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辽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辽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供热单位申请《供热许可证》。

二、本表用计算机打印,纸为A4纸。

三、本表由供热单位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等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须附附件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最新年度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容填写;

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单位简历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 (三)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修、更新和维护,对其负责供气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定期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章检查内容 第八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 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 89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办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申办的理由、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法人或负责人及其学历、详细地址、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数、业务来源、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拟购进设备净值、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有关注册资本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或半年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设备目录(名称、型号、台数、出厂日期、价格)及所列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和示意图。 6.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7.《印刷经营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制)一式三份。 8.企业内部管理五项制度。 申办办法: 1.申报人直接向窗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根据初审情况实地勘验后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市局上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印刷业管理有关规定。 其它注意事项: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和集中供热经营

印刷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企业名称为宁波xxxxxx,已经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在宁波市鄞州区xxxxxx,厂房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拟任法定代表人为xxxx,本企业注册资金150万元。其中xxx出资xxx万元,占投资比例xx%,xxx出资xxx万元,占投资比例xx%。主要生产设备有:xxx印刷机xx台,型号为xx。xx台印刷机已经到位,为生产经营需要,特向贵局申领印刷装潢《印刷经营许可证》,忘批准为盼! 申请人:宁波xxxxxx有限公司 法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镇乡文化站盖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会计核算及科目报表 1、执行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 证、账册、成本等事项的规定; 2、会计人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与所附单据; 3、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置有关账册,及时记账,做到账证、 账账、账实相符; 4、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应对仓库物资出入情况进行统计, 审核仓库上报的“物资汇总表”,两者相符后,进行成 本核算; 5、月末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 6、各种会计凭证、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 立卷归档;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报表、资料送公司主管部门; 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现行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各 项结算手续; 2、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必须遵守银行规定,银行账户仅 对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3、银行账户账号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账户印签 入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任代表私章等专人妥善保管;4、银行账户往来项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得多笔汇总记账, 也不得以收顶支记账,月末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5、对于在1000元以上的专付款项,需领取空白支票的, 需领用人签名并逐笔登记; 6、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空 白支票在使用前盖上印章;所有支票使用后均需按日期登记在册; 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无凭; 8、正常的办公费用,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 签名后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签名,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9、材料采购费,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签名 连同保管员具体的材料入库单,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名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10、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 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11、公司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领取现金的,应填写“暂支 单”,由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 12、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各类凭证的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凭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一、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 淄公燃发〔2011〕128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

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事指南____印刷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10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600平方米;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安全规定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50万元;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少于8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50万元;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万元。 5、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出版物印刷企业:具有3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机、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8、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9、外商投资(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下同)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注册资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除上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所需资料(一式一套) 1、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工商执照); 2、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报告; 3、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4、可行性报告; 5、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拟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一张; 7、加工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 8、经营场地证明(自有经营场地: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必须注明该场地为工业用途;租赁经营场地:提供租赁合同书及出租厂房的《房地产权证》。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应当提供镇(区)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场地为工业用途的书面证明。) 9、设备清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前款规定外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所属主管部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showing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form. The old town and the road network has been developed along the South, road networks are "well"-shaped grid structure. The nanxi area, the minjiang River area, dvn group and other area roads has not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ize 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盖章) 或负责人 所在地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电传 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安全员姓名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燃气来源年使用量(吨) 劳从业人员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专业技术人员人动持证上岗运行工人,义务消防队人 就 有本科学历人,大专学历人,中专学历人业 情

有职称人员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助级职称人况 有工程系列人会计系列人经济系列人统计系列人职高级工程师人高级会计师人高级经济师人高级统计师人称工程师人会计师人经济师人统计师人人助理工程师人助理会计师人助理经济师人助理统计师人员技术员人会计员人经济员人统计员人技术充装工人焊工人电工人工种运行工人管道工人仪表工人人员验瓶工人危运品运输司机人钳工人 泵工人危运品运输押运员人送气工人 占地面积贮罐充装枪数量加气枪数量 备注 23供气 (米) (米?个) (支) (支) 设施 showing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form. The old town and the road network has been developed along the South, road networks are "well"-shaped grid structure. The nanxi area, the minjiang River area, dvn group and other area roads has not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ize 企业专业人员情况表 序号姓名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资格) 发证部门及证书编号发证时间 说明:此页不够可复印,并附证件的复印件 showing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form. The old town and the road network has been developed along the South, road networks are "well"-shaped grid structure. The nanxi area, the minjiang River area, dvn group and other area roads has not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ize 抢险、抢修 人员情况抢险抢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依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与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与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与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 就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事故抢修抢险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其中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责任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印刷经营许可证更换所需材料

补充二: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交表时所有证照必须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已取得《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所有印刷企业; 2、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常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3、具备所从事的印刷经营许可项目的资格条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6、无违法违规的印刷经营行为。 申办手续: 1、持《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持单位负责人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 4、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表》等相关统计报表(换证前布置)。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报表(所有证照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依据:50元[沪财综字(95)13号文] 附件二(样本) 申请(样本)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或××区、县文广局):今有甲投资开办上海市××××印刷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具有如下条件: 一、上海市××××印刷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投资总额50万元。 1、甲投资30万元,(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60 %; 2、乙投资10万元,(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20 %。 3、丙投资10万元,(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20 %。…… 二、公司主要印刷设备有:海德堡四开双色胶印机一台;国产四开晒版机一台;施乐复印机一台;电脑2台;打印机一台。…… 三、公司注册地点:上海市××区(县)××路××号。(如另有生产场地,必须写明) 四、厂房面积:150平方米。 五、主要申请经营项目:零件印刷、打印、复印。 请予以审核批准。申请单位(人):上海市××××印刷有限公司甲 申请日期:××××年××月××日(请用A4纸打印)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地审查场地和设备情况,批准同意《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取《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依据: 50元(沪财综字〖95〗13号文)及《印刷业管理条例》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燃气经营许可服务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事项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二、备案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威海经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四、办理条件 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五、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应当向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P6-P13);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三)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一份)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一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补正资料时间) 八、表格获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指南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0912612815.html,/news_depart_list.aspx?d=8 九、咨询方式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咨询电话0631—5987027。 十、投诉电话 0631-5980050

青岛城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

青岛市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 (现已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一、提报相关资料: 1、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原件) 4、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项目批准文件和热源、管网等热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6、热源配置情况。外购热源或转供热单位应提交购热合同;(原件) 7、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二、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根据相应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1、供热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下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应配有暖通(热力)、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两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 2、供热规模在50万—100万平方米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120吨/小时)的企业:配有暖通(热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名,锅炉、电气、水处理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三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 3、供热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

容量1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配有暖通(热力)、电气、水处理专业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锅炉、电气、水处理工程师各不少于两名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 热电厂还须配备汽轮机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名。 转供热单位应当具备暖通(热力)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供热单位应根据规模配备相应的维修人员及设备: 1、供热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下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人员、一台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2、供热规模在50万—100万平方米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120吨/小时)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维修人员、一台以上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3、供热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1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维修人员、两台以上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山东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 1、具备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有相应的各项记录。 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按规定全部考核并持证上岗。 3、建立以一把手为主的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网络,有学习、检查、会议记录。 4、保证供热设备、管网完好,设备完好率98%,主要设备完好率100%,运行事故率低于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能源供应 【发文字号】鲁建燃热字[2016]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8.02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6〕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

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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