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探析
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救助工作在检察院的工作中变得越来越
重要。
司法救助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的工作。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检察院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检察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要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是案件中最弱势
的一方,他们往往面临着身心双重的伤害。
因此,检察院要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等方式,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检察院还要保障证人的权益。
证人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
的证言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和公正。
因此,检察院要积极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提供证言,不受任何干扰和威胁。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检察院也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在
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和诉讼权,让他们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接受审判。
总的来说,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案件的公
正和合法性,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检察院要不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护,为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法院积极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和进展。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布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方式,我们向社会大众介绍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提高了人们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
这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了更多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机会。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重点关注了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法律援助工作。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没有得到及时满足。
因此,我们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服务力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法律难题。
总的来说,我们在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救助开展情况汇报
司法救助开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所在地区司法救助开展情况的汇报:一、司法救助工作的整体情况。
我所在地区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主要向经济困难、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申请和审查机制,确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给予援助。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了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我们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如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法律讲座等,让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和高效。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性。
四、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援助资源仍然不足,无法满足需求。
其次,一些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法律援助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司法救助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法律援助的便利。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司法救助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制度之一。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司法救助既是检察机关职能拓展和服务社会的迫切需求,也是检察机关发挥社会职能力量的重要体现。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将从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特点、执行现状等方面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对策,以期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有效地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执行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司法救助制度概述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司法救助是指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过程。
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问题而设计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的必要性。
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
(2)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如发现自己存在救助需要时,应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司法救助,而不是强制性的。
(3)综合的服务。
司法救助应当是综合的服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救助,还包括法律和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务。
(4)有限的范围和性质。
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对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本质是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经济和社会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执行现状在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法律救助:(一)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代理诉讼的;(三)其他实行法律救助的情形。
"同时,《细则》明确规定: "法律救助应拓宽范围,注重服务质量,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司法救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也得到了提升。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服务单位之一,也积极参与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
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
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作者:何建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摘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救助标准,破解司法救助实践难题;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机制,形成救助合力;规范救助资金监管、加强跟踪回访,强化司法救助效果,为优化提升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监管乡村振兴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司法救助为困境当事人提供生活保障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努力解决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突出救助实效,切实强化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1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711人,发放救助金659.1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111人。
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位居全省前列。
一、完善救助金发放流程及标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属性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基本原则,公正、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但是在地方检察实践中,救助金发放周期长且发放标准较为随意问题突出。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实践,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统一救助金发放标准,有效破解实践难题,努力为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助。
(一)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法院司 法救助工作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解决当事人因权利受到侵害但又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我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业务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制定了《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规范了救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使司法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救助精准在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我院坚持严格把关,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情况、诉求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三)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我院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不断加大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
同时,加强与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多元化的救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综合救助,如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四)规范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院优化了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在申请环节,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减少申请人的奔波;在审批环节,实行快速审批,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在发放环节,严格按照财务制度,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确保资金安全。
二、取得的成效(一)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通过司法救助,为一大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让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和关怀。
