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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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第九章 共有权

第九章  共有权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 关系为必要 即不要求存在基础关系为必要。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存在应有部分 即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确定的份额,但 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 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也就是说在 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 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 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 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 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双方用合 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各自因继承或 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以及难以确定为个 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 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
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 妻共同财产。 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有财产 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 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以其他方式确定夫 妻间的财产归属,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可依夫妻的约定。
三、共有的类型
《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 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5条:“两个以 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的,参照本章规定。”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准共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或“通常共有”, 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 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 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 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志决定的。

6、共有

6、共有



例2.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出租车,后 甲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份额,乙、丙 都想以4万元购买,甲应出售给( ) A 乙 B 丙 C 乙、丙两人 D 由甲决定
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出租车,后 甲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份额,乙、丙 都想以4万元购买,甲应出售给( ) A 乙 B 丙 C 乙、丙两人 D 由甲决定



所以对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 可为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 简易修缮一般需费比较少,只需要 共有人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义 务对共有物作简易修缮。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 我国物权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 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 则,即占共有物三分之二以上份额 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 大修缮。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第三人侵害 共有物时,成立连带债权,每个共 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 债权请求权。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如果这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 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如果义务的性质不可分,共有人应 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划分 自己对财产的份额的。只有在共同 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 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 份额。

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 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 共同的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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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

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

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

第三章 共有

第三章 共有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
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物权法》第9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
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 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 全部。
答案:D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折价分割
作价分割,是当事人中偿的分割方法。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不分份额 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二)特征 1、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共同关系:夫妻、家庭
A、共有财产的全部
B、共有人的份额
C、有约定时为共有人的份额
D、无约定时为共有财产的全部 答案:A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 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处分
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3.甲、乙、丙三人等额按份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往往有 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拖拉机卖掉。甲外出之时, 乙、丙二人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了丁,卖得价款为甲留下 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 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拖拉机。乙、丙认为应该少 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 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简答题,10分] 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简答题,10分] 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简答题,10分] 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 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没有共同关系,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

2.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3.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4.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明确份额的,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应当视为等额享有或承担。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共有)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共有)

第十七章共有17.1 复习笔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特征包括:(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②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④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⑥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在依据份额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特征是:(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共有的特征和种类

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共有的特征和种类

(⼀)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共有的特征
第⼀,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
第⼆,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第三,共有⼈平等地或按⼀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区,任何共有⼈不得擅⾃处分共有财产。

第四,共有不是⼀种独⽴的所有权类型,⽽是⼀个所有权同时归多个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

3、共有的种类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地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各⾃应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种共有关系。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物权法专题五 共有

物权法专题五 共有

共同共有
成立原因
享有权利
按份关系
应有部分所有权 债务清偿追偿权 有权要求分割
共同关系
对整体享有所有权 无追偿权 无权要求分割
分割限制
管理权限
过半数或2/3以上同意 全体同意
财产处分
存续期间
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享有优先购买权 较短暂
须全体同意 不得擅自处分 较稳定.较长
四、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 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 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 在这种关系。 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 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共有人 之一清偿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在共同 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 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共有 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 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 人追偿的问题。
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 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 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6、 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 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 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 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 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第95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点: (1)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和存在前提; (2)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 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只有共同 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 (3)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有制度

共有制度
6
2.按份共有的特点
第一,按份共有仍然是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够把它 理解为数人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联合。 第二,按份共有人依据彼此约定的份额或者在特殊情况下 依据法律的推定享有平等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义务,但此 种依据份额比例享有权利仅仅在抽象的层次上,也就是说, 并不共有人依据彼此的份额将共有物作出实际的分割,就 彼此所占有的部分的物加以占有、使用或者收益。所以, 按份共有指的是在抽象层面上的按份共有。 从这个角度出发,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存在本质区别。在 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在实际层面上限于共 有财产的某一具体部分,或者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 有权,相反,各共有人的权利实际上全部及于共有物的全 部,即按份共有人的共有权可以产生与单个所有权同样的 效力。但是,共有人的共有权依据彼此所享有的份额收到 其他共有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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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类的图示: 共有分类的图示:
共有
按份共有 (短暂性) 法定按份共有 (基于添附) 约定按份共有 (常态) 共同共有 (法定性、长期性) 合伙共同 共有财产 夫妻公共 共有财产 准共有 绝对权性质的准共有 债权的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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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其特点 1.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物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 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例如,甲、乙合购一幢房屋,甲出资10000元 , 乙出资5000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房屋享 有权利。有通常依据合同的方式而产生, 在例外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产生, 如在发生添附的情况下(包括附和、混 合、混同),可以发生按份共有。

