诊环境管理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机构管理。

多维度覆盖妇幼保健院内部管理,加强自我管理及持续改进。

第六章日常统计学评价指标。

用于对辖区保健管理、机构运行、医疗保健
质量与安全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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