(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救助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消除了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救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救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司法救助是指法律体系为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然而,司法救助在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1. 资金不足:司法救助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律师费用、法庭费用等。
然而,许多国家的司法救助机构经费有限,无法满足所有需要司法救助的人的需求,导致很多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2. 资源分配不均:在实施司法救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会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资源分配。
这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因为它们被认为不够紧急或重要。
这种资源不均可能导致一些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援助。
3. 律师质量参差不齐:司法救助机构通常会聘请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但由于经费不足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律师的数量有限,且律师质量参差不齐。
这将影响到受援人的权益,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得到专业、高质量的法律代理。
4. 法律救助的认定标准:在一些国家中,司法救助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对受援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复杂性等有明确要求。
这导致一些有需要但未达到这些标准的人无法获得司法救助,使得他们无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益。
5. 地理和文化差异: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可能对司法救助的需求和法律援助的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地区可能对司法救助的认知度较低,这使得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无法获得相关信息。
此外,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些人可能不愿意寻求法律援助或不信任司法救助机构。
总的来说,司法救助在资金、资源、质量、认定标准以及地理和文化差异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为了改善司法救助的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增加投入,并加强对律师培训和执业质量的监管,以确保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援助。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对完善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建议【摘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存在诸多缺陷,譬如司法救助的对象只从经济层面进行了界定,而没有从法律视角予以明确;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范围前后规定不一致;司法救助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就《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原告、上诉人或申请人及其对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诉讼费用不仅仅是案件受理费,也包括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判前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而不是局限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应区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组织和人员予以审查和审批。
【正文】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建国至1984年,我国民事诉讼处于基本不收费阶段,只有少数地方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准予免缴。
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诉讼收费基本制度,对司法救助未作规定。
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补充规定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5种情形。
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司法救助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帮助。
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救助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确保每一个需要司法救助的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三、工作内容。
1.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司法救助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加强司法救助队伍建设。
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司法救助工作。
3. 拓展司法救助渠道。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拓展司法救助的服务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全面的司法救助服务。
4. 加强司法救助信息化建设。
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救助服务。
四、工作保障。
1. 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投入。
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保障水平。
2. 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
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性。
3. 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
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司法救助工作氛围,为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覆盖范围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报告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报告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权正当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不稳定、办案权限不清、司法救助手段不多样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对各地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调查,并从法律、制度、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1.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司法救助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较为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司法救助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救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2 机制不完善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一些工作职能交叉和责任不明确。
同时,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密切,无法优化资源配置,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1.3 人员素质不高在一些地方,司法救助工作队伍中存在着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的问题,导致办案质量参差不齐。
同时,由于工作中的复杂性和压力,一些人员可能出现疏忽、纵容等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公正性。
二、问题存在的现状调查2.1 办案质量不稳定通过对多个地区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进行调查,发现办案质量不稳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案件处理得当,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另一些案件则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出现司法救助不当的情况。
2.2 办案权限不清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权限不明确,导致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不同的部门可能存在职权竞争,办案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
2.3 司法救助手段不多样经调查发现,目前司法救助工作中主要依靠经济救助、法律救助等手段,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心理救助、社会帮扶等方面的手段较少。
因此,一些当事人的综合救助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三、问题原因的深层次原因分析3.1 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司法救助法律制度不完善,这间接导致了其他问题的出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最⾼⼈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的若⼲意见⽂号:⾼检发办字[2014]33号颁布⽇期:2014-03-26执⾏⽇期:2014-03-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2014年1⽉17⽇,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以下简称《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顺应了加强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关怀,⼜有利于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是在近年来开展刑事被害⼈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作实践基础上,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件,是深⼊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进⼀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作机制改⾰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检察院要站在践⾏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作。
⼆、主动发挥职能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作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或其近亲属、举报⼈、证⼈、鉴定⼈,⼜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
⼈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家庭⽣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作。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盾。