17第十七章 共有

17第十七章 共有

三、分割的效力
•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 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 “共有人分 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 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3.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 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处分的 • (1)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法律效力 • (2)对第三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他 共有人事后追认,行为有效,不追认则无 效。 • (3)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 4.部分共有人擅自进行事实上的处分的, 如毁弃等,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共同承担义务
• 1.对共有财产的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 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 • 2.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的债 务或对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全体共有人承 担连带责任。 • 3.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转让自己的份 额。
•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 担。
概念和特征
• 概念: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 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 特征: • 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等。 • (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 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 关系而定。 • (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 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 别规定。
(三)共有人的追偿权
•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 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样规定 的理论基础是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是 按照其份额承担义务的。 • 民法通则第35条中规定:“偿还合伙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 其他合伙人追偿。”

物权法共有

物权法共有

三、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 使用、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 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 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性质, 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 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 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 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 使用、 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 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 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各共有人都有管 理的权利和义务。 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2.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 。 用及其他费用应当 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 共同负担 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 全体共有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 , 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 共有物。 共有物 。 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 份额。 份额 。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 的。
五、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 3.作价分割 作价分割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 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特征:第一, 特征:第一,共同共有必须以共有关系 的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关系。 的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没有份额。 第二,共同共有没有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义务。

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

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

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从制度上对共有的含义,共有的两种类型以及这两种类型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规定,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共有制度。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二编专门用了一章“第八章”对共有进行规定,表明对共有制度的研究有了新的成果,共有制度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可见,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主体多数。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一的主体不能构成共有的主体。

第二,客体特定。

在共有关系中,客体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体。

这些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

第三,内容复杂。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与单独所有相比,其内容十分复杂。

二、共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法所谓共有,不仅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且也包括准共有。

(一)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

法学要点

法学要点

66. 孽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孽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孽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67.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一下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为各个不同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影响。

68.按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9.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答:(1)依照份额享有共有权。

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2)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3)优先购买权。

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权。

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份额设定担保权。

(5)物上请求权。

70.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7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共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规定在第八章中,共有13个条文,与《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相比较,《物权法》在许多方面都予以了改进和完善,更有利于操作和对物权的保护,笔者就此做一简单阐述。

一、对共有概念的理解(一)共有的含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称为共有人,共同拥有的标的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基本物权原则,共有权也是单独的物权,并不是在一项财产上的两个以上所有权。

(二)共有与公有的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2、公有财产已脱离各个公有组织的成员而存在,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其主体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集体财产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主体。

而共有财产则未脱离各共有人,实践中大多数为公民个人。

3、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不会对公有财产产生影响,但共有人的退出或加入则会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共有的发生,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原因,即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数人共同购买一房,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几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某一份财产。

(三)共有的法律特征从对上述共有制度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可以得出共有的以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二是客体的统一性和特定行,即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物,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除非出现法定的情形,这一点会在本文的后半部分论述。

三是内容的复杂性和共通性,首先,因为主体的多数性的特点,使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因为共有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约和影响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浅谈共同共有

浅谈共同共有

浅谈共同共有一、概念及特点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

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

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

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

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才可以分割。

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

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要注意的问题:①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

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

哪些财产是父母多年积蓄和购臵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财产,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

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给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

只有在严格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以对这些财产处分。

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人个财产不能处分。

如果出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共有财产,除了要先区别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还要在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理,没有协商一致的处分行为无效。

②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但并不是说对方共有的每一件财物都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

共有

共有

2、对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 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对其他共 有人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管理 1.保存行为。 各共有人可单独进行。 2.改良行为 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3.费用承担 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其份额负担。 如共有人 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 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 的部分。 (四)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案例分析
•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 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 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 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 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 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 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 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 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
•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按照各自的份额行使,权利的行使及于全 部; 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害, 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即将其份额分 出或 转让、抛弃。 (2)我国物权法规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份额。 (3) 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较之非共有 人; 按份共有人内部均想购买其份额,由转让份额的 共有人决定。 (4)按份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应有其他共 有人取得。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 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 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 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 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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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共有的概念
和特征
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同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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