三、统⼀救助标准,优化和提升救助⼯作效果国家司法救助以⽀付救助⾦为主要⽅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活⾯临的急迫困难。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是执法机关中的一员,其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司法救助方面,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在从事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犯罪嫌疑人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在现阶段,国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测量和法律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从事司法救助工作时往往凭借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来进行评估。
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不能真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二、司法救助方案的可持续性不足在执行司法救助方案过程中,由于司法救助本身的制度性局限性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司法救助方案往往难以长期有效。
例如,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辅导时,由于缺乏长期跟进和支持,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或者检察机关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社会化帮助时,由于社会资源的匮乏和个人意愿的差异性,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化服务。
三、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标准化不足在执行司法救助任务时,由于没有科学的标准和流程,导致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往往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和标准化,也为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四、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治理能力不足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治理能力,导致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下降。
例如,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缺乏科学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导致在执行司法救助方案时出现一些误判和错误决策。
这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五、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在执行司法救助任务时,由于一些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个人目的性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导致司法救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大大降低。
例如,一些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将司法救助视为捞取经验和利益的“敲门砖”,而非真正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检察院司法救助经验做法
检察院司法救助经验做法
近年来,检察院司法救助经验做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始终坚持司法救助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持续创新,积极推进司法救助经验的妥善运用。
首先,检察院注重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和知识更新,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救助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检察院积极与法学界、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其次,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
司法救助不仅局限于个案处理,
更重要的是要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和谐发展。
检察院通过开展调解、协调等工作,积极介入司法救助事务,促进纠纷双方和解,构建和谐社会。
此外,检察院注重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
司法救助工作通常涉及多
个领域和职能部门,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检察院与公安、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检察院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司法救助工作。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司
法救助提供了全新的方式和手段。
检察院利用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工具,开展在线咨询、信息公示等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利性,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司法救助的红利。
综上所述,检察院司法救助经验做法的成功在于不断提升工作的专业水平、积
极参与社会矛盾的解决、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协调以及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工作。
这些经验做法的运用,为司法救助工作的改进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袁钢【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6(032)005【总页数】9页(P14-22)【作者】袁钢【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涉法纠纷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作为司法救助措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打官司难、诉讼难、执行难”,进一步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涉诉涉法信访救助以及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范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将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将“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推动各地法院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完善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最高法院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中央政法委意见》),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对困难群众应急生存照顾的性质,而且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的内涵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扩展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领域的应急困难救助,即“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
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司法救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当前司法救助工作现状,本调研组对某地区司法救助情况进行调研,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以下方法:1. 文献资料分析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司法救助工作总结,了解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 实地调研法:走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
3. 访谈法: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他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三、调研结果(一)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司法救助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司法救助范围已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三)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各级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有力支持。
据统计,某地区2019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00余件,发放救助金1000余万元。
(四)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救助资金不足。
目前,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但资金投入相对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 救助程序复杂。
司法救助程序繁琐,申请者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导致救助过程耗时较长。
3. 救助范围有限。
部分案件因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救助。
四、建议(一)加大司法救助资金投入。
建议政府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简化救助程序。
优化司法救助申请流程,减少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提高救助效率。
(三)扩大救助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
国家司法救助开展情况汇报
国家司法救助开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高效的司法救助服务。
下面就国家司法救助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国家司法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加大了对司法救助制度的改革力度,建立了更加健全的司法救助体系,包括法律援助、救助监督、救助协助等多个方面,为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司法救助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再局限于特定的人群或案件,而是逐渐扩大到更多的领域和人群。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群众、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司法救助的服务。
再次,司法救助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在不断提升效率。
现在,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大大提高了司法救助的办理效率,让更多的人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最后,司法救助工作宣传力度加大。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仅仅是在制度和政策上进行改革,还在宣传力度上加大了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司法救助政策和法律援助知识,提高了社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高效的司法救助服务。
但同时也要看到,司法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司法救助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救助服务。
希望未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能够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让更多的人能够感受到司法救助的温暖和力量。
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司法救助机制的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为改善司法救助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调研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和面访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相关民众、司法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调研。
调研结果:
一、司法救助机制的运行情况
1. 司法救助机构设立较为完善,能够及时响应申请并提供救
助服务。
2. 司法救助机制在民众中的知晓度较低,部分人对救助方式
和申请流程不清楚。
二、司法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
1. 救助申请审核周期长,申请人等待时间长。
2. 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救助标准和评估体系。
3. 司法救助服务覆盖范围有限,一些特殊群体难以获得救助。
三、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1. 提升司法救助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效率,缩短救助申请审核
时间。
2. 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救助对象的公平性
和可行性。
3. 扩大司法救助服务覆盖范围,增加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
结论:
司法救助机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提升效率、制定标准和扩大服务范围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改善司法救助工作,使其更加公正、高效。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了较大的进展,在社会保障、财产保全、法律援助等方面积极发挥着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援助工作有待完善法律援助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司法救助中,法律援助具有纠正冤假错案、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检察机关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往往存在一些问题:(1)申请门槛高。
一些贫困人口认为,法律援助不是对贫困人口服务的,主要是对自己有影响的人提供服务,因此不会去申请。
一些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虽然将申请门槛降低,但并不广泛宣传,申请门槛依然较高。
(2)审查标准不明确。
法律援助资格审查标准不明确会影响申请人的申请。
常有人满足法律援助资格条件,但被拒绝资助或者获得资助金额很少,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资格审查标准。
(3)资金方面不足。
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基金的投入并不足够,导致实际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无法得到资助,这不利于公正司法,也不利于社会进步。
二、保全财产工作制度不健全在经济领域,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保全财产领域。
在这方面,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程序不完善。
在保全财产活动中,机关调查和核实情况不全面,导致案件办理不得当,也给保全活动带来了困难。
(2)缺乏对保全程序的规范。
在办理案件中,缺乏依据保全法律条款对保全程序进行规范。
(3)保全财产程序不稳定。
保全程序中的规定仅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导致程序的稳定性不足。
三、社会保障工作有待改进社会保障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未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2)社会保障安全性不高。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善,因此可能会存在社会保障缴费不足,保障不足、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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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探析
作者:邢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3期
摘要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天津市检察院出台《天津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法(试行)》,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天津市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工作呈现救助案由集中化、启动方式并重化、救助模式多元化、总体数据增长化的特点,在实践中面临救助工作开展不足,让刑事被害人等当事人“受伤又流泪”的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人员救助意识不强、救助程序启动不及时、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本文认为应通过强化内部协调配合、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完善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促进该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关键词司法救助检察机关社会救助协调配合
作者简介:邢婧,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297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凸显、各类违法犯罪激增。
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自身经济能力不足或者案件本身尚未侦破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今法治社会,法律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被害人等当事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使其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保护的对象。
对上述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可谓雪中送炭、扶危济困。
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不再局限于刑事被害人,同时涵盖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申请执行人、民事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和涉法涉诉信访人。
救助方式从单一的支付救助金,调整为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同年12月8日,天津市检察院出台《天津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法(试
行)》。
上述两个制度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原则、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救助案由集中化
从近五年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来看,救助案由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性侵类犯罪和经济类犯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案件中,首要原案案由为性侵类犯罪。
(二)启动方式并重化
从启动方式来看,从依申请救助为主逐渐过渡到依申请救助和依职权救助并重。
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依职权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有所增加。
(三)救助模式多元化
救助模式逐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从传统的经济救助模式,发展到以经济救助为主,同时辅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社会帮扶、联动救助,有助于实现服务保障民生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双赢”。
(四)总体数据增长化
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从救助案件数、救助人数、救助金额数上大体呈现逐年上涨趋势。
尤其是2017年,较前四年有比较明显的涨幅。
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和负责同志对各分院和基层院的司法救助工作给予了较大的指导和支持,让各分院和基层院控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能够在摸索中较为顺利地前进。
三、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面临困境及原因分析
从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来看,虽然整体工作趋势和工作效果渐好,但是从2013年到2017年,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平均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不足1件,数量极少。
综合来看,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够精准、让刑事被害人等当事人“受伤又流泪”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办案人员救助意识不强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但在实践中,控申部门能够直接接触到的案件数量极少,因自身职能局限,难以将检察机关在办所有案件纳入视野范围,因而不能精准选择被救助对象。
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办案人员因办理案件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可能没有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了解,造成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被遗漏。
(二)救助程序启动不及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要求案件正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检察环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无权直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控申部门办理该类案件的线索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提供,若部门之间的协作存在一定不顺畅,就会导致相关救助线索和材料不能被及时移送,进而影响司法救助程序的及时启动。
(三)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对于司法救助制度,广大群众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我国有该项制度,故向检察机关主动申请救助的少之又少。
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部分当事人才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而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因不了解司法救助制度而产生种种担忧和误解,不愿申请司法救助。
四、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策建议
(一)强化内部协调与配合
一是建立“业务部门告知——控申部门办理”的联动模式。
由控申部门制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向各业务部门发放。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发放告知书,同时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进行跟踪办理。
二是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发掘潜在救助案源,提升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建立跟踪回访机制,有利于全面提升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对于生活仍然困难的当事人,联系就业、民政等部门,帮助其解决低保、就业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同时,通过跟踪回访,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可以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总结研判,促进该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三)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
打好宣传牌,通过各种喜闻乐见、为公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逐渐消除公众认识盲点。
如制作宣传手册,向来访群众和律师进行发放;在控申接待大厅
公示司法救助相关内容;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通过小视频、漫画等方式积极推送司法救助案例,有助于扩大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进而提升救助的实际效果。
注释:
以上部分内容摘录自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范建华、王旭苗.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法制与社会.2017,11(上).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